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為立法轄下的委員會,藉立法會於1998年7月8日通過的決議成立。
| 職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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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符合維持司法獨立及法治的精神原則下,監察及研究與司法及法律事務
有關的政策事宜,包括有關官員及部門在推行上述工作方面的效能。
2.就有關的政策事宜交換及發表意見。
3.在各有關政策範圍內的重要立法和財政建議正式提交立法會或財務委員會
前,先行聽取對該等建議作出的簡介,並提供意見。
4.就由立法會或內務委員會轉交,或由事務委員會本身提出的,在各有關政
策範圍內廣受公眾關注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及提交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