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9至2000年度立法會會期
曾動議決議案予以修訂(包括廢除)的附屬法例
(以不廢除或不提出修訂即屬通過的程序批准)

在某項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後,可在該項附屬法例提交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之後28天(稱為審議期限)內舉行的立法會會議上動議決議案,修訂(包括廢除)該項附屬法例。在有關的審議期限屆滿之前,立法會可動議決議案,把指定的附屬法例的審議期限延展。《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為此項程序提供法律依據。

曾動議決議案以作修訂的附屬法例

提交立法會
日期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提出動議
的立法會日期
動議人表決結果
17.11.1999 《1999年入境(修訂)規例》
[1999年第273號法律公告]
5.1.2000 保安局局長 通過
26.1.2000 《〈1997年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令〉2000年(修訂)令》
【2000年第16號法律公告】
1.3.2000 劉慧卿議員 否決
31.5.2000 《財政資源規則》
【2000年第103號法律公告】
3.5.2000 財經事務局長 通過
24.5.2000 《區域法院規則》
【2000年第186號法律公告】
21.6.2000 政務司司長 通過


曾動議決議案以作廢除的附屬法例

提交立法會
日期
附屬法例
(法律公告編號)
提出動議
的立法會日期
動議人表決結果
15.12.1999 選舉管理委員會(在選票上印上組織名稱及標誌)(立法會)規例
【1999年第306號法律公告】
19.1.2000 夏佳理議員 通過
26.1.2000《2000年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的成立)(上訴)(修訂)規例》
【2000年第13號法律公告】
1.3.2000 劉慧卿議員 否決
26.1.2000《2000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選舉委員會)(立法會)令》
【2000年第15號法律公告】
1.3.2000 劉慧卿議員 否決
16.2.2000《2000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訂)規例》
【2000年第39號法律公告】
29.3.2000梁智鴻議員通過
29.3.2000 《中醫藥(費用)規例》
【2000年第69號法律公告】
3.5.2000 吳清輝議員 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