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8至99年度立法会会期
曾动议决议案予以修订(包括废除)的附属法例
(以不废除或不提出修订即属通过的程序批准)
在某项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后,可在该项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之后28天(称为审议期限)內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动议决议案,修订(包括废除)该项附属法例。在有关的审议期限届满之前,立法会可动议决议案,把指定的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延展。《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为此项程序提供法律依据。
曾动议决议案以作修订的附属法例
提交立法会
日期 |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 提出动议
的立法会日期 | 动议人 |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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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98 | 1998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1998年第24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8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 29.7.1998
| 梁耀忠议员
| 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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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998 | 1998年香港大学规程(修订)规程
【1998年第299号法律公告】
| 14.10.1998
| 黃宏发议员
|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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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1998
| 地产代理(发牌)规例
【1998年第328号法律公告】
| 18.11.1998
| 房屋局局长
|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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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999
| 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
【1999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 30.6.1999
| 房屋局局长
|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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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999
| 地产代理(裁定佣金爭议)规例
【1999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 30.6.1999
| 房屋局局长
|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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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动议决议案以作废除的附属法例
提交立法会
日期 |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 提出动议
的立法会日期 | 动议人 |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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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1999 | <电力条例>(第406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9年第20号法律公告】 | 10.2.1999 | 陈鉴林议员 |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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