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4/98-99號文件
檔號:CB2/P/3
1998年7月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立法會《內務守則》
目的
本文件旨在請議員通過附件A所載的
《內務守則》擬本。
《內務守則》擬本
2.《內務守則》是由內務委員會制訂的指引,用作補充立法會《議事規則》。《內務守則》亦就某些行事方式作出規定,該等行事方式是由議員協商議定,規定立法會及其轄下各委員會的某些事務應如何進行。立法會《議事規則》須由立法會藉決議批准,而《內務守則》則由內務委員會通過採納。以下是一些在《內務守則》中有所規定的行事方式 ------
| | 守則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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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於立法會會議上所提質詢的登記及編配事宜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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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提出急切質詢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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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為不具立法效力的議員議案辯論編配時段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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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就不具立法效力的議員議案辯論所建議的發言時限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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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休會辯論的安排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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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內務委員會與法案委員會的關係 | 20(g)、21(f)、(g)、 (h)、(i)及(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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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法案委員會的輪候制度 | 21(a)、(e)及(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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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法案委員會向立法會作出報告的程序 | 21(i)、(j)、(k)及(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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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內務委員會與事務委員會的關係 | 20(i)、22(a)、(q)、 (t)及(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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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事務委員會向立法會提交報告的程序 | 22(u)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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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擧行會議事宜的指引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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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與臨時區議會擧行會議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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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議會聯絡小組委員會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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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件A所載的《內務守則》擬本,是根據立法會於1998年7月2日採納的《議事規則》及前立法局和臨時立法會的《內務守則》草擬而成。除附件B所列載的技術性修訂及若干旨在使內容及表達更明確的文字修改外,《內務守則》擬本基本上與先前的《內務守則》相同。
徵詢意見
4. 謹請議員審議及通過載於附件A的《內務守則》擬本。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