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工业训练(建造业)(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工业训练 (建造业) 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工业训练 (建造业) (修订) 条例》。

2. 取代详题

《工业训练 (建造业) 条例》(第317章) 的详题现予废除,代以--

"本条例旨在就建造业训练局的设立、职能及管理,并就承建商须就建造工程缴付征款,以及相关的目的订定条文。"。

3. 释义及适用范围

第2(1) 条现予修订,在 "征款" 的定义中,废除 "训练"。

4. 训练局的职能

第5条现予修订--

(a) 在 (c) 段中,在 "业" 之后加入 ",而协助的方式可包括给予经济支援";

(b) 在 (d) 段中,废除句号而代以分号;

(c) 加入--

"(e) 评核任何人在涉及建造业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种类的工作方面已达致的技术水平,并就该等工作举行考核或测试、发出或颁发技术水平证明书以及确立须达致的技术水平。"。

5. 训练局的组成

第7(1)(d) 条现予修订,废除 "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 (香港分会)" 而代以 "香港测量师学会"。

6. 建造业征款的征收

第21条现予修订,废除 "训练"。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

(a) 扩大建造业训练局 ("训练局")的职能,以包括评核及确立与建造业相关的工作的技术水平,以及以给予经济支援的方式协助完成训练课程的人就业;

(b) 改变组成训练局的成员,以香港测量师学会代以在1997年8月31日解散的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 (香港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