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1)5/98-99號文件
檔號:CB1/PL/G/1
供1998年7月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考慮的文件
立法會的事務委員會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尋求議員同意,為1998年7月開始的新一屆立法會組成18個事務委員會,
並通過議員加入事務委員會為成員的安排。
背景
2. 根據《議事規則》第77條,立法會設有名為事務委員會的委員會,由內務委員會訂
定該等委員會的適當數目,並由立法會予以通過。事務委員會監察及研究由其委員或
內務委員會建議其處理的政策事宜。事務委員會亦提供一個議事場所,以便議員可就
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問題交換意見,以及使政府當局在將重大立法及財政建議正式
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審議前,可就該等建議先行諮詢議員。為使事務委員會可有
效監察範圍廣泛的政府政策,每個事務委員會所負責的職權範圍,一般而言與政府各
決策局局長的職權範圍互相對應。
3.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由內務委員會建議,並由立法會通過。
建議
成立18個事務委員會
4. 在決定擬議成立的事務委員會數目及其職權範圍時,秘書處曾徵詢政府當局的意見
,並將其建議納入現時提出的方案內。
5.現建議:
- 成立附錄I列出的18個事務委員會,惟須符合《議事規則》第77(8)條的規定,
即每一事務委員會須由不少於6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
- 若因為未能達致規定的委員數目而不能成立某個事務委員會,遇有與相應決
策局職權範圍有關的事項時,應由其他適當的事務委員會負責處理,或在有
需要時轉介予內務委員會,以決定應否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有關問題;及
- 18個事務委員會的擬議職權範圍載列於附錄II。
示明加入事務委員會的方式
6.根據《議事規則》第77(4)條,應由內務委員會訂定程序規則,就議員示明加入事務
委員會的方式及示明的時間作出規定。現建議:
- 邀請所有議員(立法會主席除外)在1998年7月11日正午或之前示明他們選擇加
入的事務委員會;
- 其後在應屆立法會每一年度會期開始時,議員可以重新示明他們擬加入的事
務委員會;及
- 至於在立法會會期開始後才加入立法會的新上任議員,秘書處會要求他們在
由當局宣布他們當選立法會議員的日期起計一個月內,示明選擇加入的事務
委員會。
7.為使該18個擬議事務委員會可在1998年7月中旬開始工作,現建議在1998年7月8日
的立法會會議席上提出一項議案,動議通過成立該18個事務委員會及認可其職權範
圍。若動議獲得通過,必須請立法會主席根據《議事規則》第29(1)條,免卻作出預
告的規定。
徵詢議員意見
7.請議員通過上文第5-7段所述的建議,並向立法會主席建議就動議組成事務委員會
的議案免卻預告的規定。
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7月2日
附錄I
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事務委員會 | 相應的各局/機構 | 政策範圍
|
---|
人力 | 教育統籌局 | 勞工及人力策劃事宜
|
文康體育 | 民政事務局
| 文化藝術的發展、公眾娛樂、 體育及康樂事宜
|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 公務員事務局
|
公務員及政府資助公共機構員
工,以及其他有關公務員及資
助機構員工的事宜
|
司法及法律 | 司法機構 律政司
| 司法及法律事宜
|
民政 | 民政事務局
|
地區、公共及鄉村事務、公民
教育、人權、資料保障、新聞
自由、大廈管理、青年及婦女
事宜
|
交通 | 運輸局 | 運輸事宜
|
房屋 | 房屋局 | 私人及公共房屋事宜
|
保安 | 保安局 廉政公署
|
保安、公安、公眾安全、貪污
,國籍及入境事宜
|
政制 | 政制事務局
|
有關《聯合聲明》及《基本法》
的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
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內地政府部
門間的關係,選擧及區域組織事
宜
|
財經 | 庫務局 | 財經事務局
財經及財政事宜
|
教育 | 教育統籌局 | 教育事宜
|
貿易及工業 | 工商局 | 貿易及工業事宜
|
規劃地政及工程 | 規劃環境地政局 工務局
|
地政、屋宇和規劃事務、工程和
水務,以及工務計劃事宜
|
福利 | 衛生福利局
| 福利及康復服務事宜
|
資訊政策及廣播 | 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
資訊科技、電訊、廣播、電影檢
查及電影業服務事宜
|
經濟 | 經濟局 | 經濟事宜
|
衛生 | 衛生福利局 | 醫療衛生事宜
|
環境 | 規劃環境地政局 | 環境及自然保育事宜
|
立法會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在符合維持司法獨立及法治的精神原則下,監察及研究與司法及法律事務有關的政
策事宜,包括有關官員及部門在推行上述工作方面的效能。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行
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
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環境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環境及自然保育事宜有關的政府政策及大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行
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
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地政、屋宇和規劃事務、工程和水務,以及工務計劃事宜有關的政府
政策及大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行
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
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政制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 監察及研究有關《聯合聲明》及《基本法》的實施、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與中央人
民政府和其他內地政府部門間的關係,選擧事務和區域組織的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
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行
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
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教育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教育事宜有關的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行聽
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有關政策範圍內廣
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附錄II
立法會
人力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勞工及人力策劃事宜有關的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
行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
內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貿易及工業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貿易及工業事宜有關的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
行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
內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房屋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私人及公共房屋事宜有關的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
行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
內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經濟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經濟事宜有關的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行
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有關政策範圍內
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財經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財經及財政事宜有關的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
行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
內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衛生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醫療衛生事宜有關的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
行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
內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公務員及政府資助公共機構事宜有關的政府政策及大眾關注的事項
,以及其他有關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的事宜。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
行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
內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保安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保安、公安、公眾安全、貪污、國籍及入境事務有關的政府政策及
大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
行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
內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資訊科技、電訊、廣播、電影檢查及電影業服務有關的政府政策及
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
行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
內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文康體育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文化藝術的發展、公眾娛樂、體育及康樂事宜有關的政府政策及公
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
行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
內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民政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有關地區、公共及鄉村事務、人權、公民教育、保障資料、新聞自由
、大廈管理、青年及婦女事務的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
行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
內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交通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交通事宜有關的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行
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有關政策範圍內
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
立法會
福利事務委員會
擬議職權範圍
1.監察及研究與福利及康復服務事宜有關的政府政策及公眾關注的事項。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前,先
行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策範圍
內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