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LS7/99-00號文件
1999年10月8日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9年9月24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 | : | 199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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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訂的限期 | : | 1999年11月3日(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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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水污染管制(西北部附水質管制區)令》(第224號法律公告)
藉此項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後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該條例")第4條訂立的命令,宣布在香港境內有一部分為水質管制區,稱為西北部附水質管制區("此區")。此區的範圍在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於1999年9月3日簽署、存放於香港土地註冊處、編號為NWSWCZ並描述為"西北部附水質管制區"的地圖上,以灰色界線劃定的香港範圍顯示。
該命令的作用是,為施行該條例,宣布此區為水質管制區,使條例禁止排放或存放廢物或污染物的條文適用於此區。
議員可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E)55/04/ 141(99)Pt.2),以了解更多有關資料。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水污染管制(南區第二附水質管制區)令》(第225號法律公告)
藉此項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後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該條例")第4條訂立的命令,宣布在香港境內有一部分為水質管制區,稱為南區第二附水質管制區("該區")。該區的範圍在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於1999年9月3日簽署、存放於香港土地註冊處、由2張編號分別為SSSWCZ1及SSSWCZ2的紙張所組成並描述為"南區第二附水質管制區"的地圖上,以灰色界線劃定的香港範圍顯示。
該命令的作用是,為施行該條例,宣布該區為水質管制區,使條例禁止排放或存放廢物或污染物的條文適用於該區。
議員可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E)55/04/ 141(99)Pt.2),以了解更多有關資料。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水污染管制(西北部附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第226號法律公告)
藉此項由行政長官在諮詢行政會議後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該條例")第7(2)及(3)條訂立的命令,指定的日期分別為1999年11月1日及1999年12月1日,以該等日期為界線,該條例第8(1)及9(1)條各自載述的禁止事項,適用於西北部附水質管制區。
議員可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E)55/04/ 141(99)Pt.2),以了解更多有關資料。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水污染管制(南區第二附水質管制區)(指定日期)令》(第227號法律公告)
藉此項由行政長官在諮詢行政會議後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該條例")第7(2)及(3)條訂立的命令,指定的日期分別為1999年11月1日及1999年12月1日,以該等日期為界線,該條例第8(1)及9(1)條各自載述的禁止事項,適用於南區第二附水質管制區。
議員可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E)55/04/ 141(99)Pt.2),以了解更多有關資料。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水質指標聲明(西北部附水質管制區)》(第228號法律公告)
藉此項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在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後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第5條訂立的聲明,為西北部附水質管制區訂立此聲明內所載的水質指標。
議員可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E)55/04/ 141(99)Pt.2),以了解更多有關資料。
《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
《水質指標聲明(南區第二附水質管制區)》(第229號法律公告)
藉此項由規劃環境地政局局長在諮詢環境諮詢委員會後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第5條訂立的聲明,為南區第二附水質管制區訂立此聲明內所載的水質指標。
議員可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PELB(E)55/04/ 141(99)Pt.2),以了解更多有關資料。
《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
《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令》(第230號法律公告)
藉此項由民航處處長在諮詢機場管理局後根據《機場管理局條例》(第483章)("該條例")第37條訂立的命令,指明為施行該條例限制區新的分界。該限制區現由以下範圍及部分組成,(a)位於赤鱲角的土地範圍,該範圍在一份稱為"Airport Authority Ordinance (Cap. 483) Map of the Restricted Area"的地圖上劃定並加上綠邊顯示,該份地圖編號為AAO/RA/001B;及(b)客運大樓的某些部分,該等部分在一組稱為"Airport Authority Ordinance (Cap. 483) Map of the Restricted Area"的地圖上劃定並加上黃色陰影顯示,該等地圖為數9份,編號分別為AAO/RA/002B、AAO/RA/003B、AAO/RA/004B、AAO/RA/005B、AAO/RA/006B、AAO/RA/007B、AAO/RA/008B、AAO/RA/009A及AAO/RA/010A。
現行的《機場管理局條例(限制區地圖)令》(第483章,附屬法例)現予廢除。
《監獄條例》(第234章)
《1999年監獄(修訂)令》(第231號法律公告)
藉此項根據《監獄條例》(第234章)("該條例")第4條訂立的命令,保安局局長把位於香港赤柱東頭灣道101號的白沙灣懲教所("上述監獄")闢作監獄用途。同時,《監獄令》(第234章,附屬法例)的附表現予修訂,加入上述監獄。
此命令已由1999年9月29日起實施。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圖書館(市政局轄區)指定令》(第232號法律公告)
藉此項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05K條訂立的命令,臨時市政局已指定九龍官塘三家村鯉魚門徑6號三家村市政大廈一樓("該圖書館")為圖書館。同時,在此命令中,《圖書館(市政局轄區)指定令》(第132章,附屬法例)的附表現予修訂,將該圖書館加入為第37項。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訂附表10)(第5號)令》(第233號法律公告)
藉此命令,臨時市政局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該條例")第79(3)條,撤消鴨脷洲西岸工業邨熟食市場及奶路臣街臨時熟食市場("該等市場")為公眾街市的指定。此命令同時根據該條例第79(5)條修訂該條例附表10第I部,把對該等市場的提述廢除。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9年市政局轄區內街市宣布(修訂)(第3號)宣布》(第234號法律公告)
藉此項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該條例")第79(1)條訂立的宣布,臨時市政局宣布鴨脷洲西岸工業邨熟食市場及奶路臣街臨時熟食市場("該等市場")不再為該條例適用的街市。此聲明同時修訂《市政局轄區內街市宣布》(第132章,附屬法例》的附表,把對該等市場的提述廢除。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修訂附表)令》(第235號法律公告)
藉此項由署理海事處處長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風塘)規例》
(第313章,附屬法例)("該規例")第14條訂立的命令,該規例的附表現予修訂,加入喜靈洲避風塘。
《船舶及港口管制(住家船隻)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住家船隻)(禁區)令》(第236號法律公告)
藉此項由署理海事處處長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住家船隻)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第16(1)條訂立的命令,宣布喜靈洲避風塘("該避風塘")內的香港水域範圍不准住家船隻進入。《船舶及港口管制(住家船隻)(禁區)(綜合)令》(第313章,附屬法例)的附表同時予以修訂,將該避風塘加入為第14項。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水域的封閉)公告》(第237號法律公告)
藉此項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該條例")第16B條訂立的公告,由1999年10月1日上午5時至上午8時59分整段期間,署理海事處處長封閉此公告的附表所指明的香港水域範圍。除提供來往灣仔與尖沙咀之間專營渡輪服務的天星小輪有限公司的渡海小輪之外,所有船隻均不准在上述時段內進入該範圍。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1999年職業退休計劃(成員要求提供計劃資產資料)(修訂)規則》(第238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由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根據《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該條例")第73條訂立,修訂《職業退休計劃(成員要求提供計劃資產資料)規則》(第426章,附屬法例)的附表的通知格式,加入對該條例第35(2)(b)(iv)條所指明的資料的提述。此項增訂使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可藉通知要求提供,佔有關計劃資產的市值或可變現值超過5%的投資的詳情。
此規則將由1999年11月11日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13/4/2C(98)VIII),以了解有關的背景資料。
《公司條例》(第32章)
《〈1999年公司(修訂)條例〉(1999年第30號)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39號法律公告)
藉此項根據《1999年公司(修訂)條例》("該條例")第1(2)條訂立的公告,財經事務局局長已指定1999年11月11日為該條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條例是關乎合併寬免的條文,在條例制定前業經法案委員會審議。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
《〈1998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1999年第76號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40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根據《1998年建築地盤(安全)(修訂)規例》("該規例")第1條,勞工處處長已指定1999年10月1日為該規例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規例取代現行《建築地盤(安全)規例》(第59章,附屬法例)第VA部,並載述在地盤內高度不少於2米之處工作的人士須遵守的安全規定。
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顧建華
19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