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3)138/98-99(01)号文件

调查赤𫚭角新香港国际机场自1998年7月6日
开始运作时所出现的问题的原委及有关事宜
专责委员会

工作方式与程序

序言

立法会于 1998年7月29日通过决议案,委任调查赤𫚭角新香港国际机场自1998年7月6
日开始运作时所出现的问题的原委及有关事宜专责委员会。立法会主席其后于同日委
任了专责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及委员。

2.专责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见附录1。

任期

3. 根据《议事规则》第78(4)及(5)条,任何专责委员会在向立法会作出报告后或在该会
期结束时,须予以解散。委员会如认为未能在该会期结束前完成研究有关事宜,须如
实向立法会报告。

主席职位

4.根据《议事规则》第79(3)条,如主席及副主席暂时缺席,专责委员会可在其缺席期
间另选一委员代行主席之职。

会议法定人数

5.根据《议事规则》第78(3)条,任何专责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委员人数(主席除外)
的三分之一,整数后的分数不计。因此,此专责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为 4 名委员(不包括
主席在內)。倘主席接获通知出现不足会议法定人数的情况,主席会指示传召委员出席
。在15分钟过后,主席若确信仍然不足会议法定人数,则可宣布休会。

举行会议的方式

6.根据《议事规则》第79(1)条,任何专责委员会只限于商议立法会所交付的事宜。

公开会议

7.根据《议事规则》第79(2)条,专责委员会的会议须公开举行,但主席根据委员会的
任何决定命令不公开举行者除外。

8.查问证人的过程须公开进行。但按个别情况,亦可以非公开形式进行研讯。在公开
研讯中,委员只可为确定与此次研讯有关的事实而发问,但不得发表意见或声明。

9.举行公开研讯时须依循下列程序:
  1. 每次公开研讯开始时,专责委员会主席须提醒公众人士及传媒,在研讯进行
    过程以外披露研讯上提供的证据,将不受《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
    章)所保障,因此传媒应就他们的法律责任,征询法律意见。

  2. 倘若决定证人须在宣誓后才接受查问,专责委员会主席将在研讯开始时,根
    据法例第382章第11条监誓。(法例第382章的有关条文见附录2。)

  3. 专责委员会须根据正式研讯的答问确立有关事实。专责委员会主席应先说明
    研讯的內容,然后向证人提出一条适当的开场问题,使证人有机会陈述其情
    况。

  4. 专责委员会委员如欲提问,应先举手示意,然后依次应邀发问。专责委员会
    主席得行使酌情权,以确保每位委员均有同等机会提问,以及研讯以有系统
    的方式进行。

  5. 专责委员会主席须在听取委员的发言后,决定某条问题或某项证供是否与研
    讯的范畴有关。

  6. 委员可提出简短的跟进问题。跟进问题应围绕原来问题追问更详细答案或澄
    清已给予的答案。专责委员会主席有酌情权,可决定有关问题是否属于跟进
    问题。

  7. 证人除非根据法例第382章第13(2)条获得豁免,或有合理理由根据第15条要
    求行使其特权,否则根据第 382章第9条而受传召的证人,必须回答专责委
    员会各项依法提出的相关问题。倘证人拒绝这样做,则根据第382章第17条
    ,即属违法,可被检控。(法例第382章的有关条文见附录2。)

  8. 倘证人引用"基于公众利益而获豁免"的理由,要求享有免作供的特权,则应
    依循有关决议(见附录3)所载的程序而行;该决议的內容关乎就"基于公众利
    益而享有特权"的要求作出决定的常习及惯例。

  9. 法例第382章所赋予的特权,只适用于研讯的情况。所有议员,包括非专责
    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均应避免在研讯过程以外发表意见。参与研讯的个别
    委员,不应把证人在闭门会议所作的证供公开。
內部讨论

10.专责委员会的內部讨论可闭门进行,以便委员检讨工作计划及研讯的进展、决定研
讯的支援安排、考虑所取得的证据及专责委员会报告的拟本。

投票

11.根据《议事规则》第79(5)及(6)条,任何专责委员会进行点名表决时,须由秘书逐一
询问各委员作何表决,并予以记录。专责委员会主席或主持会议的委员均不得参与表
决,但如其他委员赞成者及反对者数目相等,则主席或该名主持会议的委员有权作决
定性表决。

非专责委员会委员的议员的参与

12.虽然出席公开会议的皆为专责委员会委员,惟非专责委员会委员的议员亦可列席此
等会议,但不可发言。非专责委员会委员的议员如欲向证人提问,在不影响会议进行
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向主席提出,由主席决定是否发问。

13.专责委员会进行闭门研讯或內部讨论时,非专责委员会委员的议员须退席。

专责委员会的会议纪要

14.根据《议事规则》第79(9)条,专责委员会的会议纪要须记录委员会研究报告的全部
过程,以及对该报告所建议的每一项修正案。委员会如曾进行点名表决,会议纪要须
予记录,并列出参与表决及放弃表决的委员的姓名。

专责委员会的报告

15.根据《议事规则》第79(10)条,专责委员会主席须将委员会的报告,附同委员会的会
议纪要,以及如曾取得证据,亦须附同取证纪录,提交立法会省览。

证据的过早发表

16.根据《议事规则》第81条,在专责委员会将其报告提交立法会前,委员会委员或任
何人士不得发表委员会所取得的证据或所收到的文件;但在公开会议中所取得的证据
或所收到的文件除外。专责委员会任何委员如不遵从此项条文的规定,可由立法会藉
训诫或谴责的议案加以处分。

委派人员列席调查委员会研讯会议

17.有建议谓应委派专责委员会委员或有关职员列席新机场调查委员会的研讯会议。倘
委员同意此项建议,则需考虑专责委员会的工作路向,以及应采取以下哪个做法:
  1. 专责委员会与调查委员会同步,展开本身的工作/研讯;代表专责委员会
    的委员/有关职员会列席调查委员会的研讯会议,以及在每次研讯会议后
    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向专责委员会作出报告;或

  2. 专责委员会暂缓一段其认为适当的期间,才进行正式的研讯;但在此期间
    ,代表专责委员会的委员/有关职员会列席调查委员会的研讯会议,并定
    期向专责委员会作出报告。
无论采取以上哪个做法,亦应考虑委派人员列席调查委员会研讯会议的工作目标及有
关委员/职员的职责。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