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動議譴責一位議員的議案後,可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取消議員的資格)成立調查委員會。
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立法會議員如有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須由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若議員已動議有關議案,除非立法會有其他指令,否則,議案所述的事項須轉交調查委員會。
調查委員會須由1名主席、1名副主席及5名委員組成,全部均須為立法會主席按照內務委員會決定的選舉程序任命的議員。委員會負責確立議案所述的事實,並就已確立的事實是否構成譴責的理據提出意見。委員會須在完成其工作後,盡快向立法會匯報。
《議事規則》第73A條就調查委員會的法定人數及其進行工作的程序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