立法会

立法会CB(2)1352/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WS

立法会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12月14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陈婉娴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蔡素玉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家祥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李永达议员
张文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项目III -- 综合邻舍计划服务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
梁士雄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伍靜文先生

民政事务局助理局长
游雯女士

议程项目IV -- 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进行的检讨

卫生福利局局长
霍罗兆贞女士

社会福利署署长
梁建邦先生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
何永谦先生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
黃游倩如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社会保障)
简何巧云女士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1)
罗志康先生

总社会保障主任(2)
郑作民先生

社会福利署高级统计师
冯玉枝小姐

署理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
萧何嘉玉女士
应邀出席团体 :
议程项目III -- 综合邻舍计划服务

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

陆耀东先生
余少甫先生

议程项目IV -- 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进行的检讨

香港工会联合会
王国兴先生
范国辉先生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
莫泰基教授
蔡建诚先生
莫俭荣先生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黃洪先生
罗淑君女士

香港社会工作人员协会
梁魏懋贤女士
蔡海伟先生

圣雅各福群会基层综援检讨小组
郑淑贞女士
黃秀屏女士
邬煥美女士

关注综援检讨联席
王惠玲女士
陈凤雯女士
锺婉仪女士

关注综援家庭政策联席会
冯美容女士
廖银凤女士

香港单亲妇女综援权益会
梁美嫦女士
梁秀珍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4
周封美君女士
I. 确认通过1998年10月12日的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714/98-99号文件)

1998年10月12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859/98-99(01)号文件)

2. 议员同意于1999年1月11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1. 由香港红十字会拟备的"长者定居广东省续领综援计划"工作报告;及

  2. 安老事务委员会房屋及院舍服务专责小组报告书。
(会后补注: 因应政府当局的要求,议程项目(a)将顺延至日后的会议席上讨论。)

III. 综合邻舍计划服务
(立法会CB(2)588/98-99(01)及(02)、817/98-99(07)及859/98-99(02)号文件)

3.主席欢迎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社工总工会)辖下的社区发展前景关注组的代表出
席会议。

4.议员察悉,综合邻舍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加强为12个选定的旧建市区內的特定服务
对象(即新来港人士、长者和低收入家庭)提供外展服务,培养他们的自助和互助能力。

5.社工总工会各代表表示,社工总工会之所以反对综合邻舍计划的建议,是因为服务
对象的定义不切合实际情况,而监察机制与检讨机制亦未能配合。在新的计划下,新
来港人士被界定为由內地来港少于1年的人士,而低收入家庭则指那些收入低于综援计
划援助水平的家庭。这两项资格准则实在过于苛刻,因为新来港人士一般指来港3年至
6年的人士。即使是房屋署,亦会在新来港人士居港不少于7年后,才会考虑其公屋申
请。社工总工会又指出,社会工作者将会难以甄别及审核哪些人士才符合资格接受综
合邻舍计划服务。

6.对于政府当局不考虑设立妥善的机制,以监察提供服务的情况,社工总工会一位代
表表示失望。他认为,香港大学城市规划及环境管理中心副主任叶嘉安教授于该计划
实施3年后才进行检讨,这样并不足够。他促请政府当局考虑将服务扩展至包括其他旧
建市区,并进行全面研究,以评估香港对这项服务的需求情况。

7.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表示,政府当局已于1998年7月27日举行的事务委
员会会议席上向议员简介综合邻舍计划服务的內容,他不打算重复有关详情。他表示
社会福利署署长及社会福利署副署长亦曾于1998年8月18日向社工总工会解释计划的
內容。他表示政府当局业已甄选了6个非政府机构,负责由1999年1月起开始提供这项
服务。

8.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在回应社工总工会提出的各点时表示,上次就旧
建市区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试验计划进行检讨时,发现受助人的定义含糊不清,以致非
政府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各自采取不同的做法。结果,有关方面在评估计划的成效时便
相当困难。他澄清,有关资格准则旨在供社会工作者作参考之用,以便他们在辨别服
务对象时有所依循。倘社会工作者在提供外展服务时遇到一些需要福利服务但并非其
服务对象的人士,社会工作者并不会将他们拒诸门外,而是会转介他们接受适当的福
利服务,以便为他们提供协助。

9.杨森议员指出,社会工作者既是注册专业人士,亦负责为社会服务执行资格审核的
工作,他们有能力评估应为哪些人士提供服务。他质疑社会福利署(社署)为何对社会
工作者作出诸多制肘。他们本身具备专业的判断能力,能够决定哪些家庭应视作是新
来港、哪些家庭应视为低收入。他表示政府当局应信任及尊重社会工作者。

10.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表示,必须让提供服务的机构了解并接纳有关的
资格准则,才可确保他们为相同的对象提供服务,这点至为重要。社署曾与香港社会
服务联会(社联)、各个提供服务的机构及民政事务局举行多次会议,解释计划的內容
。各个提供服务的机构均已接纳有关的资格准则。他重申,虽然在提供服务时可以有
一定的弹性,但必须清楚界定服务对象。他向议员再次保证,必定会为有真正需要的
人士提供这项服务。

11.罗致光议员澄清,社联并不接纳设定资格准则的方法,但同意不应以"一刀切"的方
式提供外展服务。鉴于各有关方面将会制订一份《津贴及服务协议》(该协议),列出
服务范围和服务表现要求,他希望各有关方面在草拟该协议时,容许以灵活的方式提
供服务。

12.李华明议员表示,鉴于当局接获约30个机构申请开办该6项综合邻舍计划,提供服
务的机构自然会遵照社署所厘定的资格准则,这个情况不足为奇。他认为,鉴于在前
线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与营办有关服务的机构从不同的角度衡量此事,两者意见不一在
所难免。他问及综合邻舍计划的监察机制,并表示赞成设立一个独立的委员会,督导
该计划的推行情况。

13.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在回应时表示,将会成立一个由社署、社联及非
政府机构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以订定该协议及有关的服务表现指标。该工作小组所
发挥的作用与一个独立委员会的工作相若。他进一步表示,综合邻舍计划作为一项受
资助服务,必须接受目前适用于所有受社署资助福利服务的机制所监管。此外,社署
亦有一套标准的机制评估各项试验/实验计划,即除透过社署辖下分区办事处的职员
与营办机构定期保持联络外,社署津贴科辖下的评估组亦会咨询有关机构的意见,拟
定评估方法。此外,叶嘉安教授会就目标服务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另一项检讨,并会
于该计划实施3年后所进行的检讨中,研究于区內提供福利服务的情况。

14.李启明议员质疑为何服务范围只是局限于这6个综合邻舍计划服务地区。他指出,
其他旧建市区如观塘、湾仔及西区,亦有不少问题。他对这些地区的居民无法接受这
项服务表示关注。

15.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解释,旧建市区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试验计划检讨
小组(检讨小组)曾就所有市区进行研究,并就目标服务地区设定8项资格准则。检讨小
组根据该等资格准则选定12个目标旧建市区,推行综合邻舍计划。行政会议业已通过
有关建议,社署亦会按照行政会议的决定在该12个地区推行有关计划。他重申,综合
邻舍计划旨在加强由非政府机构营办的地区服务单位所提供的外展服务,专为这3 类
特定对象提供服务。至于不在综合邻舍计划范围內的地区,可继续接受现时在该等地
区提供的福利服务。

16.对于政府当局所作的解释,主席认为理由并不充分。她表示,李议员所提及的地区
情况与推行试验计划地区的情况大同小异。

17.社工总工会一位代表批评政府误导公众。他表示,选定这12个地区的原意,是以这
12个地区作为实例,说明哪些地区才符合推行综合邻舍计划的资格。事实上,叶教授
亦曾建议在其他地区(包括观塘)推行这项计划。这12个地区原本只是优先推行这项计
划的地区,但现在却竟变成只会在这些地区推行。对于在3年后进行的检讨只是评估
在这12个地区推行计划的成效,而不会就全港的情况进行评估,他表示不满。

18. 主席多谢代表团体出席会议。

IV. 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进行的检讨
(立法会CB(2)770/98-99(01)至(03)、817/98-99(01)至(06)及859/98-99(04)号文件)

19.主席欢迎政府当局及8个代表团体的代表出席会议。她表示,为方便讨论起见,代
表团体会率先发言,然后由议员发言。政府当局继而会回应议员提出的问题。倘代表
团体打算提问,可将问题转交议员代为提出。

香港工会联合会(工联会)

20.工联会一位代表表示,综援计划检讨报告书(报告书)的內容名不副实,未能达到"投
入社会、自力更生"的目标,因为报告书未能协助失业人士。报告书指出,导致综援个
案数目和开支迅速增长的原因大概如下:人口老化;当局加强宣传工作和采取更为方
便市民的措施,令公众对综援计划有更多认识;本港市民对于领取社会保障援助的态
度有所改变,以及过去数年工资增长较慢,使援助金额相形之下更具吸引力。报告书
忽视了近年失业率飙升,以致综援个案数目增加的事实。报告书甚至对失业综援受助
人的"三低"现象只字不提。所谓"三低"现象,即经劳工处安排的面试率偏低、就业率
偏低及入读再培训课程的比率偏低。政府当局必须研究"三低"现象背后的成因,并采
取补救措施改善有关情况。他指出,除基本需要外,失业综援受助人在就业安排方面
亦需要协助。报告书不但未能对症下药,反而把失业综援受助人形容为游手好闲,并
建议采取惩罚方法,例如进行家访,以作查核。因此,工联会不支持这个做法,并建
议推行"再就业支援计划",有关计划內容载于工联会的意见书內。

香港社会保障学会(社会保障学会)

21.社会保障学会一位代表表示,报告书的口号旨在鼓励有工作能力的成年受助人自力
更生,这个政策方向是正确的,但整套计划的设计却未能体现这个目标。他表示,社
会保障学会的意见已载列于其意见书內,但他希望补充以下各点
  1. 在1990年,一名综援受助人每日的食物开支为21.30元。按通胀调整后,
    1998年的金额应为37元。不过,于1998年发放予综援受助人的实际金额
    却只有32元。換言之,食物开支自1990年起已经缩减。在新的建议下,
    3人及4人家庭每名家庭成员的食物开支会进一步削减至大约30元,而最
    低者更只有 26.70元。他认为沒有人能依靠如此微薄的金额维生;

  2. 香港大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心最近曾进行一项民意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i)54%的受访者认为每日少于36元的食物津贴过低,只有4%认为过高;
    (ii)48.7%的受访者认为2,500元的租金及所有其他生活开支津贴过低,只
    有6.1%认为过高;(iii)44.2%的受访者认为4人家庭领取4,000元的租金津
    贴过高;及(iv)87%的受访者赞成编配公共房屋予长期处于赤贫境况的人
    士。社会保障学会认为,4,000元的租金津贴只足以让4人家庭租住板间
    房或床位。因此,安排他们入住公屋单位是较佳的方法,因为每月只需
    支付约1,500元,便可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与此同时,发放予4人家庭
    的综援金额亦可调低至约7,000多元。至于政府当局担心,倘若提供公共
    房屋予综援受助人,会出现领取综援人士"打尖上楼"(即领取综援人士较
    其他轮候公屋人士更早获编配公屋)的情况,社会保障学会已在其意见书
    內解释不会有此情况出现;

  3. 报告书沒有提供协助失业人士寻找工作的办法。他引述《明报》一则
    有关社会保障学会提出"三赢方案"的报道,这个"三赢方案"能惠及失
    业人士、政府及社会。社会保障学会建议政府参与五金废料、废纸及
    旧玻璃瓶的循环再造工作,预计可藉此制造约8000个职位。由于这些
    工作无需任何特别技能,综援受助人可随时担任这些工作。社会保障
    学会将会就此拟备一份详细的计划书,供政府当局考虑;及

  4. 政府当局应成立一个由房屋署、教育统筹局及社署组成的跨部门小组
    ,以解决困扰多时的贫穷及失业问题。社会保障学会又促请立法会成
    立一个独立的工作小组,收集市民对该套建议措施的意见,并就收集
    所得的意见拟备意见汇编,不应单靠由卫生福利局所编制的报告。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社联)

22.社联一位代表批评报告书并沒有为失业人士重投工作行列提供足够协助,并质疑
所建议的措施是否有效。他表示,政府大幅削减综援的基本金额,已经背离了一向
的固有做法。除社联意见书所提出的各点意见外,他提出以下各点关注事项
  1. 建议将3人及4人家庭的标准金额分别削减10%及20%的计算基准为何?
    政府曾于1996年根据住戶开支统计调查方式及基本需要分析法厘定援
    助金额的标准,政府现时建议削减金额的建议是否偏离了这些标准?

  2. 按通胀调整后,健全受助人1998年的津贴金额应为1,758元,并非建
    议的1,290元至1,450元。在新的建议下,为亟需援助人士所设的安全
    网形同虛设;

  3. 社署在劳工处及雇员再培训局的协助下,就若干失业的健全成年人及
    单亲人士进行一项为期3个月的定性研究。这项研究显示,在260名参
    加者当中,约有70%在申请综援之前曾经尝试寻找工作。即使开始领
    取综援后,仍有73%继续竭力寻找工作。这显示综援并不会"养懒人"
    。值得深切关注的一项研究结果,是大部分觅得工作的综援受助人的
    工资极低,最低者每月只有900元。他质疑以这样微薄的工资,怎能
    在香港维持生计。至于单亲家庭方面,该位代表指出,根据上述研究
    结果,以单亲人士所觅得的工作计算所得的入息中位数只有3,250元。
    因此,他质疑这个金额是否足以应付一个家庭的基本需要,因为在现
    行的综援计划下,单亲家庭每月至少可领取6,800元;

  4. 有工作能力的综援受助人需要额外的协助,也就是需要政府增拨资源
    ,才可以重新投入工作行列。然而,报告书却大唱反调,建议大幅削
    减特别津贴及补助金,这样似乎有违助贫解困的原则。举例而言,削
    减电话费特别津贴会妨碍失业人士寻找工作;及

  5. 综援个案数字及开支急剧攀升的原因之一,在于综援计划的本质就是
    一项入息保障计划,因此综援计划亦包括照顾退休人士及失业人士。
    政府当局应考虑另行设立一个全面的退休及失业保障计划,以解决综
    援开支不断增加的问题。
香港社会工作人员协会(社协)

23.社协一位代表表示,除于先前提交的意见书所述的意见外,社协亦希望政府当局
就报告书某些论点作进一步的澄清。社协提出的问题载于其补充意见书(附录I)內,
该份补充意见书于会议席上提交议员省览。

圣雅各福群会基层综援检讨小组(圣雅各福群会)

24. 圣雅各福群会各代表所提出的意见载于附录II。

关注综援检讨联席(综援检讨联席)

25.综援检讨联席一位代表告知议员,综援检讨联席由多个关注综援计划检讨的非政
府机构代表及个别人士组成。她对各区民政事务处及社署分区办事处沒有报告书派
发表示关注。除于意见书內所述的意见外,综援检讨联席各代表提出以下各点
  1. 报告书强调为有工作能力的综援受助人提供再培训及就业选配服务,
    以协助他们重投工作行列,但却忽视了现时就业巿场人浮于事的问题
    。调查发现,在260名受访者中,只有55名能觅得工作,当中76%是自
    行觅得工作而非透过劳工处协助。基于这些数字,综援检讨联席并不
    相信有工作能力的综援受助人可透过所建议的措施觅得工作。综援检
    讨联席指出,由于大部分受助人的教育程度不高,又缺乏工作技能,
    加上已年届四、五十岁,以致难以在劳动市场与其他求职者竞爭,而
    且经常受到歧视。在这些情况下,除非政府带头开设职位,否则他们
    觅得工作的机会实在微乎其微。政府只是强迫他们加入劳动市场,实
    属不负责任。

  2. 报告书所提出的若干建议,其实只是利用现有的资源,并依照非政府
    机构所构思的政策而提出。政府当局应投入额外资源,以推行该等建
    议;

  3. 政府曾于1996年以基本需要分析法计算标准金额。现时削减综援金额
    ,会令受助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受到影响,这样做实在麻木不仁。综援
    检讨联席询问修订 3人或以上家庭的基本援助金额的理据何在,又批
    评政府当局只着眼于大幅削减综援金额,并非就综援计划进行全面检
    讨,以期改善服务;

  4. 政府当局应考虑提供一套全面的支援计划,以应付失业问题。所采取
    的措施应包括增设幼儿中心、提供职业训练及开设职位等;及

  5. 政府当局应根据国际标准,进行为期不短于3个月的公开咨询。咨询
    结果应交由独立的工作小组进行分析,以确保公正无私。
关注综援家庭政策联席会(综援家庭政策联席会)

26. 综援家庭政策联席会各代表提出以下关注事项及建议,供议员及政府当局考虑
  1. 政府当局将综援家庭的每月津贴额,与非综援家庭最低(25%)开支组别
    的每月平均开支相比,委实有欠公平。综援家庭政策联席会质疑政府当
    局为何不将津贴额与政府官员及立法会议员的生活水平比较;

  2. 由于综援家庭可能无力负担子女参与学校举办康乐活动的费用,综援
    家庭的儿童到底能否享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赋予的权利;

  3. 政府当局应成立一个赡养费局,使单亲人士可透过该局申索合理的赡
    养费,而无须依靠综援过活。与此同时,成立该局亦可制造新职位,
    让部分现正失业的人士出任这些职位;

  4. 政府当局把综援受助人形容为懒人,指他们一心倚赖政府福利、无心
    工作和滥用综援计划。结果,综援受助人及其子女遭其他人轻视。综
    援家庭政策联席会促请政府当局澄清公众对综援受助人的误解;

  5. 政府当局应考虑协助单亲人士成立一些合作互助组织,例如成立合作
    托儿中心。政府当局可以藉提供地方、培训及财政支援,向他们施以
    援手。这样不但可制造新的工作职位,单亲人士亦可将子女交予他人
    托管,以便寻找工作;

  6. 政府当局应考虑将某些服务分判予失业综援受助人营办,避免他们遭
    承包商剝削;

  7. 很多单亲综援受助人现正担任义务工作,如照顾独居老人及陪同残疾
    人士前往诊所覆诊。然而,报告书建议综援受助人须担任无薪社区工
    作,却是一种惩罚措施,与社会服务令无异。综援家庭政策联席会反
    对该建议,并询问现正参与义务工作的综援受助人,日后是否需要终
    止现有服务,以担任社署所指派的社区工作;

  8. 部分综援受助人有吸毒等不良习惯,如清洁海滩等义务工作无助于他
    们改过自新。反之,政府当局应考虑安排他们到庇护工场工作;及

  9. 大幅削减特别津贴及补助金并不合理。
香港单亲妇女综援权益会(权益会)

27. 权益会一位代表提出以下各点
  1. 不应削减如眼镜费用等特别补助金,因为眼镜并非奢侈品。有关措施
    不但会影响儿童的学业,亦有损他们的身心发展;

  2. 倘规定单亲人士在子女年满12岁后必须出外工作,青少年问题会每况
    愈下;

  3. 倘削减3人或以上家庭的基本援助金额,儿童会出现营养不良的情况;

  4. 政府应容许领取综援的单亲人士担任兼职工作,因此举有助改善他们
    的生活水平,提高他们的自我形象。她建议单亲人士的豁免计算入息
    应由450元提高至1,500元,这样,假如一名单亲人士的每月入息为
    3,158元,至少有约2,300元可获政府豁免列入计算入息范围,而不是
    原本的1,800元;及

  5. 由于一些单亲人士的学习速度缓慢,未必能够在短时间內学会所需要
    的技能。再培训计划到底能否惠及单亲人士。
议员提出的质询

28.罗致光议员表示,他在1998年12月9日的会议席上提出了多项质询。除这些质询外
,他询问当局会否就于59岁逝世的综援受助人发放殓葬费用特别津贴。

29.社会福利署署长解释,过去多年来,综援计划增设了多项特别津贴,以照顾受助
家庭个别成员的需要,同时也间接增加了这些家庭可得的援助金总额。特别津贴的
开支增幅相当惊人,占目前综援开支总额的28%。根据新建议,有3名及4名健全成
人/儿童的家庭,每月平均获得的综援金额分别为8,010元及9,450元,这些数额已
接近甚至略高于低收入非综援受助家庭的收入。由于非综援受助家庭亦须支付各项
开支,例如眼镜费及电话费用,政府当局认为有需要减少特别津贴的种类,只保留
健全成人/儿童绝对必需的项目。至于殓葬开支,社会福利署署长在需要行使酌情
权时会研究个别个案的情况。

30.罗致光议员在回应时表示,沒有人能控制自已的命运。他询问假如有人在59岁(并
非60岁)时逝世,社会福利署署长会如何行使其酌情权。社会福利署署长答称,这要
视乎有关家庭的整体财政状况而定。如果证实有关家庭确实沒法负担殓葬费用,他
便会行使酌情权。

31.何秀兰议员询问,当局采用甚么基准计算3人或以上家庭的拟议标准金额。她提
及其中一个代表团体的代表较早时曾经提出的一项质询,并询问政府当局有否咨询
营养师的意见,以了解每天以26.70元所购得的食物是否足以让一名儿童健康成长。
她亦希望知道报告书的初版印备了多少份,并对咨询方法表示关注,尤其是如何分
析收集所得的意见。她警告政府当局不可玩弄数据资料,指巿民支持其政策。她亦
关注为单亲人士提供的援助。举例来说,幼儿中心的开放时间并不切合在职单亲人
士的需要,因为连同用于交通往来的时间计算,很多单亲人士都在下午6时后才可下
班前往幼儿中心领回子女。她认为如果需要这项服务的人却沒法使用服务,实在是
浪费资源。关于特别津贴和补助金方面,她指出部分遭受配偶虐待的单亲人士,可
能需要搬迁津贴和家具津贴。报告书建议取消这类津贴,相等于割断安全网的绳索
,迫使贫困人士自行谋生。

32.卫生福利局局长澄清,政府当局沒有偏离于1996年订立综援新订标准金额时所采
用的方法。至于把津贴额定在甚么水平才足以应付个人的基本需要,她指出这个问
题一直备受爭议。她表示当一个家庭获发给津贴后,便由这个家庭自行决定将多少
津贴用于膳食和其他项目的支出上。健全儿童会继续获发给与就学有关的特别津贴
,以确保他们不会因经济困难而丧失接受教育的机会。与就学有关的开支甚至是根
据90%的开支水平计算出来,以确保这个数额可应付大部分学生的需要。这次公众
咨询为期6个星期,包括向有关机构进行简报、咨询各临时区议会的意见,以及邀
请市民透过电话、信件及图文传真提出意见等。此外,政府将会委托一所外间机构
进行公众意见调查,并会就收集所得的回应意见进行独立分析。关于单亲人士所面
对的问题,卫生福利局局长指出,当中涉及的并非单单是综援问题。除给予财政援
助外,社署、房屋署及其他部门亦会提供所需的援助。由于部分单亲人士已表明希
望投身工作行列,趁年青时提升本身的职业技能和工作能力,因此政府当局会加强
托儿服务,亦会考虑设立合作互助组织的建议。

33.社会福利署署长告知与会者,政府当局印备了12000份报告书初版和6万份报告摘
要。如有需要,政府当局会加印更多文本。市民可前往各区民政事务处及社署分区
办事处索取报告书。他表示,政府当局于1996年订定标准金额时曾咨询营养师的意
见。为此,政府建议健全成人及2人家庭可得的标准金额维持不变,但建议减少3人
或以上家庭的基本援助金额,因为成员人数较多的家庭较易于在平均开支上节省开
支。据他记忆所及,于1996年订立标准金额时,各方均同意,有能力而应该工作的
健全成人可得的综援金额,应订于比最低收入的工人可得的每月工资还要低的水平
,以免减低受助人的工作意欲。至于为单亲人士而设的托儿服务,社会福利署署长
表示,部分幼儿中心已延长其开放时间至下午6时后。同时,社署会与各学校及青年
中心合作,加强为年青人提供的服务。

34.何秀兰议员要求提出跟进问题。主席在回应时表示,虽然何议员或许不满意政府
当局的答覆,但政府当局已回答了她所有问题。主席表示议员曾经多次要求政府当
局延长幼儿中心的开放时间,但政府当局现时不大可能提出即时解决问题的方法。

35.杨森议员表示,政府当局不应把综援金与一般工资水平相提并论。假如一定要这
样作比较,那么在过去数年经济蓬勃时,政府当局便应该增加标准金额。他表示在
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政府当局提出的论据会赢得很多支持,但却对综援受助人构成
负面形象,这样实在不公平。政府当局自1996年起已采用基本需要分析法,这个分
析法已兼顾营养师和专业人士的意见,亦因应通胀作出调整。他认为这是个客观的
分析法,并促请政府当局继续采用现行制度。虽然政府当局不承认已偏离基本需要
分析法,但事实的确如此,因为3人及4人家庭的标准金额将会分别被削减10%及20%
。他促请政府当局恢复以基本需要作为厘定援助金额的基准,同时或可考虑采用海
外地区的做法,对表现出无意求职的综援受助人施以惩罚。他更表示,政府一方面
为支援股票及物业市场而投入数以亿元计的公帑,但另一方面却同时减少如眼镜费
用等特别津贴,实在于理不合。他指出根据犯罪学的研究所得,介乎12至15岁的儿
童最容易误入歧途。由于单亲人士在照顾子女方面遇到较多困难,因此他认为,规
定单亲人士在其子女年届15岁时才须出外工作的政策应维持不变。他指出报告书建
议把年龄规限降低至12岁,不会为政府当局节省大量公帑。他赞成各代表团体的意
见,认为应提高单亲人士豁免计算的入息限额,以及应鼓励设立一些合作互助组织。

36.社会福利署署长答称,有70%的单亲家庭不会受这项建议所影响,因为大部分单
亲家庭的儿童均不足12岁。至于余下30%的单亲家庭,政府当局会给予更妥善的支
援,方便他们再次投身工作。关于提高单亲人士豁免计算的入息限额,政府当局会
考虑市民在咨询期间所提出的任何建议。他重申,政府当局沒有偏离于1996年订立
标准金额时所采用的分析法,因为1人及2人家庭的标准金额会维持不变,而3人或
以上家庭则因家庭人数较多而较易于在平均开支上节省开支。他进一步解释,就眼
镜费等特别津贴而言,政府当局认为,正如非综援受助家庭的情况一样,综援受助
家庭应决定如何审慎地运用所领取的综援金。至于设立合作互助组织的计划,他表
示个别建议会根据政府奖券基金予以考虑。

37.对于政府当局认为,报告书的建议并沒有偏离基本需要分析法,杨森议员表示
不同意。他警告政府当局不要利用这次检讨针对更多综援受助人,因为据一篇文
章透露,政府可透过实行这些建议节省多达6亿元。鉴于目前的经济状况,他认为
要牺牲贫困人士的福祉以省下这笔款额,实在令人困惑不安。他促请政府当局
  1. 不要减少3人及以下家庭可得的综援金;

  2. 不要一刀切减少4人或以上家庭的援助金,因为部分家庭确有真正
    的需要;

  3. 不要取消一些属基本需要的特别津贴和补助金,例如眼镜费用;

  4. 不要降低要求单亲人士寻找工作的子女年龄规限,因为这样只可
    节省小量金钱,但却要付出沉重的社会代价;

  5. 提高单亲人士可获豁免计算的入息限额;及

  6. 设立合作互助组织,以协助单亲人士。
38.关于社区工作方面,杨耀忠议员认为这个论点有其道理,因为能鼓励综援受助人
为社会作出贡献。然而,他担心在安排社区工作方面会有实际困难,尤其在综援受
助人不愿参与强迫计划的时候。他询问工联会提及的"三低"现象的成因,即综援受
助人的面试率偏低、就业率偏低和入读再培训课程的比率偏低。他亦要求政府当局
就工联会建议的"再就业支援计划"提出意见。

39.卫生福利局局长答称,亦有人就社区工作计划向她提出类似的意见。她向议员保
证会审慎地编排社区工作,以确保有关的行政费用会维持在最低水平、不会将这类
社区工作与其他义务工作混淆、不会影响其他义务工作,以及不会令综援受助人因
而感受屈辱。

40. 至于工联会提出及议员问及的"三低"问题,署理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在回应时
表示,她会提供统计数字,让议员客观地掌握这个问题的概况。她表示在1998年首
10个月內,以向劳工处本港就业辅导组(就业组)登记的申请人而言,沒有领取综援
的申请人平均获得1.7次转介求职安排,而领取综援申请人平均只获0.2次转介求职
。与非综援受助人相比,综援受助人的转介求职次数偏低,明显会影响他们透过就
业组成功就业的个案数字。她解释转介服务属半自助式服务,申请人须主动查阅就
业组办事处所张贴的职位空缺广告,然后要求转介。若就业组职员认为申请人适合
担当所选择的工作,便会透过电话联络雇主并要求安排面试。期间,申请人和雇主
会有机会加深对彼此的了解。若双方同意,便会安排面试。至于申请人会否成功就
业,须视乎他所具备的资历及面试时的表现而定。她表示,约有90%已登记的申请
人在自行选择工作时并无遇到困难,现正使用这项半自助式的服务。至于那些在自
行选择工作方面有困难的求职者,就业组设有就业选配计划(该计划)。申请人加入
该计划后,就业组的职员便会约见申请人,以深入了解其需要和技能。就业组的职
员会根据收集所得的资料展开选配工作,有需要时会转介申请人参加再培训课程,
以协助其提升本身的技能或学习新技能,藉以提高其就业机会。虽然约有10%曾向
就业组登记的申请人已加入该计划,但在全部曾向就业组登记的综援受助人中,只
有1%的申请人曾利用这项服务。她重申,劳工处所提供的就业服务属自愿性质,在
很大程度上还须靠赖申请人主动选择工作、寻求转介及加入该计划。她进一步解释
,在推行社署建议的"自力更生支援计划"时,社署会有职员专责监察每宗综援个案
,定期接见每名综援受助人,并向他们提供求职所需的资料、意见和协助。劳工处
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会向社署提供必需的支援,并与社署通力合作。

41.尽管署理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作出解释,但主席指出,在1997年,约有25900
名综援受助人已向劳工处登记,但却只有2800名申请人获转介接受面试。她表示即
使失业的健全综援受助人想重投就业市场,但却碍于职位空缺和支援措施不足而未
能成功就业。当他们面对这些困难时,政府当局不单沒有提供解决方法,反而建议
削减综援金,她认为此举不合情理。

42.署理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重申,已登记的申请人须先行主动查阅在就业组办事
处张贴的职位空缺广告,从中拣选合适的工作,然后才可安排面试。在两种情形下
,即使就业组职员致电雇主,亦未必能够安排面试:其一是雇主认为申请人不适合
担任该份工作,其二是就业组职员与该名雇主透过电话商谈后,申请人因对该份工
作有更多了解而决定不再申请有关职位。署理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进一步解释,
申请人向劳工处登记后,有效期为6个月。在这段期间,申请人可使用就业组办事
处提供的各项服务。她向议员再次保证,当申请人找到合适的工作后,劳工处会在
切实可行的范围內尽量尝试与雇主安排面试。她只能够说,失业的综援受助人要求
转介求职的数字远低于非综援受助人所提出的要求数目。署理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
在回应主席时答允,提供关于"三低"现象的统计数字,以供人力事务委员会跟进。

43.李启明议员认为,有关建议新就业的综援受助人首个月的全部收入可免列入计算
入息范围,这样并不足够,因为受助人刚刚开始工作,情况尚未稳定。他建议延长
豁免入息的期限,举例说以半年为限,这样会与海外地区的做法一致。他表示"综援
金养懒人"的说法毫无根据,因为事实证明有超过70%的综援受助人已向劳工处登记
。另一方面,劳工处提供的服务帮助不大,因为有关定性研究显示有76%已就业的
人士都是自行觅得工作,而不是靠劳工处协助就业。

44. 社会福利署署长在回应主席的提问时表示,对于有人指政府当局引导市民,令市
民认为"综援金养懒人",他并不同意。他表示政府当局不赞成把综援受助人视为游手
好闲的人,因为这些受助人包括不同组别的人士,他们全部经过审核后才获得援助。
他表示该项定性研究的对象包括约260名健全的综援受助人,研究证实"自力更生支援
计划"会奏效。在进行该项定性研究之前,"三低"现象已经出现,而这个现象与综援金
水平相对较高的情况有关。政府当局在进行这项定性研究时,加强为参加这项研究的
综援受助人所提供的服务,透过社署、劳工处和雇员再培训局协力提供配套的辅导、
就业和再培训服务,又密切注意个别情况,令参加者更积极求职,成功率亦相对较高
。把豁免计算入息的期限定为一个月,原因是大部分低薪工作的试用期均为一个月。
若提高豁免计算入息的限额及延长期限,不仅会扩大综援网,更会把有一名成员就业
的综援家庭的总收入推高,进一步高于市场工资。此外,这个做法或会促使受助人寻
找较为轻松的低薪工作,既可享用高水平的豁免计算入息限额,又可长期领取综援。
至于创造就业机会方面,社会福利署署长表示,此事涉及许多因素,需要其他政府部
门通力合作。

45.李华明议员批评政府对海外国家例如泰国和巴西过于慷慨,动辄给予数以亿元计
的贷款,但对香港亟需援助的人士却过于吝啬。他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数据,说明在
削减 3人或以上家庭可得的基本援助金额,以及取消健全成人及儿童可得的特别津
贴和补助金后,政府到底可从中节省多少款项。他表示,既然有一名高级统计师出
席是次会议,政府当局一定备有上述数据。若政府当局不能即时提供这项数据,则
应在会后提供。至于特别津贴及补助金方面,李议员询问为何取消眼镜费用及殓葬
费用等项目,因为这些津贴都是以实报实销的形式发还给受助人,根本无机会被滥
用。他询问,如果当局不是为了减省政府开支,则到底为何要取消这些特别津贴和
补助金。

46.卫生福利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政府当局曾进行若干计算工作,但有关数字是根
据多项假设而得出。她强调这次检讨的目的并非为节省金钱,因为政府今年在综援
方面的开支将会达到130亿元,来年的拨款将会更多。"自力更生支援计划"旨在协助
失业人士重投工作行列。她表示由于缺乏若干重要资料,因此在计算时遇到困难。
这些资料包括将会停止领取或将会申领综援的受助人人数、新领综援家庭的成员组
合、每个综援家庭和个人所得的援助金额等。这正是政府当局每年均须向立法会寻
求追加拨款的原因。就综援个案而言,政府当局不能在每个年度的初期得到准确的
数据,而要待至第三季度才可得出较准确的数字。

47.李华明议员重申,他要求取得的资料非常简单,应该随时可以备妥。卫生福利局
局长表示,涉及有工作能力的综援受助人的个案目前约有6万宗,包括失业人士、低
收入家庭和单亲家庭。鉴于失业率持续上升,这类个案的数字会继续攀升。综援开
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综援个案的增长率。假设来年综援个案数目的增幅为30%,
政府在推行整套建议方案后,可避免支出约7亿元的综援开支。

48.主席表示,卫生福利局局长应假设综援个案数目维持不变,然后按此假设提供数
字,说明政府当局就每类受影响的综援受助人所节省的款项。

49.卫生福利局局长解释,刚才她所引述的数字,业已计算3人及4人家庭分别削减
10%及20%标准金额的减幅,以及因收紧健全成人和儿童的特别津贴和补助金申领
准则而减省的款项。若干家庭的成员可能包括长者、长期病患者和残疾人士,令
计算时变得更为复杂。由于家庭成员的组合各有不同,又要作出大量假设,因此
上述数字只可作为参考。

50.李华明议员表示,他并非要求取得日后的数字,只想知道假如将拟议的计划应
用于目前的情况,到底可从中节省多少款项。政府当局应该随时备有这些数字,
并可轻易作出预测。主席促请政府当局不要言不及义,而应直接回答议员的问题
。卫生福利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若综援受助人数维持在现有水平,政府当局可
透过拟议计划避免支出约5亿5,000万元的综援开支。

51.何秀兰议员认为,政府当局应提供其他援助,以协助有工作能力的综援受助人
自力更生。她提议下列积极措施供政府当局考虑:安排受助人入住公屋,从而减
少租金津贴;延长幼儿中心的开放时间;提供成人教育;以及设立赡养费局。

52.卫生福利局局长答称,政府当局会考虑各项建议。她表示所有综援受助人若需
要入住公屋,均会获得协助,但必须轮候一段时间。

53.杨森议员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比较资料,说明在公屋居住的4人家庭可得的综援金
,与在私人楼宇居住的4人家庭可得的综援金有何分别。这项资料甚为重要,因为
市民认为现时每个4人综援受助家庭均可领取约11,000元的援助金。他表示若证实
该数额低于11,000元,则政府当局指4人综援受助家庭可领取超过11,000元综援金
的说法便有谬误。

54.卫生福利局局长在回应蔡素玉议员和杨森议员的询问时承诺,就代表团体提出
的意见提供书面答覆。

55. 社会保障学会一位代表表示,过去半年曾有若干非政府机构向社署建议为综援
受助人提供协助,以鼓励他们自行创业,但社署沒有积极回应,他对此感到失望。
他在提及卫生福利局局长较早时所发表的意见时表示,许多海外国家例如瑞典,每
年都会预计停止领取社会保障金和申请领取社会保障金的人数。若政府当局在计算
有关数字时遇到困难,他可提供所需协助。

56.社联一位代表认为,署理劳工处助理处长(就业)较早时指领取综援的申请人获
转介求职的平均次数为0.2次,而沒有领取综援的申请人获转介求职的平均次数则
为1.7次,这样会误导市民以为综援受助人不愿求职。他表示应同时比较综援受助
人和非综援受助人在年龄、技能、教育程度、资历、性别等各方面的差别,才可
更准确掌握情况。

57.主席在回应社会保障学会的代表所提出的要求时表示,立法会不宜就公众咨询
结果进行独立研究。杨森议员认同主席的意见,并表示此举会有实际困难。主席
向各代表团体保证,立法会将会密切注视有关情况。她指出,原本以为政府当局
不会就各项建议咨询公众的意见,故此事务委员会安排是次会议,让各非政府机
构表达意见。社会保障学会的代表表示,他对事务委员会的决定感到失望。政府
当局在回应主席时承诺,稍后向事务委员会汇报咨询工作的进展情况。

58. 主席向出席会议的代表团体和政府当局的代表致谢。

59. 会议于下午1时25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