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会议
讨论事项
立法会福利事务委员会
《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条例》

目的

政府现建议修订《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原东江纵队
港九独立大队(以下简称港九独立大队)的成员,纳入条例范围﹐使他们可符合资格申
领抚恤金。本文件旨在向各委员阐述这项建议。

背景
港九独立大队


2.港九独立大队是在日军占领香港期间一支在本港活动的游击队。根据原东江纵队港
九独立大队老游击战士联谊会的资料,港九独立大队是按中国共产党南方前线工作委
员会一九四一年的一项决议,在一九四二年二月在西贡成立,其任务是对抗占领香港
的日军。

3.联谊会现由约400名老战士组成,当中半数居于香港,其余则居于內地。该会表示,
在抗战期间独立大队约有1 000名成员。

4.该会曾就115名在抗战中阵亡的成员编订了一份名单。政府在一九九八年决定把该
115名成员的名字列入大会堂纪念龛的阵亡战士名册,并在同年十月二十八日为此举
行了一项正式的纪念仪式。

5.该会最近提出,希望其成员能享有与现行条例附表指明队伍的合资格成员相若的利
益。现时条例所列的本地受益人可有权在政府门诊诊所和医管局辖下某些医院接受免
费医疗照顾。此外,受益人使用医管局辖下医院的住院服务时,亦可支付较低廉的费
用。

抚恤金的政策

6.多年来﹐政府一贯的政策是向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对防卫香港有贡献﹐并在该战爭
中受苦的人发放抚恤金,以及提供医疗福利。我们认为,政府既已肯定港九独立大队
在战时的角色,并确认他们在本港的军事行动,便应根据现行发放抚恤金的制度﹐按
同样的申领准则规限,给予他们一如其他队伍成员所享有的待遇。

修订法例

7.我们建议把港九独立大队纳入条例附表,以便大队成员有资格申领抚恤金。根据
条例第7条的规定,在附表(见附件)中指明的队伍成员,如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
至二十五日期间服役,并罹受伤病、被俘虏,或在执行任务过程中被杀,他们(或他
们的配偶)便符合资格获发放抚恤金。由于港九独立大队在一九四二年一月始行成立
,因此有需要修订条例第7条,以便把一九四二年一月至一九四五年九月期间活动的
港九独立大队包括在內。必须注意的是,单是曾于有关队伍服役,并不等同可获发
抚恤金。

建议

8. 我们建议:
  1. 把港九独立大队纳入条例附表,使大队的原成员可符合资格申领抚恤金;

  2. 在评审原独立大队成员的申请时,所用的基础和准则,应与评审条例附表
    指明的其他队伍成员的申请无异。所有提交的证据均须经过审核,而有关
    标准必须与审核其他申请者的标准一致;

  3. 条例的执行方式维持不变,即顾问委员会会根据条例审核申请,并向卫生
    福利局局长提交建议,而上诉委员会会依照现行惯例,聆讯任何反对卫生
    福利局局长决定的上诉。
征询意见

9.我们已就建议征询香港太平洋战爭纪念抚恤金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并获得他们
的支持。

未来路向

10.修订上述条例的条例草案正在拟备中,如获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通过,我们
打算在一九九九年三月把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

卫生福利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