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8至99年度立法会会期
曾动议决议案予以修订(包括废除)的附属法例
(以不废除或不提出修订即属通过的程序批准)

在某项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后,可在该项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之后28天(称为审议期限)內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动议决议案,修订(包括废除)该项附属法例。在有关的审议期限届满之前,立法会可动议决议案,把指定的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延展。《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为此项程序提供法律依据。

曾动议决议案以作修订的附属法例

提交立法会
日期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提出动议
的立法会日期
动议人表决结果
2.7.1998 1998年房屋(修订)(第2号)条例(1998年第24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8年第212号法律公告】
29.7.1998 梁耀忠议员 否决
9.9.19981998年香港大学规程(修订)规程
【1998年第299号法律公告】
14.10.1998 黃宏发议员 通过
21.10.1998 地产代理(发牌)规例
【1998年第328号法律公告】
18.11.1998 房屋局局长 通过
26.5.1999 地产代理常规(一般责任及香港住宅物业)规例
【1999年第124号法律公告】
30.6.1999 房屋局局长 通过
26.5.1999 地产代理(裁定佣金爭议)规例
【1999年第125号法律公告】
30.6.1999 房屋局局长 通过


曾动议决议案以作废除的附属法例

提交立法会
日期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提出动议
的立法会日期
动议人表决结果
27.1.1999 <电力条例>(第406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9年第19号法律公告】

<电气产品(安全)规例>(第406章,附属法例)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
【1999年第20号法律公告】
10.2.1999陈鉴林议员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