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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条例草案》委员会会议
日 期:
2000年5月9日(星期二)
时 间:
上午8时30分
地 点:
立法会大楼会议室A
议 程
逐项审议条例草案的条文
(条例草案第23条至第43条及附表1、2及3)
背景资料文件
于2000年1月28日随立法会
CB(3)515/99-00
号文件送交委员的条例草案文本;
资讯科技及广播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ITBB(CR)9/19/1/(00)Pt.7
);
法律事务部就条例草案拟备的报告(立法会
LS77/99-00
号文件),已于2000年2月17日随立法会CB(2)1118/99-00号文件送交委员;
标明各有关条例的相应修订的文本(条例草案附表9) [CB(2)1359/99-00(01)号文件];
有关文件
助理法律顾问分别于2000年3月28日及2000年5月3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
CB(2)1743/99-00(01)
及
CB(2)1892/99-00(01)
号文件];
由助理法律顾问3提交有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的决定可否予以司法覆核的资料文件[立法会
LS131/99-00
号文件(随附于后)];
按主题列出各代表团体在其意见书中所提关注事项的摘要(只备英文本)[CB(2)1892/99-00(02)号文件];
截至2000年5月6日的委员关注事项一览[CB(2)1917/99-00(01)号文件(容后奉上)];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题为"电视节目服务牌照的发牌准则" [
CB(2)1568/99-00(01)
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题为"对代表团体提出的意见所作出的回应" [
CB(2)1572/99-00(01)
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分别题为"广播事务管理局"及"广播事务管理局在《广播条例草案》下新增的职能" [CB(2)1656/99-00(01)及
CB(2)1722/99-00(02)
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题为"与艺人合约有关的保障竞爭条文" [
CB(2)1722/99-00(01)
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题为"当局就《广播条例草案》內保障竞爭条文所提出的意见作出的回应" [
CB(2)1743/99-00(02)
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题为"在草案委员会会议上所提出有关政策的事宜" [
CB(2)1774/99-00(01)
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题为"暂时吊销及撤销牌照" [
CB(2)1783/99-00(01)
号文件];
政府当局提供的文件,题为"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施加罚款" [
CB(2)1824/99-00(02)
号文件];及
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进一步提交的意见书[CB(2)1917/99-00(02)号文件(随附于后)]。
立法会秘书处
200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