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保护海港(修订)条例草案
修订《保护海港条例》。
由立法会制定。
1. 简称
本条例可引称为《1999年保护海港 (修订) 条例》。
2. 修订详题
《保护海港条例》(第531章) 的详题现予修订,废除 "中央"。
3. 释义
第2条现予修订,废除 "中央海港" 的定义。
4. 不准在海港內进行填海工程的推定
第3(1) 条现予修订,废除两度出现的 "中央"。
5. 过渡性条文
第4条现予修订——
(a) 将该条重编为第4(1) 条;
(b) 加入——
"(2) 《1999年保护海港 (修订) 条例》(1999年第 号) 不适用于任何在该条例生效日期前已根据有关条例获得授权进行的填海工程。"。
6. 中央海港范围
附表1现予废除。
摘要说明
本条例草案旨在修订《保护海港条例》(第531章) ("条例"),使其适用范围扩展至《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所界定的 "海港"。
2. 草案第2条修订条例的详题。
3. 草案第3条废除 "中央海港" 的定义。
4. 草案第4条修订条例第3(1) 条,废除 "中央海港" 中 "中央" 一词。
5. 草案第5条列出过渡性条文。
6. 草案第6条废除条例的附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