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 1006/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CB2/PL/WS
立法会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 | 1998年10月1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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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 上午10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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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点 : |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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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委员 :
陈婉娴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副主席)
朱幼麟议员
何秀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华明议员
杨耀忠议员
罗致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何敏嘉议员
缺席委员 :
李家祥议员
李启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杨 森议员
蔡素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 议程项目III--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的康复及支援服务
-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
- 乔乐平先生
-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 朱杨珀瑜女士
- 康复专员
- 蔡志华先生
-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康复及医务社会服务)
- 陈肖龄小姐
- 高级社会工作主任(医务社会服务)
- 冯民乐先生
- 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展能就业)
- 萧立基先生
- 医院管理局行政经理(医务行政)
- 蔡启明医生
- 九龙医院部门主管(精神科)
- 叶嘉池医生
- 议程项目IV--香港长者对社区支援和住院照顾服务需求的顾问研究--与各代表
团体会晤
-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
- 何永谦先生
-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 朱杨珀瑜女士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1)
- 罗志康先生
-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老人服务1)
- 陈美嘉小姐
-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安老服务)
- 梁王珏城女士
应邀出席者 :- 老人权益促进会
- 主席
- 蓝宇乔女士
- 代表
- 吴煜明先生
-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 安老服务部部门干事
- 李迦密先生
- 安老服务部
- 安老院舍服务委员会主席
- 黃耀明女士
- 家庭及儿童服务部
- 家务助理服务委员会主席
- 罗梁维婉女士
- 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志宝松柏中心
- 李凤春女士
- 香港老年精神科学会
- 副主席
- 李兆华顾问医生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4
- 周封美君女士
I.确认通过1998年9月14日的会议纪要及续议事项
(立法会CB(2)439/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14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无须修改。
II.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立法会CB(2)417/98-99(12)号文件)
2.议员同意在1998年11月9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的下次会议席上,讨论以下事项--
- 为青少年提供的服务;及
- 社会福利服务发展资金。
3.罗致光议员建议在1998年12月举行的会议席上,讨论"检讨社会福利署的迅速
扩展及其在直接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担当的角色";议员赞成这项建议。
III.为精神病康复者提供的康复及支援服务
(立法会CB(2)357/98-99(01)、411/98-99(01)及450/98-99(01)号文件)
4.建议讨论此事项的罗致光议员表示,前立法局曾于1997年4月30日通过一项议
案,促请政府为精神病人增拨资源、改善服务流程及加强服务间的衔接,以便为
他们提供持续及全面的治疗、续顾及复康服务,从而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群。他
指出,虽然政府已采取若干项改善措施,但有很多问题仍有待解决。民主党已就
该等问题提出多项改善服务的建议,该等建议载于立法会CB(2)357/98-99(01)号
文件。
5.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应主席所请,向议员简介立法会CB(2)411/98-99(01)号文件
的內容。他指出,文件內载述的各类服务,最终目的是协助精神病康复者重新融
入社会。这些服务由政府、医院管理局(医管局)和非政府机构合力提供。有关精
神健康的公众教育工作,在精神病患者的社会康复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因此,
政府业已加强有关精神健康的教育工作,以加深市民对精神病患者及精神病康复
者的了解,从而令巿民更乐于接纳他们。
6.康复专员补充说,政府在过去5年曾举行多项公众教育活动,包括举行"精神健
康月"活动,希望市民在对精神病有更深的认识后,会较乐于接纳精神病康复者,
从而预防精神病康复者旧病复发,亦可及早察觉精神病康复者旧病复发的征兆。
他表示近期一套由精神病患者演出的电视剧集,获得巿民好评。
中途宿舍
7.罗致光议员表示,虽然政府已在去年增聘6名善后辅导工作员,协助曾入住中
途宿舍的精神病康复者,但有许多精神病康复者仍未能得到足够的续顾服务。
康复专员在回应时表示,在1998至99年度增聘6名善后辅导工作员后,现时共有
8名社工负责提供这类服务。由于目前的情况显示,7名善后辅导工作员已足可
应付现时的工作量,因此,他认为目前的人手足以应付现时及预期的服务需求。
8.康复专员进一步表示,截至1998年10月,全港共有31间中途宿舍,提供1 177个
宿位,而轮候宿位的病人约有500人。由于部分病人会特别要求入住位于某一地
区的中途宿舍,故此,虽然部分中途宿舍仍有宿位可供入住,但部分则已额满
,并且有相当多的精神病康复者正在轮候入住该等业已额满的宿舍。政府在过
去3年已增加320个中途宿舍宿位,并已批拨资源,在未来数年增加200个中途
宿舍宿位。
9.李卓人议员询问,不同类别的精神病康复者分别需要轮候多久才能入住中途宿
舍,以及计划在未来数年增加200个宿位的时间表为何。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解
释,中途宿舍设有特殊名额,用以收容曾有刑事暴力行为或被评定为有暴力倾向
的精神病康复者(即次对象组别)。在1 177个中途宿舍宿位中,其中110个宿位是
专为次对象组别而设,这些宿位目前尚未额满。至于其他精神病康复者,如果他
们对宿舍的所在地区沒有特别要求,平均轮候约一个月便可入住中途宿舍。位于
香港仔的中途宿舍现时尚有宿位可供即时入住,但位于沙田的中途宿舍则因有较
多病人选择入住而令其宿位供不应求。轮候入住中途宿舍的时间,由一个月至半
年不等,视乎所在地区而定。增加200个宿位的时间表如下:在1999至2000年度
增加40个、在2000至01年度增加40个、在2001至02年度增加80个,以及在2002
至03年度增加40个宿位。
10.李卓人议员指出,轮候时间偏长,是由于中途宿舍的所在地区与精神病康复者
所希望入住的宿舍地区出现错配现象。至于政府当局拟就此采取甚么补救措施,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表示,除李议员所提出的错配现象之外,如病人的情况不稳
定,亦会延误病人入住中途宿舍的时间。她表示,为求能加强向精神病康复者提
供的服务,政府当局将会增加现有中途宿舍的名额、要求房屋署和地政总署拨出
合适的用地来兴建新的中途宿舍、致力配合其他支援服务以协助和收容精神病康
复者,以及在来年加强电脑系统,藉以改善中途宿舍所在地区与病人选择入住宿
舍地区的配对情况。
门诊服务
11.罗致光议员关注以下事项:新症患者在精神科专科门诊诊疗所轮候首次诊症的
时间、诊疗所只在日间开诊的安排、每名病人的就诊时间短促,以及有关评核各
种服务水平的指标事宜,例如再入院的比率。
12.康复专员及医管局行政经理(医务行政)在答覆罗议员的问题时提供以下资料--
- 新症患者在精神科专科门诊诊疗所轮候首次诊症的时间为9个星期
。然而,由于需求增加,在1998年8月,上述平均轮候时间为9.6个
星期。医管局会继续致力缩短轮候时间;
- 关于将精神科门诊诊疗所的服务时间延长至晚上,医管局对此表示
有所保留。医管局已由1998年5月起,于油麻地精神科专科门诊所
推行夜诊试验计划,稍后会对该试验计划的使用率和成效进行检讨
。初步的评估显示,由于夜诊的使用率偏低,但开设夜诊所涉及的
成本较高,因此不合乎成本效益。此外,由于难以腾出一名医务社
会工作者(医务社工)在夜间当值,以致未能透过夜诊服务为巿民提
供全面的精神科服务。对精神科门诊诊疗所早上诊症时段的求诊需
求量为平均20至25宗,但对夜诊时段的平均需求量则只有4至5宗;
因此,从成本效益的角度而言,并沒有足够的理据支持以夜诊时段
代替早上的诊症时段。罗议员对精神病康复者不能在办公时间內请
假前往覆诊的情况表示关注。康复专员指出,就大部分刚刚康复的
病人而言,碍于本身的工作能力,他们往往只能够担任兼职工作。
假如病人的亲属希望在下班后陪同病人前往诊疗所就诊,因而认为
夜诊时段对他们较为方便,他们便应多使用这项夜诊服务;
- 除要求延长精神科诊疗所的诊症时间外,亦有人要求延长其他专科
诊疗所,例如专门诊治长期病患者的诊疗所的服务时间。然而,在
各类服务均爭相要求拨款的情况下,若延长某一类服务的时间,便
难免对其他服务构成影响。因此,当局必须均衡地提供各类服务,
并确保各项服务能够以合乎成本效益的模式运作;
- 个别病人每次就诊时间的长短,视乎病人的情况而定。举例来说,
若病人按预约的时间前往覆诊的时候病情稳定,精神科医生自然无
须拖长诊症时间。至于如何安排下次覆诊的时间,则视乎病人的进
展及其需要甚么程度的医疗服务而定;及
- 由于为精神病患者提供的治疗及康复服务因人而异,而病人的康复
进度亦各有不同,因此难以制订一套适用于所有精神病患者的评估
指标。不过,作为一般指标,香港的精神科病人未经预先安排而再
入院(少于28天)的比率约为3%。这个比率与精神科服务发展完善的
若干海外国家的情况大致相若。
社康及外展服务
13.在有关5支精神科社康护理小组及12间精神科社康护理服务中心的问题上,何
敏嘉议员询问当局,这项服务是否足以应付精神病康复者现时对社康护理服务的
需求。康复专员答称,第五支精神科社康护理小组刚于今年成立,该小组有助减
轻原有4支小组的工作量。
14.何敏嘉议员表示不满意上述答覆。他察悉在过去数年,当局虽然加强了多项
服务,但却沒有增拨资源。由于患有急性精神病的人士需要优先获得治疗,以
致巿民对一般精神科服务的需求却备受忽略。他关注这种情况对服务的质和量
均有所影响。他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数据,阐明精神科社康护理服务的供求量。
康复专员证实,医管局已经在精神科门诊诊疗所实施分流制度,确保即时需要
紧急医疗服务的病人可以尽快获安排接受诊断和治疗。在资源方面,医管局会
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內,从內部调配精神科社康护士应付服务需求。如果人力资
源不足,便会向政府当局要求增加拨款。他表示,医管局虽然难以评估对精神
科社康服务的需求,但会提供资料,载述精神科社康护士所处理的工作量及其
探访次数,以及精神科社康护理小组和精神科社康护理服务中心的人力资源情
况。
工作量
15.李华明议员察悉,在1997至98年度,每位精神科医务社工须处理95宗长期个
案和655宗短期个案。他关注医务社工须承担沉重的工作量,同时医务社工亦只
能拨出有限的时间为每位精神病康复者提供辅导服务。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解释,李议员所引述的数字把年內的新症个案数字亦包括在內。她指出,以一
位医务社工在同一时间所处理的个案数目而言,每位医务社工每月所处理的长
期个案为70宗,短期个案为40宗。
热线服务
16.何敏嘉议员表示,立法会CB(2)411/98-99(01)号文件第29段所提及的24小时热
线服务,与他所知的安排有所不同。根据他的理解,由上午9时至下午5时,该
项热线服务由社康护士负责接听,但在这段时间以后的电话,则以传呼服务方
式转介予当值的精神科医生。医管局行政经理(医务行政)答称,现时设有多项
热线服务,其中包括由医管局及外展队在地区提供的热线服务。医管局的热线
服务24小时均提供有关精神病、康复服务和精神科服务的资料。应何议员的要
求,政府当局答允以书面澄清热线服务的安排。
就业服务
17.李卓人议员察悉,那些业已向劳工处展能就业科登记的精神病康复者,在1997
年成功透过劳工处就业的比率为30%,他询问1998年的情况如何。何秀兰议员询
问当局如何处理其余70%的求职者,以及政府会否发挥带头作用,率先聘用他们
。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展能就业)表示,截至1998年9月30日,共有609名精
神病康复者向展能就业科登记求职,其中144人成功就业。他认为这个就业比率
并不理想,因为替精神病康复者求职并不容易。至于其余70%的求职者,就业主
任会替每名求职者评估技能、了解其问题和需要,更会在需要时提供辅导并安排
他们就读再培训课程,以加强其职业技能。他表示政府当局已相当着重举办公众
教育活动,以期加深市民对精神病患者的了解,从而更乐于接纳他们。当局希望
在市民加深了解精神病康复者所面对的问题后,会有更多雇主考虑精神病康复者
的求职申请,并进而聘用他们。政府作为香港最大的雇主,已聘用许多残疾人士
,其中包括精神病康复者。凡残疾人士合乎职位的最低要求者,政府当局都会安
排面试。
18.何秀兰议员进一步提问,到底有多少名精神病康复者因本身的精神病病历或因
为须请假覆诊而遭解雇。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展能就业)在回答时表示,当局
并无备存相关的资料。他表示,展能就业科并未接获关于歧视的投诉,但有关人
士可能已直接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提出投诉。康复专员补充说,假如是经由展能就
业科安排的工作,雇主会于事前得悉该精神病康复者的病情,因此,同意聘用精
神病康复者的雇主大多是较能够包容精神病康复者的人士。他表示,虽然平等机
会委员会备存与歧视有关的投诉的统计数据,但不一定备有关乎精神病康复者的
分项数字,而该委员会亦肯定不会向展能就业科或社会福利署(社署)透露个别投
诉个案的详情。
19.由于须讨论下一项议程项目,议员建议,如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应在会后
以书面向政府当局提出。政府当局同意这项建议。
IV.香港长者对社区支援和住院照顾服务需求的顾问研究
(立法会CB(2)417/98-99(01至11)、433/98-99(01至03)及443/98-99(01至02)号文件)
20.主席告知议员,事务委员会在报章刊登广告后,共接到16份意见书,就由德勤
企业管理顾问公司进行的"香港长者对住院照顾及社区支援服务的需求研究"(该研
究)提出意见,其中4个代表团体将于会议席上亲自向议员陈述意见。所有意见书
均已转交政府当局考虑及置评。
与代表团体会晤
21.主席欢迎老人权益促进会、香港社会服务联会、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志宝松
柏中心,以及香港老年精神科学会的代表出席会议。
老人权益促进会
(立法会CB(2)417/98-99(01)号文件)
22.老人权益促进会的代表表示,他们已在意见书內详述他们感关注的事项,但
希望特别指出以下各点--
- 该研究于1997年11月完成,但却延至1998年9月才发表。政府当局
日后应尽快公布这类研究报告。就此,他们希望知悉,社署及卫生
署各自就长者身体机能和认知能力缺损程度而进行的两项研究报告
,将于何时公布;
- 政府当局应说明,会采纳该研究的哪些建议、不会采纳哪些建议,
以及根据甚么理据作出决定;
- 该研究所采用的方法,是集中探讨长者对住院照顾及社区支援服务
的需要。老人权益促进会认为,由于超过一半的长者皆由其年老配
偶或中年子女负责照顾,而这些护老者本身或许也需要协助,因此
应扩大研究重点以涵盖家庭护老者的需要。老人权益促进会的代表
指出,按照该研究所采用的原则,只有那些缺乏非正式护老者照顾
的长者才可获得住院照顾,这样或会低估了长者对住院照顾服务的
需要。最近在秀茂坪发生了一宗悲剧,年老的儿子在家中突然逝世
,以致其年迈母亲因而活活饿死。此事印证了一点,就是上述原则
忽略了长者及其家人的需要;
- 该研究着重控制资源,并根据长者的身体机能和认知能力的缺损程
度来评估需要,但却沒有从较宽广的角度来探讨长者的需要,更沒
有建议为这类需要提供合适的服务。这样会令长者不敢表明他们到
底需要哪些服务,亦剝夺了他们的选择权;及
- 该研究建议政府考虑采纳一项政策,就是根据长者及其家人的资产
和入息,来决定长者是否有经济能力应付正规服务的费用。鉴于此
项建议会加重长者及其家人的财政压力,兼且影响深远,政府应慎
重考虑该项建议。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社联)
(立法会CB(2)417/98-99(02)号文件)
23.社联的代表请议员参阅其意见书的內容,并特别提出以下各点--
- 社联赞成"安老有其所"、"家庭的角色"、"持续照顾"及"以不同形式营
办服务"这4项原则,但对该研究的其中部分建议则有所保留;
- 关于"家庭的角色"方面,该研究强调家庭有责任为长者提供非正式照
顾,却忽视家庭成员所面对的制肘。要实践"安老有其所"的目标,便
应为长者提供多方面互相配合的服务,包括住宿、医疗及其他社区支
援服务,但目前提供服务的模式,却倾向把长者的需要详细划分,以
致各项服务各自为政。该研究提出了一项正确的论点,就是尽管社会
各界均接纳"持续照顾"模式,但沒有甚么证据显示这项建议真正付诸
实行。导致这个现象的其中一项原因是拨款不足,以致窒碍了持续照
顾概念的发展。举例来说,受资助机构获发的疗养院照顾补助金只属
临时措施,以致难以吸引专业护理及医疗人员长久投身这项服务,因
而影响服务质素。此外,又沒有过渡安排,使长者可以由一类服务转
往接受另一类服务。过渡安排本应是持续照顾概念的重要一环。政府
应更加致力加强社区照顾服务,而不是收紧安老院舍收纳院友的准则
;
- 该研究所采用的评估需要方法,较侧重身体机能和认知能力缺损程
度较严重的长者的需要,又高估了义工、家庭成员和私营机构所发
挥的作用,因而可能低估了长者的需要;
- 与受资助机构提供的服务相比,目前由私营机构提供的住院照顾和
社康服务的质素偏低。因此,对于该研究提出应鼓励私营机构提供
照顾服务的建议,政府应加以审慎考虑;
- 该研究建议采取用者自付的原则,并提议把楼宇成本纳入服务成本
之內。此举会加重长者家庭的财政负担,可能会令长者宁愿不接受
安老服务;及
- 该研究采用严格的评估方法,以确保长者不会获得超过本身需要的
服务,例如只为那些有非正式护老者照顾的长者提供家居照顾及日
间照顾服务,以辅助非正式的护老者,这样无疑是忽略了长者的实
际需要。
香港基督教女青年会志宝松柏中心(志宝松柏中心)
(立法会CB(2)417/98-99(03)号文件)
24.志宝松柏中心的代表阐述该中心对该研究报告的意见,內容载于其意见书內
。总括而言,她关注当局为那些义务为长者提供服务的人士所提供的培训,又
呼吁当局提供全面的安老服务,以切合长者不同的需要。
香港老年精神科学会(老年精神科学会)
(立法会CB(2)433/98-99(03)号文件)
25.老年精神科学会的代表解释,老年精神病主要指3类精神病,即有自杀倾向、
情绪抑郁和痴呆症。痴呆症是一种复杂的精神紊乱情况,特征是认知能力缺损。
由于很多护理专业人员和家庭护老者在照顾患有痴呆症的长者方面,都缺乏足够
的知识和技能,以致在提供照顾服务时,往往未能优先为痴呆症病患者提供服务
。就此,他希望加深市民对痴呆症的了解。他提出以下各点--
- 许多家庭成员和社康护老者在照顾患有痴呆症的长者时,都感到莫
大困难,尤其是面对那些已届痴呆症后期的长者,负责照顾他们的
人士往往感到求助无门。当局应加强为这些家庭提供的支援服务,
更应在必要时为患有痴呆症的长者提供住院照顾服务;
- 为患有痴呆症的长者而设的住院照顾服务不足。该研究显示,鉴于
受资助安老院舍的入院准则清楚订明,不会收纳被视为不适合群体
生活的长者,因此,认知能力严重缺损的长者在该等住院长者中只
占少数。这项入院准则剝夺患有痴呆症的长者接受住院照顾服务的
机会,应加以检讨;
- 为老人精神科病人而设的社区支援服务严重不足。他促请政府加强
支援服务,以达致长者在社区安享晚年的目标,而不是由社区提供
安老服务。老年精神科学会建议成立独立的社区老人精神科小组,
以加强社区老人精神科外展服务。小组成员应包括老人精神科医生
、老人精神科社康护士及社康职业治疗师;
- 虽然对老人精神科日间医院的服务需求日增,但只有很少医院提供
此项服务。老年精神科学会赞成有关成立老人精神科日间医院的建
议,同意服务比率应定为一所日间医院服务5万名长者;
- 应把治疗早期痴呆症的药物引入香港;及
- 该研究对防止及应付老人自杀及情绪抑郁问题着墨不多。
与政府当局会商
26.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向各代表团体致谢,感谢他们提出宝贵意见。他表示希
望提出以下各点,以澄清一些在讨论过程中发现的误解之处--
- 按照该研究的职权范围,这项研究旨在评估香港长者对住院照顾及
社区支援服务的需要;就应否改善现有服务或应否以新服务取代现
有服务提出建议,并就如何改善或取代现有服务提出建议,以切合
长者的需要;以及就政府、受资助机构和私营机构如何能以具成本
效益的模式提供已确定的服务提出建议。当局不一定采纳该研究所
提出的建议,因此这些建议不一定会落实成为当局的政策。安老事
务委员会将会审议该研究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并会就制订全面的安
老政策事宜提供意见;
- 该研究以长者身体机能和认知能力的缺损程度,以及是否有非正式
护老者的照顾作为其评估需要的依据,这是获得国际认可的方法。
顾问公司已清楚指出,难以准确地鉴定不适当的需求和未能获得满
足的需要。该研究所采用的机制,是进行宏观规划的有用工具,但
这并不表示当局会单单以这两项因素来决定实际上应提供多少住院
照顾和社区支援服务;
- 该研究的结果延至1998年9月才发表,是因为卫生福利局和社署一
直就此征询多个咨询团体的意见,其中包括安老事务委员会和社会
福利咨询委员会。对于一些具爭议性的事项,例如用者自付原则,
当局有必要先进行深入的內部研究,才可向公众发表有关资料。当
局考虑到,其中部分具爭议性的建议影响深远,兼且不大可能于短
期內达成结论,因此当局决定公布该研究,以广纳意见;
- 关于住院照顾服务不足的问题,安老事务委员会已向行政长官提交
报告,建议采取一套综合策略,以改善住院照顾服务。安老事务委
员会成立了一个专责小组,成员来自不同政府部门及机构、团体、
专业界别及社会不同阶层。该专责小组将于下月举行会议,讨论改
善现有家居照顾服务的方法;
- 安老事务委员会计划在来年成立另一工作小组,负责研究为长者提
供的医疗服务。至于照顾患有痴呆症的长者方面,《1998年施政报
告》已载述,政府会把发放给受资助安老院的照顾老人痴呆症患者
补助金的范围扩大,又会在日间护理中心及安老院推行试验计划,
同时会为前线工作人员提供培训,让他们懂得辨别有痴呆症征状的
长者;及
- 在1996至97年度,用作提供安老服务的开支约达160亿元,医疗及
楼宇成本不包括在內。鉴于本港人口逐渐老化,政府日后将难以利
用稅项支付所有安老服务的开支。
27.李华明议员关注由葵涌医院职业治疗部提交的意见书(立法会CB(2)433/98-99(02)
号文件)所提出的各点。该份意见书指出,本港并沒有专为患有精神病的长者而设
的精神科疗养院,而且只有一间为长者而设的长期护理院,该院位于港岛区,轮
候入住时间约为7年。
28.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答称,目前共有3间长期护理院提供570个名额,服务
对象为年龄在15岁及以上的病人。李华明议员所引述的安老院舍提供其中170个
名额,目前有1 200名长者轮候这类宿位,平均轮候时间为3年。现时并无特别安
排让长者优先入住长期护理院。当局将于2002至03年度之前增设两间长期护理院
,为年龄在15岁及以上的病人额外提供800个名额。她表示医管局其实亦有为精
神病患者提供疗养服务,但这项服务并非专门为长者而设。至于应否特别为长者
提供更多长期护理院,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表示,当局需要评估是否有这项
需要。
29.李华明议员询问,有沒有措施可防止在秀茂坪发生的悲剧重演。卫生福利局
副局长(2)表示,由于死因裁判官现正就事件进行调查,因此现时不宜讨论此事
。他只能透露,如果该名儿子有为其年迈母亲申请入住护理安老院的话,这名
年迈妇人是可以入住护理安老院的。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向议员保证,如果一
名体弱长者是由另一位年者的护老者负责照顾,该名体弱长者便有资格入住安
老院舍。在这个情况下,护老者只需要向社署求助便可。当局将会在未来4年
,在受资助安老院舍提供8 000个新增名额,让缺损程度较严重的长者得以优
先获得安排入住安老院舍。
30.罗致光议员指出,不应由护老者负责决定应否把长者送往安老院舍,而应该
尊重长者本身的意愿。他询问政府当局,现时安老院舍收纳院友的的准则为何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表示,她认同罗议员提出的第一点意见。至于收纳院友
的准则方面,住院照顾服务的种类繁多,入院准则亦各有不同,但均非常侧重
长者的身体状况。
31.李卓人议员察悉,该研究所提出的若干项建议业已付诸实行。对于政府沒有
在实行这些建议之前先行咨询各界意见,他表示关注。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解
释,对于一些得到社会支持而又简单直接的事项,例如加强家居照顾服务,有
关建议一经安老事务委员会批准,政府当局便会随即推行。然而,对于一些较
具爭议性的事项,例如用者自付原则,当局会咨询各界意见。
32.数位议员认为,若实施经济状况审查及用者自付原则,会令长者宁愿不接受
安老服务。李卓人议员指出,该研究所引述的社区调查显示,76%的受访长者
表示,他们的收入仅够开支、足够开支或超过开支。他关注长者是否有能力支
付较高的服务费,若子女供养年老父母的金额不足,情况便令人倍感忧虑。卫
生福利局副局长(2)答称,政府当局在现阶段尚未建议任何收费计划,而安老事
务委员会亦正集中探讨如何发展和改善安老服务。有关财政方面的事宜,仍需
再进一步进行商议。
33.主席在提及老人权益促进会的代表在上文第22(a)段所提出的意见时表示,另
一间机构曾指事务委员会沒有及早邀请公众人士发表意见。她想在此指出,事务
委员会也是到了1998年9月才收到该研究报告。罗致光议员要求政府当局告知议
员,社署目前正在进行多少项研究,以及各项研究的性质为何。卫生福利局副局
长(2)答称,现正进行多项研究,部分属于內部研究。他向议员保证,当局并无秘
密进行研究,而且对于一些广受市民关注的事项,当局定会全面咨询公众意见。
至于现正进行的各项研究,当局会在有关报告可供发表时,将最新的情况告知议
员。
34.志宝松柏中心的代表曾经表示关注,当局为那些义务为长者提供服务的人士
所提供的培训。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表示,许多义工均在老人活动中心协助工
作,为长者提供社交、康乐和教育活动。为义工而设的培训课程种类繁多,他
们可根据本身的兴趣、时间和能力来选择课程。有关机构可能会邀请经验丰富
的义工,以义务性质协助收集市民意见。她表示,巿民若期望义工提供定期服
务或取代正式护老者(即常额的受薪雇员)的工作,这样未免不切实际。
35.老人权益促进会一位代表指出,鉴于在社区生活而可能患上抑郁症的长者的
比例偏高(该研究显示,以心理评估标准衡量,22%的受访长者有不同程度的心
理问题,这结果可能与抑郁症的诊断相符),而香港的长者自杀比率又是全球最
高之一,因此,该名代表对香港长者的心理状况表示关注。卫生福利局副局长
(2)表示,这个纯粹是评估而不是经过实际诊断而得出的百分率。尽管如此,政
府当局亦关注此问题,并已在安老事务委员会之下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该小
组负责研究为痴呆症病人而设的照顾服务,并考虑如何防止及处理长者情绪抑
郁和自杀的问题。
36.老年精神科学会的代表表示,为加深议员对痴呆症的了解,他会提供一份题
为"香港的华人长者患上痴呆症的普遍程度"的文件,供议员参阅。他亦提供了两
份题为"痴呆症病人家居照顾计划"的资料套。每份资料套包括一盒录影带、一盒
录音带和急救用具。主席指示将资料套存放于图书馆。
(会后补注:上述资料文件(只备英文本)已随立法会CB(2) 486/98-99(01)号文件
送交议员参阅。)
37.主席向出席会议的代表团体和政府当局的代表致谢。
38.会议于下午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