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會議
參考之用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
為緊急救護服務提供首長級人員的支援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各議員,消防處為了改善救護總區的管理架構,故此建議開設新的副救護總長職級(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1點)(101,100元至107,500元),以及把一個高級助理救護總長職位(一般紀律人員(主任級)薪級第36至38點)(85,525元至92,700元),提升至這個新職級。新的副救護總長會負責掌管緊急救護服務的運作,並協助救護總長處理工作,特別是進一步發展輔助醫療救護服務。
背景
2. 救護總區是消防處七個總區之一,轄下有2 395名編制人員、238部救護車和26部救護電單車,負責提供緊急救護服務,包括送院前護理,以及運送病人和傷者到醫院。救護總長(一般紀律人員(指揮官級)薪級第2點)是救護總區內唯一的首長級人員,負責管理、統籌和發展有效的緊急救護服務。消防處處長認為救護總區有需要加強首長級人員的支援,以便把緊急救護服務發展為現代化和有效率的服務。目前,救護總長由兩名高級助理救護總長協助處理救護車隊的日常運作及一般的行政和訓練事宜。救護總區現時的組織表載於附錄I。
力求提供更有效率及成本效益的救護服務
3. 自1995年救護服務顧問研究報告建議的措施推行後,緊急救護服務已實現92.5%的緊急召喚符合目標召達時間的承諾。為了保持這個水準,救護總長須親自監督顧問報告作出的長遠建議的推行,確保在有效率地調配救護資源以滿足不斷增加的緊急救護服務需求方面,繼續取得成效。他必須繼續策劃和發展輔助醫療救護服務,應付需優先處理的召喚。鑑於為市民提供輔助醫療救護服務極其重要,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建議消防處積極發展輔助醫療救護服務,並盡快將輔助醫療技術納入救護員職系的一般訓練和職責之內。救護總長負責的主要工作如下﹕
- 發展輔助醫療救護服務
為了進一步發展現時由急救醫療助理提供的輔助醫療救護服務,救護總長須進行全面研究,決定有關建議是否可行、所需資源和實施計劃,包括救護人員的訓練和延續醫療教育。
- 發展緊急救護服務的管理資料系統
消防處需要一套度身訂造的新系統,記錄數據用以分析服務是否符合召達時間。救護總長須監督該系統的發展和推行,日後並負責檢討系統的工作。這套系統會納入消防通訊中心現正計劃增設的新調派系統內。
- 檢討救護資源的運用
緊急救護服務的需求每年穩定增長7%。救護總長須帶領定期檢討這項服務,以便以緊絀的資源應付增加的需求。
- 公共資訊、教育及公關計劃
為了解決緊急救護服務可能遭濫用的問題,救護總長現正展開一項新措施,向巿民發放服務資訊、教育巿民正確使用緊急救護服務,以及制訂與巿民建立客戶關係的策略,配合巿民因為就診和心理需要而對救護服務抱有的期望。
開設副救護總長職位的需要
4. 鑑於救護總長須親自處理的工作不但數量大增,而且性質也日趨複雜,故消防處處長認為,救護總長如沒有一名屬首長級的副手協助,便會愈來愈難分配足夠時間和精力處理各項工作。因此,消防處處長建議開設新的副救護總長職級,並把一個高級助理救護總長職位提升至這個職級,擔任救護總長的副手。建議開設的副救護總長職位,職責包括確定市民對輔助醫療救護服務的需求;制訂訓練計劃,使救護人員成為合資格的輔助醫療人員及督導人員;訂立可以衡量服務的指標;以及設計高質素的重新考核和延續醫療教育計劃。副救護總長並須研究輔助醫療救護車的調派系統及消防通訊中心使用的調派程序,務求每宗要求輔助醫療服務的個案都適當地加以分類並由輔助醫療救護車處理。副救護總長亦須就服務需求的分布、情況和市民的期望,密切監察和不斷覆檢現有的緊急救護服務。
5. 附錄II及III分別載列建議的救護總區組織表及副救護總長職責說明。
對財政的影響
6. 這項建議涉及的每年額外平均員工開支總額(包括薪金和員工間接費用)為110,808元。
開設職位的時間
7. 這項建議訂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的會議提交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如果財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的會議上通過,建議的副救護總長職位即可開設。
保安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
附錄I
現行的救護總區組織表
附錄II
建議的救護總區組織表
附錄III
副救護總長的建議職責說明
- 監察救護總區轄下三個行動區域的運作和工作效率。
- 策劃、統籌和控制救護資源在全港的調配,使緊急救護服務能維持最有效的運作。
- 根據服務指標,監察和改善緊急救護服務。
- 進行檢討和研究,以及實施品質保證制度,使救護服務時刻達到服務指標。
- 參與制訂和檢討救護服務的政策及行動程序。
- 策劃、發展和實施輔助醫療救護服務。
- 與醫療機構及其他機構商討有關救護服務的事宜,以合乎經濟效益的方式運用現有資源。
- 處理紀律個案、調查投訴,並在必要時採取跟進行動。
- 處理有關員工關係的事務,出席處方與救護人員各職工會舉行的會議,並與這些職工會保持聯絡。
- 發生嚴重事故時,親自指揮救護行動。
- 在救護總長休假或外訪時代理其職務,擔任救護總區的主管。
- 執行日常職責及其他獲委派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