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98/98-99号文件
(此份会议纪要业经政府当局审阅)

档 号: CB2/PL/WS

福利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8年7月27日(星期一)
时 间 :上午10时45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陈婉娴议员(主席)
何世柱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李卓人议员
李启明议员
李华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杨耀忠议员
罗致光议员

缺席委员 :

朱幼麟议员
李家祥议员
杨 森议员
蔡素玉议员

其他出席议员 :

吴清辉议员
张文光议员

出席公职人员 :
议程第III项

社会福利署署长
梁建邦先生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
梁士雄先生

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
伍靜文先生

民政事务局助理局长
叶柔曼女士

议程第IV项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2)
何永谦先生

社会福利署署长
梁建邦先生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行政)
黃游倩如女士

总社会保障主任
郑作民先生

卫生福利局首席助理局长(福利)
罗志康先生

议程第V项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署理)
邓仲敏小姐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
朱杨珀瑜女士

社会福利署助理署长(青年及训练)
梁士雄先生

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
庄国杰先生
应邀出席人士 :
议程第III项

爭取旧巿区社区发展服务联会

朱淑芬小姐
许日厚先生
邓炳顺先生
王令喜女士
陆耀东先生

议程第IV项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

罗淑君女士

香港社会工作人员协会

梁魏懋贤女士
陈永健先生

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

陈凤仪女士
列席秘书 :
总主任(2)4
陈曼玲女士
列席职员 :
高级主任(2)4
麦丽娴女士
I. 确认通过1998年7月14日的会议纪要
(立法会CB(2)104/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14日举行的会议的纪要获确认通过。

II. 下次会议日期及讨论事项

2.议员同意于1998年9月14日上午10时45分举行下次会议,讨论下述事项 --
  1. 老人福利服务;及

  2. 应届社会工作学系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3.议员同意,(a)项的范围应涵盖待议事项一览表內有关老人福利服务的各方面,包
括长者的居住问题及为他们而设的照顾支援服务。李华明议员建议,推行"长者定居
广东省续领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的进展情况也应在讨论之列。议员同意这项建议。

4.议员同意,在讨论(b)项时,应一并讨论设立社会福利服务发展资金的建议,因为
该项建议有助于为社会工作学系毕业生制造就业机会。

5.罗致光议员建议在日后举行的其中一次会议上跟进以下事项:"检讨社会福利署的
迅速扩展及其在直接提供社会服务方面担当的角色";主席赞成这项建议。立法局福
利事务委员会曾于1997年5月讨论此事项。

III. 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计划(邻舍层面计划)
(立法会CB(2)91/98-99(01)号文件)
(立法会CB(2)126/98-99号文件 -- 在会议席上提交的意见书)

6.爭取旧巿区社区发展服务联会(联会)各代表指出,旺角南属即将进行重建的地区
,他们要求当局在旺角南提供邻舍层面计划服务。他们又质疑,为何当局建议推行
的经修订综合邻舍层面计划(综合邻舍计划)只在油麻地/大角咀、深水埗及九龙城
等地区推行,但如荃湾、观塘、红磡、筲箕湾、湾仔及旺角南等其他旧建市区却不
获提供此项服务。联会各代表要求立法会跟进两项事宜,其一是选定服务地区的事
宜,其二是旺角南的情况。

7.联会各代表批评,综合邻舍计划服务只是向受助人提供服务资料并作出转介,服
务范围未免过于狭窄。他们认为邻舍层面计划工作队更为可取,因为工作队能协助
居民组成社区居民小组,与有关部门商讨各方面的事宜。联会各代表认为,当局终
止邻舍层面计划服务的目的,在于遏制基层巿民的声音。他们吁请议员支持保留邻
舍层面计划服务。

8.联会各代表又认为,经修订的综合邻舍计划不应把服务对象限为选定地区內的新
来港定居人士(新来港人士)、长者及低入息家庭。他们要求当局把服务对象扩展至
包括选定地区內的所有居民。

9.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向与会人士简述成立检讨小组的背景资料:该独立小组
于1997 年1月成立,负责检讨在旧建市区推行的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试验计划。检讨
小组于1998年1月向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初步报告,提出多项结论,包括 --
  1. 邻舍层面计划服务并不适合旧建市区;

  2. 在南昌和旺角南推行的两项邻舍层面试验计划结束后,不应续办;及

  3. 推行竞投制度,用以在选定的旧建巿区內推行综合邻舍计划。该等旧建巿
    区是根据一套规定的准则而获甄选为可获提供该项服务的地区。
10.政府当局研究过检讨小组的观察所得,并考虑过非政府机构所提出的意见后,建
议对有关综合邻舍计划的提议作出若干修订。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经修
订的综合邻舍计划旨在加强非政府机构辖下的地区服务单位的外展服务,特别针对
新来港人士、长者及低入息家庭这几类对象提供服务。经修订的综合邻舍计划将会
推行 3年,当局于期限届满后便会检讨这项计划,以决定应否继续推行。检讨小组
业已通过经修订的综合邻舍计划,并已将这项计划纳入检讨小组的最终建议內。检
讨小组于1998年7月初向民政事务局局长提交最后报告。政府当局根据报告內的建议
,于1998年7月21日就旧建市区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试验计划检讨向行政会议提交有关
文件。

11.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应代表团体的意见时澄清,对于那些根据现行政策
合资格获提供邻舍层面计划服务的地区,政府当局不打算暂停这些服务。他重申一
点,前行政局鉴于各项福利计划近年来已大为改善及扩展,同时地方行政计划亦已
全面推行,遂于1995年12月决定无须把邻舍层面计划服务扩展至新市镇、乡郊地区
及尚未受重建计划影响的公共屋村。

12.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会在12个选定的旧区推行经修订的综合邻舍计划
。选定地区时所依循的资格准则载列于有关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1段及检讨小
组报告附件S;有关方面亦会进行实地视察,以确定服务地区的实际界线。他澄清说
,有关方面并非以地区为依据来选定服务地区,而是以实际需要作为考虑准则。他
亦指出,政府当局认为,并非所有旧建市区都需要推行经修订的综合邻舍计划。

13.社会福利署署长表示,无论在新区还是旧区,现时均已开设了众多的福利服务。
他又引述数据,指政府用于社会福利的开支已增至250亿元,其中三分之一用以提供
直接服务。社会福利署署长澄清,经修订的综合邻舍计划的服务范围并非仅限于提
供转介服务,更包括主动进行家访,以确定各类贫困受助人的不同需要,尤其关注
单身长者、新来港人士及低入息家庭,以确保他们获得所需的服务。有指政府当局
此举是有意遏制基层巿民的声音,社会福利署署长不同意这种说法。他表示市民现
时可透过多种不同渠道发表意见,既可透过大众传播媒界和政党表达意见,亦可藉
着向立法会提交意见书来陈述他们对各项问题的看法。

14. 李卓人议员表示,综合邻舍计划与邻舍层面计划的明显分别,在于前者不会推
动社区发展,亦不会协助居民成立社区居民小组。他认为政府当局取消邻舍层面计
划的真正动机,在于令居民无法团结一致,藉集体力量向政府施压。民政事务局首
席助理局长在回应时指出,民政事务局局长在1998 年7月15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答
覆一位议员的质询时表示,政府绝不是基于政治考虑因素才决定采取不扩展邻舍层
面计划的政策。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推行经修订的综合邻舍计划的其中
一项目的,正就是要透过各项社区发展计划,培养亟需援助人士的自助及互助能力
。至于如何选定服务地区方面,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表示,由于部分旧建市区
不符合资格准则,故此当局不会在该等地区推行经修订的综合邻舍计划。

15.李卓人议员认为,若经修订的综合邻舍计划仅限于为上述的3类人士提供服务,
则这项计划既不能真正推动社区发展,也不能增强居民互相帮助的能力。民政事务
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应时表示,促进社区发展是政府当局其中一项政策目标,但当
局并非单靠推行综合邻舍计划来实践这项目标。事实上,当局多年来积极扩展各地
区的福利设施,又大幅拓展各区的社区发展计划。由各区民政事务处建立的联络网
亦肩负向政府当局反映居民需要的任务。此外,由非政府机构提供的其他福利服务
,亦包括邻舍层面计划所提供的外展服务。

16. 李华明议员认为,政府不但限制了经修订的综合邻舍计划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对
象,更将计划的期限缩短为 3年,因此,该项计划实际上是政府为窒碍社区发展而
采取的另一项行动。李议员询问,何以如荃湾和观塘等地区竟不获选定为综合邻舍
计划的服务地区,当局又会采用何种机制来评估这项计划的成效。社会福利署助理
署长(青年及训练)回应表示,检讨小组是根据其报告附件 S所载列的一套准则来选
定服务地区。他表示,政府当局稍后会联同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着手制订客观的准则
,然后根据这套准则评估计划的成效。

17. 杨耀忠议员认为邻舍层面计划服务的目标明确,但政府当局却指这项计划的服
务目标"并不明确及界定不清",他质疑政府当局为何会得到这样的结论。社会福利
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邻舍层面计划服务既沒有清楚界定服务对象,又沒有订立服
务协议或服务表现指标。他认为当局应有效地监察所有由公帑资助开设的服务。

18.罗致光议员认为,"协助亟需援助人士培养互相帮助的能力"并不等同于"促进社
区发展",因为"社区发展"涉及把居民组织起来,共同爭取本身的权益。罗议员表
示,据他记忆所及,在推行邻舍层面计划时,是由"邻舍层面计划委员会"负责决定
获得提供服务地区的先后次序。他建议设立一个成员包括非政府机构代表而具备类
似职能的督导委员会,负责决定获得提供经修订的综合邻舍计划服务地区的先后次
序,并负责制订评估制度的细节。

19.李启明议员质疑,既然在旧建市区推行的邻舍层面计划服务深受居民欢迎,何以
当局仍要取消这项服务。此外,由于经修订的综合邻舍计划主要是提供转介服务,
他担心当局将无从得知受助人对曾使用的福利服务有何回应意见。社会福利署署长
在回应时表示,经修订的综合邻舍计划旨在让旧建市区的贫困人士更了解,他们可
透过甚么途径获得各类福利服务;此外,当局亦会就此订定一套服务协议。政府当
局会举办研讨会,并邀请受助人参与,从而直接听取他们对曾使用的服务有何意见
。社会福利署署长认为,香港是自由社会,可以成立不同的社区组织,自由发表意
见。

20. 何秀兰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否向社会工作者提供协助,让他们帮助受重建影响
的居民与土地发展公司或私人发展商谈判。她认为居民在与有关方面进行谈判时,
如果沒有社会工作者从旁协助,处境将大为不利。民政事务局首席助理局长在回应
时表示,每项重建计划均涉及多个部门,各有关部门均会各自向受影响居民提供协
助。然而,他认为其本人不宜就此事提出意见,因为市区重建政策不属于民政事务
局的政策范畴。

21. 联会的一位代表重申,政府当局必须在巿区重建的过程中为居民提供适当的支
援,以协助居民就各项需要和问题表达意见,否则他们或会因缺乏信心和认识不足
而不敢表达意见。该位代表以联会代表的身份要求事务委员会跟进以下事项:第一
,如何划定选定地区;第二,邻舍层面社区发展计划日后的发展,这一点对基层巿
民尤为重要。主席答允这项要求,并建议事务委员会应在日后进一步讨论此事项。

22. 有关议员建议成立一个成员包括非政府机构代表的督导委员会一事,李华明议
员建议政府当局就此给予书面回覆。主席同意这项建议。此外,政府当局亦应提供
资料,阐明政府当局如何在未来 3年內重新调配现有的邻舍层面工作队,并应在事
情有新进展时随即提交中期报告。

IV. 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进行的检讨

(立法会CB(2)91/98-99(02)号文件 -- 由香港社会服务联会、香港社会工作人
员协会及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联合提交的意见书)

23.社会福利署署长向议员简报最近就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进行检讨的
结果,略述如下:
  1. 综援个案数目由1993/94年度的95 100宗增加至1997/98年度的195 600
    宗,增幅为106%;

  2. 由1993/94年度至1997/98年度期间,"高龄、残疾及健康欠佳"类的综援
    个案数目及"单亲、低收入及失业"类的综援个案数目分别增加 82%及
    260%;

  3. 由1993/94年度至1997/98年度期间,"失业"类的综援个案数目及"单亲"
    类的综援个案数目分别增加390%及180%;

  4. 在1997年年终,"失业"类的综援受助人占香港失业人数的22%;

  5. 综援方面的开支,由1993/94年度的24亿元增加至1997/98年度的94亿元
    ,增幅为292%;

  6. 综援开支占社会保障整体开支的69.7%;

  7. 4人、5人及6人家庭领取的每月平均综援金金额分别为10,740元,12,750
    元及15,120元,但各行业工人的工资中位数只是10,266元;

  8. 综援受助人及非综援受助人透过劳工处而成功就业的比率分别为1.3%及
    27.2%;及

    1. 证实有讹骗成分的滥用综援个案数目有增加趋势,这类个案占
      1997/98年度整体综援个案量的0.03%。
24.社会福利署署长又向议员简述一项定性研究的结果。该项研究旨在探讨失业及
单亲综援受助人所面对的困难。政府当局在进行这项研究时,曾经为约250名参加
者提供辅导服务及其他支援服务,其中55名参加者成功就业。

25.罗致光议员提及上文(g)项所载资料时指出,由于设立综援的目的在于满足受助
人生活上的基本需要,因此唯一恰当的比较方法,是将每月平均综援金额与家庭收
入中位数作一比较,而现时的家庭收入中位数约为17,000元。李华明议员同意这项
意见并补充说,工资中位数是以个人为单位,但用以作比较的综援金额则以4人至6
人的受助家庭为单位,因此他认为政府当局所提供的资料有误导成分。不过,社会
福利署署长认为,假如每月平均综援金额较各行业的工资中位数为高,会在某程度
上影响受助人的求职意欲。

26.社会福利署署长在回答罗致光议员的提问时表示,当局尚多需3个月时间收集巿
民对综援计划的意见,以及拟备检讨报告的定稿。议员同意在1998年10月跟进此事。

27.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香港社会工作人员协会及香港社会工作者总工会各代表就
申请综援的资格准则及计算综援标准金额的方法发表意见。他们建议当局改善可免
列入计算范围的入息限额,并改善为单亲家庭提供的幼儿服务。他们建议,政府当
局应该推行一项试验计划,由社会工作者为失业的综援受助人提供全面的支援服务
,协助他们再次投身工作行列。各代表又建议,当有关中医师的注册制度正式设立
后,便应为综援受助老人提供中医药津贴。此外,他们又建议改善现行的津贴额,
并为长者、残疾人士及其他综援受助人提供额外的津贴项目。他们又认为,当局应
该增加社会保障办事处的人手,为受助人提供更佳的服务。

28. 李卓人议员赞成提高可免列入计算范围的入息限额,并要求政府当局为失业的
综援受助人提供一项特别津贴,以便这些受助人得以为准备面试而购买衣服鞋袜或
理发。他亦想知道,现时有多少失业的综援受助人正在接受再培训。社会福利署署
长在回应时表示,可免列入计算范围的入息限额现为1,805元,当局现正进行检讨。
他表示,政府当局需要考虑,倘若大幅增加可免列入计算范围的入息限额,会否变
相鼓励巿民一面领取综援,一面只担任兼职工作。他向议员保证,政府当局致力为
失业的综援受助人提供适当的辅导及支援服务,务求协助受助人重新投入就业巿场
,并协助他们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29. 李卓人议员认为,由于巿民现时所面对的失业问题远较1993至94年度时的情况
严重,因此综援个案的数目并非不成比例地大幅增加。他认为,由于工资有下调趋
势,每月的平均综援金额不应跟工资中位数水平看齐。社会福利署署长在回应时表
示,虽然在一、两年前,香港的失业率处于低水平,但自1995年起,因失业而申请
综援的个案数目却一直飙升。由此可见,失业率与失业人士申领综援数目增加两者
并无直接关连。

30. 罗致光议员不赞成规定综援受助人参与义务工作,因为义务工作的性质不一定
对他们有实际助益,让他们易于获得聘任。他又建议,政府当局应该以较宽松的态
度处理综援申请人所拥有的物业,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有关申请人所拥有的物业不
过是战前旧式唐楼內的一个单位而已。社会福利署署长在回应时解释,有关参与义
务工作的建议并非旨在惩罚综援受助人,只是让他们有所准备,进而积极寻找受薪
工作。社会福利署署长又表示,有关拥有物业的人士申请综援的问题,政府当局尚
未就这方面的政策作出决定。

31. 李华明议员谴责政府当局,指政府当局沒有在会议举行前就此议项提交文件。
他指出,假如在会议席上所阐述的统计数据在会前已经提供给议员,原可大大节省
会议时间。主席表示,她曾经多次强调,当局应该向事务委员会提供有关的报告及
文件,以便讨论。对于当局并沒有为此议项提供文件,她表示不满。

32. 李华明议员询问,政府当局会采取何种措施,以增加社会保障办事处的人手。
他又要求政府当局检讨幼儿中心现时的开放时间,并认为幼儿中心的开放时间应为
上午8时至下午6时,以配合拟出外工作的单亲家长的需要。

33. 社会福利署署长在回应时表示,当局将会为各社会保障办事处新增 115名员工
,以便将进行家访的次数增加35 000次。此外,当局亦会加强宣传,鼓励巿民举报
怀疑讹骗的个案,同时亦会提醒申请人,任何人为获取综援而申报虛假资料,将会
遭受检控。至于幼儿服务方面,社会福利署署长表示,现时约有28 000个优先分配
予单亲家庭的名额。此外,政府当局亦提供支援服务,协助有关方面在各区成立互
助幼儿小组,以应付对幼儿服务的需求。社会福利署署长亦答允检讨幼儿中心的开
放时间。

34. 社会福利署署长在回应各代表团体所提出的多项建议时表示,当局会考虑有关
推行试验计划的建议。至于为综援受助家庭的子女提供书簿津贴方面,当局现时就
在学开支而发放划一金额的补助金,如补助金不足以应付实际开支,当局会另行发
出津贴,补足所欠数额。社会福利署署长阐释谓,由于中医师的注册制度尚未设立
,有关开设中医药津贴的建议稍后才会加以考虑。

35. 主席指示,应于1998年10月12日举行的会议席上跟进此事项,并建议届时可征
询香港工会联合会及香港职工会联盟对此事的意见。

V. 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检讨
(立法会CB(2)89/98-99(01)号文件)

36. 张文光议员表示,按照现行做法,政府当局以1名学校社工对2000名学生的比
例为第一至第四成绩组别的学校提供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教育界对此极表反对。
他认为学业成绩较佳的学生亦同样需要支援服务,以协助他们解决情绪上及其他
方面的问题。他要求政府当局为每间学校提供1名社工,使学生能获得较佳的支
援服务。他认为,当局一方面应该把1名学校社工列为每间学校编制的组成部分;
但另一方面,该名社工应只须向一间非政府机构负责,而不应向该校校长负责,
以确保该名社工可不偏不倚地独立履行职务。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回应时表
示,《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检讨报告书》初稿(报告书初稿)业已发表,以咨询各界
意见。负责这项检讨的工作小组迄今已接获多份意见书,所提出的意见大致相同
。她表示张议员的建议会交由工作小组讨论。倘有关建议获工作小组支持,便会
纳入工作小组的最后报告书內。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补充说,教育署对此
建议持开明态度,并会遵从工作小组的决定。罗致光议员表示,倘政府当局接纳
把1名社工列作每间学校编制的组成部分,则所涉及费用便可从"基线附加开支"项
下拨款应付;这样,为达致一校一社工的目标而涉及的资源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社会福利署副署长(服务)同意考虑这项建议。

37.李华明议员询问,有关把1名社工列入每间学校编制內的建议,教育署对此的立
场如何。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在回应时表示,该署曾咨询若干位校长的意见
,他们对此建议意见分歧。部分校长认为,学校社工的晋升机会不大,而学校亦只
能为该名社工提供相当有限的支援及专业训练。由于此项建议涉及技术问题,教育
署尚未有定论。不过,李华明议员认为,倘社工仍隶属于非政府机构,而只是调派
往学校提供学校社工服务,便不会有问题出现。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在回应
时表示,工作小组已曾考虑该项建议,而报告书初稿第6.13段亦载明,学校社工应
作为学校编制的组成部分。不过,李华明议员指出,报告书初稿第6.13段所载的建
议,只是规定新落成的学校须按照1名学校社工对 1500名学生的比例获安排社工服
务,与现在的讨论內容无关。主席要求教育署助理署长(辅导服务)稍后提供相关的
资料详情,以证明其论点。

38. 何世柱议员及何秀兰议员赞成一校一社工的建议,以纾缓学校社工所须应付的
沉重个案量,并改善学校社工服务的质素。何世柱议员认为,该项建议所需的资源
不多,并进一步建议事务委员会向工作小组转达议员的意见。

39. 卫生福利局副局长(3)(署理)表示,由于咨询期会延展至1998年9月19日,她欢
迎议员就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提出意见。她表示,政府当局会向工作小组反映议员的
意见。工作小组会进一步研究议员在会议席上所提出的建议,并会考虑实行各项建
议所须动用的资源,然后才下结论。

40. 事务委员会通过一项议案,表明支持一校一社工的政策。此外,主席建议事务
委员会应向工作小组表明支持此项政策,各议员皆表同意。

41. 会议于下午12时58分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