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840/98-99號文件
檔號:CB2/P/3
1999年5月14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內務守則》的修訂事宜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請議員通過
附件所載的《內務守則》修訂建議。
《內務守則》
2.《內務守則》是由內務委員會制訂的指引,用作補充立法會《議事規則》。《
內務守則》亦就某些行事方式作出規定,該等行事方式是由議員協商議定,規定
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委員會的某些事務應如何進行。
3.現行一套《內務守則》是在1998年7月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獲議員通過。現時
建議的各項修訂,主要是因應立法會於1998年9月9日及1999年4月28日通過對《
議事規則》的修訂而作出的修改。有關修訂又包括一些尚未納入現行《內務守則
》的商定程序或行事方式。此外,亦有若干文字上的輕微修訂,旨在使條文內容
及表達更為明確。較重要的各項修訂在下文第4至18段詳細論述。
修訂建議
議員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次序 -- 守則第1條
4.根據《議事規則》第1條,議員的排名序按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時間而定。
如有兩名或以上議員連續擔任議員的時間相同,則較先宣誓的議員須當作為連
續擔任議員時間較長者。議事規則委員會較早時曾建議,為免生疑問,決定議
員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次序的方法,應在《內務守則》中訂明。
5.現建議在《內務守則》加入新的守則第1條,規定議員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
誓的次序按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時間而定。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時間較長
的議員先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如有兩名或以上議員連續擔任議員的時
間相同,其宣誓次序須按議員中文姓名繁體字筆劃多少編排;姓名筆劃最少
的議員先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選舉立法會主席 -- 守則第1A條
6.《內務守則》第1A條用作處理在立法會任期內進行立法會主席選舉的情況。
由於載述立法會主席選舉程序的《議事規則》附表業已修訂,規定連續擔任立
法會議員時間最長的議員而非立法會秘書須主持立法會主席的選舉,故守則第
1A條亦應按同樣方式作出修訂。
7.《內務守則》第1A條現時規定,凡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代理主席均不能主持
立法會主席的選舉,則立法會秘書須主持選舉。現建議修訂該守則,規定由連
續擔任立法會議員時間最長的議員而非立法會秘書主持立法會主席的選舉。此
外,亦建議對守則第1A(c)條作出文字上的輕微修改,使文意更為明確。
選舉議員主持立法會會議的程序 -- 守則第1B條
8.議員諒會記得,內務委員會曾於1998年7月24日通過一項程序,規定立法會
主席及立法會代理主席如在某次立法會會議上缺席,或認為不能執行主席職務
,議員須選舉一名議員主持該次立法會會議。
9.在《議事規則》附表作出上文第6段所述的修訂後,現建議按同樣方式對該程
序作出修改,即如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代理主席不能主持選出主持會議的議員
的選舉,則有關選舉須由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時間最長的議員而非立法會秘書
主持。
10.此外,亦建議把該程序納入《內務守則》內,成為守則第1B條。
以議員有直接金錢利益為理由將其表決作廢 -- 守則第3條及
附錄II
11.《內務守則》第3條及附錄II述明根據《議事規則》第84(4)條所訂在進行點
名表決時動議將表決作廢的議案的程序。在修訂《議事規則》第84(4)條後,守
則第3條及附錄II亦須作出相應的修訂。
12.議員亦會記得,鑑於議員提出關注,議事規則委員會較早時曾獲請就該程序
進行檢討。待該委員會完成商議及提出建議後,守則第3條及附錄II可能會再作
修訂。
召開委員會首次會議及委員會主席的選舉
13.在議員同意議員的排名序按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時間而定後,現建議採納
前立法局的做法,由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時間最長的議員召開委員會首次會議
,以及主持委員會主席的選舉。
14.就內務委員會而言,內務委員會秘書須召開內務委員會首次會議的規定,已
從《議事規則》第75條中刪除。因此,《內務守則》第20(b)條應予修訂,規定
新一屆立法會的內務委員會首次會議,由排名最先的立法會議員而非內務委員
會秘書負責召開。載述內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選舉程序的守則第20(d)條及附
錄IV應予修訂,規定凡有關選舉在新一屆立法會的委員會首次會議上舉行,排
名最先的立法會議員須主持選舉。
15.此外,亦建議對關乎事務委員會的守則第22(e)及(f)條作同樣修訂,即排名最
先的立法會議員負責召開每屆任期首個會期內事務委員會的首次會議,以及主持
事務委員會主席的選舉。
16.至於法案委員會方面,守則第21(c)條現予修訂,規定已加入法案委員會的立
法會議員中排名最先者而非法案委員會秘書,負責召開法案委員會的首次會議,
以及主持法案委員會主席的選舉。
參加法案委員會 -- 守則第21(d)條
17.議員在1998年11月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同意,在立法會會期開始後才加入立
法會的議員,應在其被宣布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表明擬加入
哪些法案委員會。現建議訂立新的守則第21(d)條,在《內務守則》內反映此項經
議員同意的安排。在事務委員會方面,此項安排已在守則第22(d)條中訂明。
逾期參加委員會 -- 守則第23條
18.議員在1999年3月19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決定,議員以當時身體不適或不在
本港以外的理由在限期過後才提出參加委員會的要求,須向有關委員會提出,以
供考慮。只有在議員提出充分理由的情況下,有關委員會方可接納此等申請。此
外,在委員會選出主席及副主席之後才加入的任何委員,不得以其在進行有關選
舉時尚未成為委員會的委員為理由,要求重選主席及副主席。在該次會議上,議
員又同意對守則第23條的措辭作出相關修訂。謹請議員注意,現亦建議對該守則
再作若干文字上的修改,使文意及表達更為明確。
徵詢意見
19.謹請議員通過附件所載的《內務守則》修訂建議。
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4日
附件
立法會《內務守則》的修訂建議
修訂建議
立法會會議
1.議員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次序- 議員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次序按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的時間
而定;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時間較長的議員先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
宣誓。
- 如有兩名或以上議員連續擔任議員的時間相同,其宣誓次序須按議
員中文姓名繁體字筆劃多少編排;姓名筆劃最少的議員先作宗教式
或非宗教式宣誓。
1A.選擧立法會主席-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 如立法會主席在立法會任期內辭去此職位,但仍然出任議員,則立
法會主席的改選須最遲於接獲其辭職通知後的第三次立法會會議上
擧行。在任立法會主席除非已正式離任,否則須決定改選的日期及
主持選擧;如在任立法會主席已正式離任,則立法會代理主席將決
定改選的日期及主持選擧。如立法會代理主席獲提名為立法會主席
的候選人,則出席議員中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時間最長者,須主持
立法會主席的選擧。
- 如立法會主席在立法會任期內不再擔任立法會議員,則立法會代理
主席須命令在立法會會議上進行立法會主席的改選。是次改選須盡
早進行,而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填補因立法會主席不再擔任立法
會議員而出現的空缺的議員履任後第三次立法會會議上擧行,並由
立法會代理主席主持。如立法會代理主席獲提名為立法會主席的候
選人,則出席議員中連續擔任立法會議員時間最長者,須主持立法
會主席的選擧。
- 選擧立法會主席的程序,載於《議事規則》附表。
1B.選擧議員主持立法會會議的程序
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代理主席如在某次立法會會議上缺席,或認為不能執行主
席職務,則出席會議的議員須按附錄I所載程序互選一名議員主持該次會議。
3.以議員有直接金錢利益為理由將其表決作廢
以某議員有直接金錢利益為理由將其表決作廢的議案,可無經預告由任何議員
在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說出按其判斷原議案是否獲得所需的過半數票
後,立即動議;如有命令進行點名表決,有關議案可在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
會主席說出點名表決所記錄的有關議員數目後,立即動議。在點名表決時動議
將表決作廢的議案的程序,載於附錄II。
13.由議員提出的辯論數目
立法會每次例會不應擧行超過兩項辯論,該等辯論可以是個別議員提出的兩項
議案辯論、兩項休會辯論,或一項議案辯論及一項休會辯論。該等辯論不包括
就下列各類議案進行的辯論--
- 特定議案(《議事規則》JA部)
- 有關法案的議案(《議事規則》K部);
- 有關委任專責委員會及向專責委員會交付事宜的議案(《議事規則》
第78及79條);
- 有關修訂或暫停執行《議事規則》的議案;
- 根據某條例動議的議案[例如:《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4或35條(有關
立法會在附屬法例方面的權力)];及
- 任何其他議案,倘獲得通過,可授權立法會、某委員會、立法會主席
或其他人士作出某些作為者,或援引法例或《議事規則》的某些條文
者。
委員會
20.內務委員會- 內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須在公開會議中由議員互選產生,任期直至
委員會在其獲選後的下一會期選出正副主席為止。
- 新一屆立法會首個會期的選擧須在委員會於該會期內擧行的首次會
議上進行。委員會在每屆任期的首次會議,由排名最先的立法會議
員負責召開。。
- 至於每屆任期第二個或其後各個會期的選擧,可在該會期開始前擧行
的會議上進行。是次會議須由在任的委員會主席召開。若選擧前在任
的委員會正副主席均獲提名委員會主席一職,出席議員中排名最先者
須主持選擧。
- 選擧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的程序,載於附錄IV。議員倘提名缺席的議
員為主席或副主席,必須表明已確實獲得該缺席議員接受提名。
- 立法會會期內,內務委員會通常在每個星期五下午2時30分擧行會議
。遇有財務委員會會議安排於同一下午較早時間擧行,內務委員會會
議將於下午4時30分開始。其他委員會如需在星期五下午擧行會議,
應安排在內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擧行。秘書處會發出書面預告通知議
員有關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 提出每次會議議程項目的期限通常為該次會議擧行前的星期二下午5
時。議員如欲在截止期限後提出急切議程項目,可向內務委員會主
席提出要求,以便於會議上在"其他事項"下加以討論。主席須決定
是否批准該項要求。
- 內務委員會將參考當局提供的資料、法律顧問的意見、法案委員會
的數目,以及法案的急切程度等,決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員會,以及
法案委員會展開工作的先後次序。當某法案已準備就緒,可在立法
會恢復二讀辯論時,內務委員會主席會安排知會負責該法案的議員
或官員。
- 並非所有法案均需交付法案委員會研究。內務委員會可以 --
- 在審閱法律顧問就法案所涉及的法律範疇提交的報告(及
在有需要時提交的進一步報告)後,通過支持恢復對法案
進行二讀辯論;或
- 因應個別議員所提出索取資料或請求就法案若干方面加以
澄清的要求,向法律顧問或秘書處有關的職員發出指示,
請其與當局商討,以及向有關的議員及內務委員會提交關
於法案的進一步報告。
- 內務委員會建議將予設立的事務委員會數目、名稱及職權範圍。委
員會亦可將涉及立法會事務的任何政策事宜交付有關的事務委員會
研究,並可就與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有關的事宜,要求事務委員會
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 內務委員會可委任小組委員會,以便協助研究某些特定附屬法例及
不屬事務委員會職權範圍而備受公眾關注的事項。
21.法案委員會a. |
法案委員會及內務委員會轄下研究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會,在同一期間
內運作的數目應限為16個。限額中有一特定名額撥予研究附屬法例的小
組委員會。儘管在同一期間內運作的法案委員會數目限為15個,但若有
充分理由,則可有超過一個小組委員會在同一時間運作。遇有多於15個
法案委員會成立,輪候制度便會自動開始實施。
|
b. |
每一法案委員會須由不少於3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
|
c. |
當內務委員會在其會議席上將某法案交付法案委員會時,議員可於席上以
擧手方式表示參加該法案委員會,而該等議員中排名最先者,負責召開法
案委員會的首次會議。議員亦可於該法案委員會秘書所訂的既定限期內,
將回條交回秘書處,以示參加法案委員會。除特別情況外,該限期通常定
於法案委員會首次會議的一整天前。
|
d. |
在立法會會期開始後才加入立法會的議員,應在其被宣布當選為立法會議
員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表明擬加入哪些法案委員會。
|
()
| 。
|
e. |
法案委員會的主席須由該委員會的委員互選產生。該委員會亦可選擧一名
副主席。正副主席的任期應與該委員會的運作期相同。上文守則第20(d)條
所規定選擧正副主席的程序亦適用於法案委員會。委員倘提名缺席的委員
出任某一職位,必須表明已確實獲得該缺席委員接受提名。
|
f. |
輪候名單上的法案委員會按有關法案提交立法會的先後次序排列。在答應
當局所提出研究某政府法案的法案委員會優先展開工作的要求時,研究議
員法案的法案委員會次序不應因此受到影響。同一道理,若某議員法案需
優先處理,政府法案的次序亦不應改變。某法案性質急切與否,須由內務
委員會決定。
|
g. |
某法案委員會倘決定暫時擱置法案的研究工作(可藉傳閱文件方式,要求委
員作出此項決定,並以書面示意),便應知會內務委員會,並由內務委員會
決定輪候中的下一個法案委員會應否展開工作。至於工作被暫時擱置的法
案委員會,通常須待另有名額騰空時,方可重新進行其研究工作。
|
h. |
法案的研究工作應從速進行,並盡可能在展開工作後3個月內完成。若法案
委員會需要較多時間進行研究,則該委員會的主席應向內務委員會報告,要
求將期限延長。
|
i. | 處理法案的工作應按下述指引進行-- |
- 在可行情況下,委員會應經常擧行會議;
- 委員會的委員應盡量出席所有會議,並避免提早退席;
- 不應對已全面研議的事項重新展開討論;
- 主席應密切監察所負責的法案的研究進度。若需暫時擱置某法案的
研究工作,應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 當某法案的研究工作已達提交報告的階段,在法律顧問及有關委員
會建議下,內務委員會可決定將名額騰空,讓輪候中的下一條法案
展開研究。
j. |
法案委員會在完成研究所獲交付的法案後,須盡快通知內務委員會及以
書面知會該委員會法案委員會商議的結果,並在有需要時說明其多數委
員及少數委員的意見,以及法案委員會是否支持該法案。法案委員會其
後須再向立法會作出報告。
|
k. |
凡法案委員會主席或任何委員向立法會就法案委員會的工作作出報告,
應在有關法案恢復二讀辯論時向立法會發言。作出報告的法案委員會主
席或委員獲立法會主席許可後,可在該辯論中首先發言,無須限時15分
鐘。
|
l. |
倘法案委員會決定向立法會提交書面報告,該報告須在有關法案進行二讀
辯論的同一次會議上提交,而提交該報告的法案委員會主席或委員須在辯
論開始之時,就該報告向立法會發言。
|
m. |
若無跡象顯示某法案將在有關的法案委員會完成工作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
恢復二讀辯論,而法案委員會倘有此決定,法案委員會主席或代表法案委
員會的任何委員須向立法會提交書面報告,並根據《議事規則》第21(3)條
請求立法會主席批准其就該報告向立法會發言。
|
n. |
在立法會通過法案,或內務委員會決定解散有關的法案委員會時,該法案
委員會即告解散。
|
22.事務委員會- 內務委員會建議事務委員會的數目、名稱及職權範圍,再交立法會通
過。
- 每一事務委員會須由不少於6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議員可
於該事務委員會在立法會會期內召開首次會議前,在既定的限期內將回
條交回秘書處,以示參加。事務委員會委員的身份,在事務委員會隨立
法會解散而告解散之時終止。
- 議員在會期內若不欲繼續留任事務委員會委員,則可請辭。
- 在立法會會期開始後才加入立法會的議員,應在其被宣布當選為立法會
議員之日起計的一個月內,表明擬加入哪些事務委員會。
- 在立法會每屆任期的首個會期內,事務委員會的首次會議,由已加入事
務委員會的議員中排名最先的立法會議員負責召開,以便選擧事務委員
會的主席。其後所有會議,均由在任的主席召開。
- 每一事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須由該事務委員會的委員互選產生,其任期
直至事務委員會在其獲選後的下一會期選出正副主席為止。上文守則第
20(d)條所規定選擧正副主席的程序亦適用於事務委員會。委員倘提名缺
席的委員出任某一職位,必須表明已確實獲得該名缺席委員接受提名。
- 一般而言,事務委員會正副主席的選擧應在會期內首次擧行的事務委員
會會議進行。
- 凡出任事務委員會認為與其職權範圍直接相關的政府諮詢團體的主席或
副主席的議員,不得成為該事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
- 每名議員不得同時出任多於一個事務委員會的主席或副主席。
- 如主席及副主席暫時缺席,事務委員會可在該段缺席期間另選一委員代
行主席之職。
- 當某一事務委員會與任何其他事務委員會擧行聯席會議,以研究共同關
注的事宜時,有關的事務委員會須決定應由哪一位主席主持該次會議。
- 倘若兩個事務委員會的主席無法就如何處理同時涉及該兩個事務委員會
工作範圍的事項取得一致意見,應諮詢內務委員會主席,或當主席缺席
時,徵詢副主席的意見,以決定應否由其中一個事務委員會著手處理有
關事項,或該兩個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應否擧行聯席會議。
- 若有超過兩個事務委員會就共同關注的某項議題擧行聯席會議,如有需
要可諮詢內務委員會主席,或當主席缺席時,徵詢副主席的意見,以決
定應否由對該議題最感關注的事務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亦關注該議
題的其他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列席,或應否為關注該議題的所有議員安排
非正式簡報會。倘若後一項建議獲得採納,與會的議員應互選召集人,
而在簡報會開始時,議員應獲提醒,他們在該等簡報會上不會受到《立
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與議員在委員會會議中受到保障的情況
不同。
- 關於聯席會議的會議法定人數,在一次聯席會議上,同時隸屬兩個事務委
員會的議員,應被視為聯席會議的其中一名委員。會議法定人數將是包括
主席在內的聯席會議委員總數的三分一(整數後的分數不計)。換言之,就
委員及會議法定人數而言,每名議員只會被點算一次。
- 在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中,出席的委員進行表決時,會以過半數的意見作
決定。不同事務委員會的委員所表達的反對意見,均應予以記錄。
- 在立法會解散後,所有事務委員會即告解散。
- 凡屬重要及/或可能引起爭議的立法或財務建議,在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
員會前,應先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倘未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內務
委員會或財務委員會應決定是否把該建議交付有關的事務委員會研究。
- 事務委員會通常不應處理立法會申訴制度之下的個別個案,但可研究該等
個案所涉及的政策事宜。
- 事務委員會可成立小組委員會,以研究特定事宜及向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小組委員會的委員應來自該事務委員會。
- 倘事務委員會認為需以立法會轄下事務委員會的名義在香港以外的地方進
行任何活動,須先獲得內務委員會允許。內務委員會的決定須提交立法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參考。
- 事務委員會須在會期內向立法會最少提交一次工作報告。如事務委員會獲
委以研究個別事宜,或獲授權傳召人士出席作證或提供證據,事務委員會
須在完成研究工作後,向立法會提交報告。提交方式載於守則第2條。事
務委員會亦可按其需要就個別事宜向內務委員會徵詢意見,或知會內務委
員會有關研究報告的內容。
23.逾期參加委員會- 若議員以當時身體不適或不在本港為理由,在限期過後才申請參加
任何法案委員會、事務委員會、法案委員會或事務委員會轄下的小
組委員會,或研究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會,其申請獲接納與否,須
由有關委員會主席決定。
- 議員以(a)段所訂者以外的理由在限期過後才提出參加委員會的要求
,須向有關委員會提出。只有在議員提出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委員
會方可接納此等申請。在委員會選出主席及副主席之後才加入的任
何委員,不得要求重選主席及副主席。
- 任何議員如其申請在(a)或(b)段所述情況下遭拒絕,可要求內務委員
會就此事作出決定。
附錄I
(守則第1B條)
在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代理主席缺席時
選擧議員主持立法會會議的程序
如立法會主席及立法會代理主席在某次立法會會議或部分會議上缺席,議員應
按下列程序選擧一名議員主持該次會議。
2.如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代理主席事前已知道他們均不能主持某次會議或某部
分會議,則立法會主席或(在立法會主席缺席時)立法會代理主席將在緊接有關
會議之前的立法會會議上,邀請議員提名主持會議的議員人選。有效的提名須
由一名議員口頭作出,並須由最少另外一名未獲提名的議員口頭附議,並為被
提名的議員接納。
3.如只有一項主持會議的議員提名,則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代理主席須如是宣布
,並宣布該名議員獲選為主持有關會議或有關部分會議的議員。
4.如有兩項或更多提名,則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代理主席須宣布以不記名的方式
進行投票,並由立法會秘書安排向每名出席會議的議員發給一張選票,選票的格
式如
附件所示。
5.出席會議並有意投票的議員須在選票上清楚寫上其屬意的候選人姓名,並將選
票放進投票箱。
6.所有出席會議並有意投票的議員投票後,立法會秘書須安排點算選票,並向立
法會主席或立法會代理主席(視屬何情況而定)報告點票結果。任何議員均可要求
核對點票結果,予以確認。
7.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代理主席須宣布點票結果,並宣布各候選人之中獲最多選
票的一名候選人獲選為主持有關會議或有關部分會議的議員。
8.如兩名或以上候選人同獲最多有效選票,則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代理主席須宣
布其將以抽籤方式決定其中一名候選人當選為主持會議的議員。
9.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代理主席須隨即進行抽籤,並按結果隨即宣布該名候選人
當選為主持有關會議或有關部分會議的議員。
10.如立法會主席、立法會代理主席或根據上述程序選出的主持會議的議員(如有
的話)在某次立法會會議上均缺席,主持會議的議員的選擧須由出席議員中連續擔
任立法會議員時間最長者主持,並按上文所載的程序進行。
附件
Annex
立法會
Legislative Council
選擧議員主持____年____月____日的立法會會議
Election of a Member to preside at the Council meeting
of ___________________
選票
BALLOT PAPER
請在下方空位清楚寫上你屬意的候選人姓名
Please put down in legible form the name of the
nominee of your choice in the space below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II
(守則第3條)
在點名表決時動議
將表決作廢的議案的程序
- 辯論結束後,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提出待決議題,交由立
法會或全體委員會表決。
-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先後請贊成及反對該議題的議員擧手
,然後根據他的判斷,說出他是否認為出席會議的議員的過半數贊
成該議題。
- 議員質疑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的判斷,並要求進行點名表
決。
-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命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進行點名表
決;而點名表決鐘聲將響起3分鐘。
- 議員如欲根據《議事規則》第84(4)條,以另一位議員有直接金錢利
益為理由,動議將該議員的表決作廢的議案,須於進行點名表決時,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說出點名表決所記錄的有關議員數目後
,私下將他的用意以書面通知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並寫明
他提議將其表決作廢的議員的姓名,以及簡單說明動議議案的理由。
有意動議這項議案的議員,亦應以書面通知擬將其表決作廢的議員,
簡單說明動議議案的理由。後者若打算澄清有關事項,可藉此機會提
出。如果有意動議議案的議員在該事項獲澄清後決定不動議議案,則
應再以書面知會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有關決定。
- 在議員進行表決,並已確定他們對使用電子表決系統沒有任何問題後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命令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秘書印出表
決結果,顯示每一位議員作何表決,以確定其"表決"受到質疑的議員
是否確實有參與表決。
- 如"表決"受到質疑的議員在點名表決時沒有表決,立法會主席或全體
委員會主席將立即宣布點名表決的結果。如"表決"受到質疑的議員在
點名表決時確實有表決,則會採取本程序第8至13項的步驟。
-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說出點名表決所記錄的有關議員數目。
-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宣布他接獲某議員私下向其作出的通知
,謂有意根據《議事規則》第84(4)條動議議案,以另一位議員有直接
金錢利益為理由而將其表決作廢。
-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叫喚該有關議員動議將另一位議員的表
決作廢的議案。
- 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根據《議事規則》第84(5)條的規定,決
定是否提出將表決作廢的待議議題。
- 提出將該議員的表決作廢的待議議題後,該有關議員會根據《議事規
則》第84(6)條的規定,在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會議上作出解釋,但隨
後他須於就該議題進行表決時退席。
- 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就將該議員的表決作廢的議題進行辯論,然後在
該待決議題提出後進行表決。
附錄IV
(守則第20(d)條)
選擧內務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
主持選擧的議員
內務委員會主席的選擧須在委員會的一次會議上進行。
2.如選擧在新一屆立法會的委員會首次會議上擧行,排名最先的立法會議員須
主持選擧。
3.在其他任何一次的主席選擧中,在選擧前擔任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議員須主持
選擧。如他或她缺席或獲提名候選該職位,在選擧前擔任委員會副主席的議員
須主持選擧。如該兩名在選擧前擔任內務委員會正副主席的議員均缺席或獲提
名候選該職位,出席的其他議員中排名最先者須主持選擧。
選擧委員會主席
4.主持選擧的議員須即席邀請議員提名委員會主席一職的人選。有效的提名得由
一名議員口頭作出,並須由最少另外一名未獲提名的議員口頭附議,並為被提名
的議員接納。
5.如只有一項提名,則主持選擧的議員須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為委員會主席。
6.如有兩項或更多提名,則主持選擧的議員須宣布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投票,並
指示委員會秘書發給每名出席會議的議員(包括主持選擧的議員)一張選票。
7.出席會議及有意投票的議員須在選票上清楚寫上其屬意的候選人姓名,並將選
票放進投票箱。
8.所有出席會議及有意投票的議員投票後,委員會秘書須在全體出席會議的議員
面前點算選票,並向主持選擧的議員報告點票結果;該名主持選擧的議員須核對
點票結果,予以確認。
9.主持選擧的議員須宣布各候選人之中獲最多有效選票的一名候選人當選為委員
會主席。
10.如兩名或以上候選人同獲最多有效選票,則主持選擧的議員須宣布其將以抽
籤方式決定如何對該等候選人投決定性的一票。
11.主持選擧的議員須進行抽籤,按結果對其中一名候選人投決定性的一票,並
隨即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為委員會主席。
12.隨後,當選委員會主席的議員須主持會議,並視乎情況,著手處理會議的其
他事項或宣布休會。
選擧委員會副主席
13.內務委員會主席須主持選擧。(如主席缺席,則由出席議員中排名最先者主持
選擧。)
14.主席須即席邀請議員提名委員會副主席一職的人選。有效的提名得由一名議
員口頭作出,並須由最少另外一名未獲提名的議員口頭附議,並為被提名的議員
接納。
15.如只有一項提名,則主席須宣布該名候選人當選為委員會副主席。
16.如有兩項或更多提名,則主席須宣布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投票,並指示委員
會秘書發給每名出席會議的議員(包括主席)一張選票。
17.出席會議及有意投票的議員須在選票上清楚寫上其屬意的候選人姓名,並將
選票放進投票箱。
18.所有出席會議及有意投票的議員投票後,委員會秘書須在全體出席會議的議
員面前點算選票,並向主席報告點票結果;主席須核對點票結果,予以確認。
19.主席須宣布各候選人之中獲最多有效選票的一名候選人當選為委員會副主席。
20.如兩名或以上候選人同獲最多有效選票,則主席須宣布其將以抽籤方式決定如
何對該等候選人投決定性的一票。
21.主席須進行抽籤,按結果對其中一名候選人投決定性的一票,並隨即宣布該名
候選人當選為委員會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