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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地下铁路条例草案》

概略

在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四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建议,署理行政长官指令《地下铁路条例草案》(见附件A)应提交立法会,将地下铁路公司(地铁公司)部份私有化。

背景和论据

由政府拥有地铁公司的理据

2. 地铁公司是在一九七五年根据《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成立的法定公司,受委托在顾及香港公共运输系统的合理所需下,建造和经营地下铁路(地铁)。第270章规定,地铁公司须按审慎的商业原则经营。

3. 现时,地铁公司是由政府全资拥有。多年来,政府的股本有助推动地铁公司扩展地铁网络。扩展地铁网络是大型的基建工程,需要作出大量的资本投资,而且在营办初期更要负担巨额债项。目前,地铁公司营办的铁路系统,是全球效率最高和盈利最可观的铁路系统之一。稳健的财政状况和卓越的公司管理,令地铁公司获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区政府)相同的信贷评级。

推行地铁公司私有化的益处

4.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财政司司长在发表《财政预算案演词》时,宣布政府有意通过公开招股的形式,把地铁公司的部分股权私有化。

5. 地铁公司是由政府全资拥有,并按审慎商业原则经营的公营机构的成功例子。我们相信,引进私人股本,能巩固地铁公司提高效率和竞爭力的决心。在营运铁路方面,私有化会加强市场规律所发挥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效率。此外,私有化又可为地铁公司在兴建新铁路时,开辟更广泛的资金来源和更多的融资渠道。此举将有助于促进本港铁路运输的发展。

6. 地铁公司私有化更可以提供一良好机会,让香港市民投资在一家根基稳固、管理得当、增长潜力强劲而又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机构,从而分享其经营成果。把地铁公司这样质素优良而资本雄厚的公司在本港上市,能令本港的证券市场更为稳定,更趋多元化。这次公开招股的计划会受到广泛的宣传,如果成绩理想,会有助于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这计划还可以显明政府奉行自由市场经济的决心。此外,公开招股更可为政府的一般收入带来进帐,对政府中期的财政状况也有帮助。

政府保留最大股份

7. 地铁公司私有化后,政府将继续保持为该公司的最大股东的地位(即继续持有最少51%的股份)。我们认为,政府继续持有地铁公司的股权,既可令地铁的乘客安心,亦可令本地和海外投资者以及各评级机构深信政府支持地铁公司继续为本港提供和扩展运输基础设施。上述人士和机构的信心,将有助维持地铁公司的信贷评级在现时与政府同等的水平,令该公司能继续获得具成本效益的贷款。

规管架构

车费规管事宜

8. 我们认为,在地铁公司私有化后,该公司能继续保留厘定车费的自主权利是十分重要的。这样可使该公司能够继续投入资本,以发展和维修铁路系统。事实上,如果地铁公司无权厘定车费,可能导致地铁公司的股份难于销售,令私有化计划无法实施。根据现行《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的规定,地铁公司是有权自行厘定车费。不过,地铁公司在厘定车费时,实际上是必须详细考虑市民的负担能力和接受程度,与及其竞爭对手的票价等因素。而地铁公司亦会就每年检讨车费事宜,咨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和交通咨询委员会。地铁自一九七九年十月启用以来,车费的每年平均增幅为7.5%,比同期甲类消费物价指数的平均增幅8.2%为低。由于经济下调,通胀率偏低,地铁公司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以来并沒有增加车费。

9. 从政府的角度来看,我们仍会继续肩负重任,促使地铁公司与其他公共交通机构展开良性竞爭,以确保市场力量能有效地压制票价的上升。我们会致力维持一个公平的经营环境,让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互相竞爭,以确保有不同形式而又票价合理的交通工具供市民选择。

新铁路工程

10. 随著乡郊地区续渐城市化,在提供集体公共运输服务方面,建造铁路应该会比发展道路更为可取,因为前者的载客量较多、占用较少土地,而且更符合环保原则。私有化之后,地铁公司在计划兴建新支线时,仍需遵从商业原则和规律,令兴建的支线,能够与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竞爭及带来合理的商业回报。

11. 假如基于公众利益和政府的运输政策,致令已经私有化的地铁公司须因应社会和经济需要,发展无利可图的铁路计划,我们相信政府应对地铁公司提供资助,使有关计划可获取商业回报。不过,政府必须分别审核每项铁路发展计划应得的资助,并须向公众交代给予资助的理由。资助的形式可以是批予物业发展权或协助发展铁路基建设施。

12. 日后,假如部分股权已经私有化的地铁公司和仍然由政府全资拥有的九广铁路公司(九铁公司)竞办新的铁路工程,政府在批出有关的铁路工程合约方面,会继续担当重要的角色。一般来说,扩建现有铁路网络的工程,并不会令这两家公司展开激烈竞爭,因为从确保系统完整的角度来作考虑,营办原有主要网络的公司会明显占优。至于与现有铁路网络全无关连的工程,政府在批出合约前,会考虑长远运输规划、地铁公司和九铁公司承办该项新工程的能力,以及当时其他有关的运输政策等因素。我们相信最符合公众利益的做法是撇除政府在两间铁路公司持有不同股权的考虑,尽量促使两家铁路公司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爭。

土地问题

13. 地铁公司以往能够承担铁路工程的费用,该公司所进行的物业发展是一项重要的收入来源。地铁公司不但促进车站上盖的物业蓬勃发展,还令铁路沿线涌现不少新社区。地铁公司除了筹划物业发展计划之外,更负责大部分地基建造工程,以及提供其他一般基础设施。另一方面,物业发展计划也为铁路系统带来首批乘客。我们认为,地铁公司应继续承担把铁路和物业发展计划合而为一的工作。为此,我们会因应情况沿用现行政策,继续把地铁车站和车厂上盖的物业发展权批给地铁公司。

营运协议

14. 政府须与私有化后的专营权经营者(即"地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营运协议。营运协议会详细订明专营权的条款,包括政府的监察程序和地铁有限公司厘定车费的程序。地铁有限公司须负责提供适当而有效率的服务。政府则有权要求地铁有限公司检讨营运安排,也有权在适当时向该公司建议改善措施。地铁有限公司必须遵照政府的要求进行上述检讨,并详细考虑政府的建议,如决定不予采纳,则应向政府解释理由。营运协议所载有关地铁有限公司厘定车费的条文,规定该公司在厘定车费时,必须咨询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和交通咨询委员会,从而考虑市民对车费的接受程度。

15. 营运协议也会载明政府要求地铁有限公司须达到的服务表现基准,并会订定机制,以便政府监察该公司的服务。地铁有限公司如严重或持续地违反服务表现基准,可被罚款、暂时中止专营权,甚或遭撤销专营权。协议并会订明其他指标,以衡量服务质素和显示需要改善服务的地方。营运协议的主要条文摘要载于附件B

法律架构

16. 地铁公司目前是一家法定公司,不宜引入私人股本。因此,我们需要在地铁公司私有化前,成立一个称为"地铁有限公司" 的新机构。这家公众有限公司须受《公司条例》(第32章)规管,而地铁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亦会在《地下铁路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转归予这个新的法人团体。条例草案一经通过,便会取代现有的《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

17. 新法例会赋予上述新公司50年的专营权,经营现有地铁网络,即是说,当局会就整个地铁网络批出一项新专营权。由于计算地铁工程项目的內部回报率的基准期,是由地铁投入运作起计为期40年,而设计和建造工程一般需时七至八年,因此,我们相信把专营期定为50年是恰当的。此外,为期50年的专营权,亦足以促使地铁有限公司继续为维修和改善铁路系统作出投资。条例草案并会就延续专营权的事宜订定条文,并订明新公司如严重违反专营权条款,则会一如巴士和渡轮等其他公共交通专营权的条款,遭到暂时中止专营权或撤销专营权的处罚。

18. 根据现行《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的规定,香港铁路视察组(视察组)拥有多项权力,包括监察与铁路安全有关的各方面事宜,以及调查铁路事故的权力。视察组的现有权力,在条例草案中会一概获得保留。

条例草案

19. 条例草案共分下列为十个部分︰

    第I部︰导言

    草案第1条就本条例草案在制定后的简称及生效日期出规定。草案第2条就本条例草案中使用的某些词语的定义作出规定。

    第II部︰专营权的批予和延续

    草案第4条规定向地铁有限公司批予为期50年的专营权,由地铁有限公司经营铁路和建造铁路的任何延长部分。该条亦提述政府与地铁有限公司之间所订立的营运协议,其中载有专营权的条款及条件。草案第5条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延续地铁有限公司专营权的事宜作出规定。

    第III部︰在专营权下经营的表现

    草案第9条规定地铁有限公司须在任何时间,按照本条例草案及营运协议维持适当而有效率的服务。运输局局长赋权要求取得资料(草案第10条)及纪录(草案第11条),以便他能监察地铁有限公司有否遵从该公司在本条例草案及营运协议下的义务。草案第14条容许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于地铁有限公司在很大程度上违反或持续违反本条例草案或营运协议的情况下,向地铁有限公司施加财政罚则。

    第IV部︰专营权的暂时中止,撤销及届满

    草案第15条规定,在紧急情况或铁路运作大规模停顿的情况下,可将专营权暂时中止;并规定在此情形下须向地铁有限公司支付的补偿。草案第16、17及18条规定,如地铁有限公司有该等条文所界定的失责行为,专营权可予以撤销。草案第19条授权政府在专营权被撤销或专营期届满的情况下接管由地铁有限公司保存的铁路财产,以及按政府认适当的方式使用或处置该等财产。该条文旨在给予政府所需权力,以确保地铁有限公司专营权被撤销或专营期届满对铁路服务造成的干扰可减至最少。草案第20条规定就根据草案第19条接管或使用铁路财产而须支付的补偿。

    第V部︰补偿

    第V部规定,如政府与申索人之间未就须付予申索人的补偿款额达成协议,须由一名仲裁员对补偿作出厘定;该部并就与支付该补偿有关事宜作出规定。

    第VI部:铁路的安全

    草案第26及27条就铁路视察主任的委任、职责及权力作出规定。草案第28条规定,如铁路有能引致任何人受伤或危险的欠妥之处,运输局局长可规定地铁有限公司对该等欠妥之处作出补救。

    第VII部:运输交汇处

    草案第31及32条规定地铁有限公司须划定和管理运输交汇处。

    第VIII部:规例和附例

    草案第33条例规定,运输局局长可订立附属法例,以规管本条草案下的事宜。草案第34条规定,地铁有限公司可订立附例,以规管使用铁路的乘客的行为。

    第IX部︰转归条文及过渡性安排

    草案第37条规定,地铁公司的所有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须转归予地铁有限公司。草案第38至41条规定,就转归的财产而言,地铁有限公司在各方面均须视为犹如其为地铁公司一样。此外,本部亦就公司帐目(草案第43条)、课稅事宜(草案第45条)及土地权益(草案第47条)订立相类条文。在同一方式下,草案第46条给予地铁有限公司豁免,使其无须就根据第IX部获转归的财产等缴付印花稅。草案第42条就财政司法团持有地铁有限公司股份作出规定。草案第52条就地铁公司于适当时候解散作出规定。

    第X部︰杂项

    草案第53条规定,地铁有限公司有权对运输局局长及其他公职人员根据本条例草案某些条文所出的决定,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出上诉。草案第54条及附表2豁免地铁有限公司受某些法律的实施所规限。草案第58条规定,与出售地铁有限公司股份或将地铁有限公司股份在证劵交易所上市有关的费用,可在有关出售或上市的收益拨入政府一般收入前予以扣除。草案第59条容许地铁有限公同的股份及债务证劵被视为《受托人条例》(第29章)所指的特准投资项目。草案第63条规定,《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予以废除,并规定根据该条例订立而列于附表3、4及5的附属法例及公告予以采纳为根据本条例草案订立的附属法例及公告。草案第64条及附表6规定对其他成文法则作出的相应修订。

立法程序时间表

20. 立法程序时间表会如下︰

刊登宪报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首读和开始二读辩论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恢复二读辩论、委员会审议阶段和三读 另行通知

对人权的影响

21. 律政司认为,条例草案与《基本法》內有关人权的条文并无牴触。

对财政和人手的影响

22. 我们并沒有为公开招股设下特定的期限。由于财政上的原因,我们希望在市场情况许可下,可于二零零零至零一年间进行招股。为方便财政的规划,我们假定出售有关的股票可为政府在二零零零至二零零二两个财政年度,合共带来300亿元的收益。这次公开招股将会对政府中期的财政状况有帮助。不过,实际收益数字会受多个因素影响,包括股份的估值、市场情况和招股数量。我们建议把出售股份和上市所需的有关费用,从公开招股中所得到的收益中扣除,而条例草例中亦己加进一项条文,使这项建议可付诸实行。

23. 目前,总铁路视察主任负责监察地铁的安全事宜。运输署沒有参与日常监察地铁服务的工作。该署须逐步增进属下人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监察地铁公司在私有化后为乘客提供的服务。该署初期会通过重新调配內部人手成立一个小规模的组别,以承担由条例草案带来的额外工作。但将来有关的监察组别是有需要扩大的,介时该署会按照一般程序申请增拨资源。除此之外,条例草案对财政和人手沒有其他影响。

对经济的影响

24. 地铁公司私有化进一步显示政府决意奉行自由市场经济,并致力促进竞爭。将来地铁有限公司可从股票市场中筹集资金,令一些原本须投入铁路计划的政府资源,能够转用于其他优先的投资项目中。地铁有限公司上市,会使本地证券市场更趋多元化,从而加强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吸引力。世界各地的经验亦证明,公司私有化往往能够提高效率和生产力。

公众咨询

25. 我们分别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和六月二十五日,征询了交通咨询委员会和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的意见。

宣传安排

26. 我们会在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就有关《地下铁路条例草案》刊宪事宜发出新闻稿,并会安排发言人回答传媒的查询。

查询

27. 所有有关本参考资料摘要的查询,可与运输局首席助理局长邓忍光先生联络(电话:2189 2183,传真:2537 5246)。


运输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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