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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條例草案》委員會會議
日 期:
2000年5月9日(星期二)
時 間:
上午8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議 程
逐項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
(條例草案第23條至第43條及附表1、2及3)
背景資料文件
於2000年1月28日隨立法會
CB(3)515/99-00
號文件送交委員的條例草案文本;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發出的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
ITBB(CR)9/19/1/(00)Pt.7
);
法律事務部就條例草案擬備的報告(立法會
LS77/99-00
號文件),已於2000年2月17日隨立法會CB(2)1118/99-00號文件送交委員;
標明各有關條例的相應修訂的文本(條例草案附表9) [CB(2)1359/99-00(01)號文件];
有關文件
助理法律顧問分別於2000年3月28日及2000年5月3日致政府當局的函件[
CB(2)1743/99-00(01)
及
CB(2)1892/99-00(01)
號文件];
由助理法律顧問3提交有關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可否予以司法覆核的資料文件[立法會
LS131/99-00
號文件(隨附於後)];
按主題列出各代表團體在其意見書中所提關注事項的摘要(只備英文本)[CB(2)1892/99-00(02)號文件];
截至2000年5月6日的委員關注事項一覽[CB(2)1917/99-00(01)號文件(容後奉上)];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題為"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的發牌準則" [
CB(2)1568/99-00(01)
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題為"對代表團體提出的意見所作出的回應" [
CB(2)1572/99-00(01)
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分別題為"廣播事務管理局"及"廣播事務管理局在《廣播條例草案》下新增的職能" [CB(2)1656/99-00(01)及
CB(2)1722/99-00(02)
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題為"與藝人合約有關的保障競爭條文" [
CB(2)1722/99-00(01)
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題為"當局就《廣播條例草案》內保障競爭條文所提出的意見作出的回應" [
CB(2)1743/99-00(02)
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題為"在草案委員會會議上所提出有關政策的事宜" [
CB(2)1774/99-00(01)
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題為"暫時吊銷及撤銷牌照" [
CB(2)1783/99-00(01)
號文件];
政府當局提供的文件,題為"對電視節目服務持牌機構施加罰款" [
CB(2)1824/99-00(02)
號文件];及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有限公司進一步提交的意見書[CB(2)1917/99-00(02)號文件(隨附於後)]。
立法會秘書處
200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