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840/98-99号文件

档号:CB2/P/3

1999年5月1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內务守则》的修订事宜


目的

本文件旨在请议员通过附件所载的《內务守则》修订建议。

《內务守则》

2.《內务守则》是由內务委员会制订的指引,用作补充立法会《议事规则》。《
內务守则》亦就某些行事方式作出规定,该等行事方式是由议员协商议定,规定
立法会及其辖下各委员会的某些事务应如何进行。

3.现行一套《內务守则》是在1998年7月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获议员通过。现时
建议的各项修订,主要是因应立法会于1998年9月9日及1999年4月28日通过对《
议事规则》的修订而作出的修改。有关修订又包括一些尚未纳入现行《內务守则
》的商定程序或行事方式。此外,亦有若干文字上的轻微修订,旨在使条文內容
及表达更为明确。较重要的各项修订在下文第4至18段详细论述。

修订建议

议员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次序 -- 守则第1条

4.根据《议事规则》第1条,议员的排名序按连续担任立法会议员的时间而定。
如有两名或以上议员连续担任议员的时间相同,则较先宣誓的议员须当作为连
续担任议员时间较长者。议事规则委员会较早时曾建议,为免生疑问,决定议
员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次序的方法,应在《內务守则》中订明。

5.现建议在《內务守则》加入新的守则第1条,规定议员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
誓的次序按连续担任立法会议员的时间而定。连续担任立法会议员时间较长
的议员先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如有两名或以上议员连续担任议员的时
间相同,其宣誓次序须按议员中文姓名繁体字笔划多少编排;姓名笔划最少
的议员先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选举立法会主席 -- 守则第1A条

6.《內务守则》第1A条用作处理在立法会任期內进行立法会主席选举的情况。
由于载述立法会主席选举程序的《议事规则》附表业已修订,规定连续担任立
法会议员时间最长的议员而非立法会秘书须主持立法会主席的选举,故守则第
1A条亦应按同样方式作出修订。

7.《內务守则》第1A条现时规定,凡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代理主席均不能主持
立法会主席的选举,则立法会秘书须主持选举。现建议修订该守则,规定由连
续担任立法会议员时间最长的议员而非立法会秘书主持立法会主席的选举。此
外,亦建议对守则第1A(c)条作出文字上的轻微修改,使文意更为明确。

选举议员主持立法会会议的程序 -- 守则第1B条

8.议员谅会记得,內务委员会曾于1998年7月24日通过一项程序,规定立法会
主席及立法会代理主席如在某次立法会会议上缺席,或认为不能执行主席职务
,议员须选举一名议员主持该次立法会会议。

9.在《议事规则》附表作出上文第6段所述的修订后,现建议按同样方式对该程
序作出修改,即如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代理主席不能主持选出主持会议的议员
的选举,则有关选举须由连续担任立法会议员时间最长的议员而非立法会秘书
主持。

10.此外,亦建议把该程序纳入《內务守则》內,成为守则第1B条。

以议员有直接金钱利益为理由将其表决作废 -- 守则第3条及附录II

11.《內务守则》第3条及附录II述明根据《议事规则》第84(4)条所订在进行点
名表决时动议将表决作废的议案的程序。在修订《议事规则》第84(4)条后,守
则第3条及附录II亦须作出相应的修订。

12.议员亦会记得,鉴于议员提出关注,议事规则委员会较早时曾获请就该程序
进行检讨。待该委员会完成商议及提出建议后,守则第3条及附录II可能会再作
修订。

召开委员会首次会议及委员会主席的选举

13.在议员同意议员的排名序按连续担任立法会议员的时间而定后,现建议采纳
前立法局的做法,由连续担任立法会议员时间最长的议员召开委员会首次会议
,以及主持委员会主席的选举。

14.就內务委员会而言,內务委员会秘书须召开內务委员会首次会议的规定,已
从《议事规则》第75条中删除。因此,《內务守则》第20(b)条应予修订,规定
新一届立法会的內务委员会首次会议,由排名最先的立法会议员而非內务委员
会秘书负责召开。载述內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选举程序的守则第20(d)条及附
录IV应予修订,规定凡有关选举在新一届立法会的委员会首次会议上举行,排
名最先的立法会议员须主持选举。

15.此外,亦建议对关乎事务委员会的守则第22(e)及(f)条作同样修订,即排名最
先的立法会议员负责召开每届任期首个会期內事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以及主持
事务委员会主席的选举。

16.至于法案委员会方面,守则第21(c)条现予修订,规定已加入法案委员会的立
法会议员中排名最先者而非法案委员会秘书,负责召开法案委员会的首次会议,
以及主持法案委员会主席的选举。

参加法案委员会 -- 守则第21(d)条

17.议员在1998年11月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同意,在立法会会期开始后才加入立
法会的议员,应在其被宣布当选为立法会议员之日起计的一个月內,表明拟加入
哪些法案委员会。现建议订立新的守则第21(d)条,在《內务守则》內反映此项经
议员同意的安排。在事务委员会方面,此项安排已在守则第22(d)条中订明。

逾期参加委员会 -- 守则第23条

18.议员在1999年3月19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决定,议员以当时身体不适或不在
本港以外的理由在限期过后才提出参加委员会的要求,须向有关委员会提出,以
供考虑。只有在议员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有关委员会方可接纳此等申请。此
外,在委员会选出主席及副主席之后才加入的任何委员,不得以其在进行有关选
举时尚未成为委员会的委员为理由,要求重选主席及副主席。在该次会议上,议
员又同意对守则第23条的措辞作出相关修订。谨请议员注意,现亦建议对该守则
再作若干文字上的修改,使文意及表达更为明确。

征询意见

19.谨请议员通过附件所载的《內务守则》修订建议。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4日


附件

立法会《內务守则》的修订建议


修订建议

立法会会议

1.议员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次序


  1. 议员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的次序按连续担任立法会议员的时间
    而定;连续担任立法会议员时间较长的议员先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
    宣誓。

  2. 如有两名或以上议员连续担任议员的时间相同,其宣誓次序须按议
    员中文姓名繁体字笔划多少编排;姓名笔划最少的议员先作宗教式
    或非宗教式宣誓。

1A.选举立法会主席

  1. 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2. 如立法会主席在立法会任期內辞去此职位,但仍然出任议员,则立
    法会主席的改选须最迟于接获其辞职通知后的第三次立法会会议上
    举行。在任立法会主席除非已正式离任,否则须决定改选的日期及
    主持选举;如在任立法会主席已正式离任,则立法会代理主席将决
    定改选的日期及主持选举。如立法会代理主席获提名为立法会主席
    的候选人,则出席议员中连续担任立法会议员时间最长者,须主持
    立法会主席的选举。

  3. 如立法会主席在立法会任期內不再担任立法会议员,则立法会代理
    主席须命令在立法会会议上进行立法会主席的改选。是次改选须尽
    早进行,而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填补因立法会主席不再担任立法
    会议员而出现的空缺的议员履任后第三次立法会会议上举行,并由
    立法会代理主席主持。如立法会代理主席获提名为立法会主席的候
    选人,则出席议员中连续担任立法会议员时间最长者,须主持立法
    会主席的选举。

  4. 选举立法会主席的程序,载于《议事规则》附表。

1B.选举议员主持立法会会议的程序

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代理主席如在某次立法会会议上缺席,或认为不能执行主
席职务,则出席会议的议员须按附录I所载程序互选一名议员主持该次会议。

3.以议员有直接金钱利益为理由将其表决作废

以某议员有直接金钱利益为理由将其表决作废的议案,可无经预告由任何议员
在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说出按其判断原议案是否获得所需的过半数票
后,立即动议;如有命令进行点名表决,有关议案可在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
会主席说出点名表决所记录的有关议员数目后,立即动议。在点名表决时动议
将表决作废的议案的程序,载于附录II。

13.由议员提出的辩论数目

立法会每次例会不应举行超过两项辩论,该等辩论可以是个别议员提出的两项
议案辩论、两项休会辩论,或一项议案辩论及一项休会辩论。该等辩论不包括
就下列各类议案进行的辩论--

  1. 特定议案(《议事规则》JA部)

  2. 有关法案的议案(《议事规则》K部);

  3. 有关委任专责委员会及向专责委员会交付事宜的议案(《议事规则》
    第78及79条);

  4. 有关修订或暂停执行《议事规则》的议案;

  5. 根据某条例动议的议案[例如:《释义及通则条例》第34或35条(有关
    立法会在附属法例方面的权力)];及

  6. 任何其他议案,倘获得通过,可授权立法会、某委员会、立法会主席
    或其他人士作出某些作为者,或援引法例或《议事规则》的某些条文
    者。

委员会

20.內务委员会


  1. 內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须在公开会议中由议员互选产生,任期直至
    委员会在其获选后的下一会期选出正副主席为止。

  2. 新一届立法会首个会期的选举须在委员会于该会期內举行的首次会
    议上进行。委员会在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由排名最先的立法会议
    员负责召开。。

  3. 至于每届任期第二个或其后各个会期的选举,可在该会期开始前举行
    的会议上进行。是次会议须由在任的委员会主席召开。若选举前在任
    的委员会正副主席均获提名委员会主席一职,出席议员中排名最先者
    须主持选举。

  4. 选举內务委员会正副主席的程序,载于附录IV。议员倘提名缺席的议
    员为主席或副主席,必须表明已确实获得该缺席议员接受提名。

  5. 立法会会期內,內务委员会通常在每个星期五下午2时30分举行会议
    。遇有财务委员会会议安排于同一下午较早时间举行,內务委员会会
    议将于下午4时30分开始。其他委员会如需在星期五下午举行会议,
    应安排在內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举行。秘书处会发出书面预告通知议
    员有关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6. 提出每次会议议程项目的期限通常为该次会议举行前的星期二下午5
    时。议员如欲在截止期限后提出急切议程项目,可向內务委员会主
    席提出要求,以便于会议上在"其他事项"下加以讨论。主席须决定
    是否批准该项要求。

  7. 內务委员会将参考当局提供的资料、法律顾问的意见、法案委员会
    的数目,以及法案的急切程度等,决定是否成立法案委员会,以及
    法案委员会展开工作的先后次序。当某法案已准备就绪,可在立法
    会恢复二读辩论时,內务委员会主席会安排知会负责该法案的议员
    或官员。

  8. 并非所有法案均需交付法案委员会研究。內务委员会可以 --

    1. 在审阅法律顾问就法案所涉及的法律范畴提交的报告(及
      在有需要时提交的进一步报告)后,通过支持恢复对法案
      进行二读辩论;或

    2. 因应个别议员所提出索取资料或请求就法案若干方面加以
      澄清的要求,向法律顾问或秘书处有关的职员发出指示,
      请其与当局商讨,以及向有关的议员及內务委员会提交关
      于法案的进一步报告。

  9. 內务委员会建议将予设立的事务委员会数目、名称及职权范围。委
    员会亦可将涉及立法会事务的任何政策事宜交付有关的事务委员会
    研究,并可就与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有关的事宜,要求事务委员会
    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10. 內务委员会可委任小组委员会,以便协助研究某些特定附属法例及
    不属事务委员会职权范围而备受公众关注的事项。

21.法案委员会

a. 法案委员会及內务委员会辖下研究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会,在同一期间
內运作的数目应限为16个。限额中有一特定名额拨予研究附属法例的小
组委员会。尽管在同一期间內运作的法案委员会数目限为15个,但若有
充分理由,则可有超过一个小组委员会在同一时间运作。遇有多于15个
法案委员会成立,轮候制度便会自动开始实施。

b. 每一法案委员会须由不少于3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

c. 当內务委员会在其会议席上将某法案交付法案委员会时,议员可于席上以
举手方式表示参加该法案委员会,而该等议员中排名最先者,负责召开法
案委员会的首次会议。议员亦可于该法案委员会秘书所订的既定限期內,
将回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参加法案委员会。除特别情况外,该限期通常定
于法案委员会首次会议的一整天前。

d. 在立法会会期开始后才加入立法会的议员,应在其被宣布当选为立法会议
员之日起计的一个月內,表明拟加入哪些法案委员会。

()



e. 法案委员会的主席须由该委员会的委员互选产生。该委员会亦可选举一名
副主席。正副主席的任期应与该委员会的运作期相同。上文守则第20(d)条
所规定选举正副主席的程序亦适用于法案委员会。委员倘提名缺席的委员
出任某一职位,必须表明已确实获得该缺席委员接受提名。

f. 轮候名单上的法案委员会按有关法案提交立法会的先后次序排列。在答应
当局所提出研究某政府法案的法案委员会优先展开工作的要求时,研究议
员法案的法案委员会次序不应因此受到影响。同一道理,若某议员法案需
优先处理,政府法案的次序亦不应改变。某法案性质急切与否,须由內务
委员会决定。

g. 某法案委员会倘决定暂时搁置法案的研究工作(可藉传阅文件方式,要求委
员作出此项决定,并以书面示意),便应知会內务委员会,并由內务委员会
决定轮候中的下一个法案委员会应否展开工作。至于工作被暂时搁置的法
案委员会,通常须待另有名额腾空时,方可重新进行其研究工作。

h. 法案的研究工作应从速进行,并尽可能在展开工作后3个月內完成。若法案
委员会需要较多时间进行研究,则该委员会的主席应向內务委员会报告,要
求将期限延长。

i.处理法案的工作应按下述指引进行--

  1. 在可行情况下,委员会应经常举行会议;

  2. 委员会的委员应尽量出席所有会议,并避免提早退席;

  3. 不应对已全面研议的事项重新展开讨论;

  4. 主席应密切监察所负责的法案的研究进度。若需暂时搁置某法案的
    研究工作,应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5. 当某法案的研究工作已达提交报告的阶段,在法律顾问及有关委员
    会建议下,內务委员会可决定将名额腾空,让轮候中的下一条法案
    展开研究。

j. 法案委员会在完成研究所获交付的法案后,须尽快通知內务委员会及以
书面知会该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商议的结果,并在有需要时说明其多数委
员及少数委员的意见,以及法案委员会是否支持该法案。法案委员会其
后须再向立法会作出报告。

k. 凡法案委员会主席或任何委员向立法会就法案委员会的工作作出报告,
应在有关法案恢复二读辩论时向立法会发言。作出报告的法案委员会主
席或委员获立法会主席许可后,可在该辩论中首先发言,无须限时15分
钟。

l. 倘法案委员会决定向立法会提交书面报告,该报告须在有关法案进行二读
辩论的同一次会议上提交,而提交该报告的法案委员会主席或委员须在辩
论开始之时,就该报告向立法会发言。

m. 若无迹象显示某法案将在有关的法案委员会完成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內
恢复二读辩论,而法案委员会倘有此决定,法案委员会主席或代表法案委
员会的任何委员须向立法会提交书面报告,并根据《议事规则》第21(3)条
请求立法会主席批准其就该报告向立法会发言。
n. 在立法会通过法案,或內务委员会决定解散有关的法案委员会时,该法案
委员会即告解散。

22.事务委员会

  1. 內务委员会建议事务委员会的数目、名称及职权范围,再交立法会通
    过。

  2. 每一事务委员会须由不少于6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议员可
    于该事务委员会在立法会会期內召开首次会议前,在既定的限期內将回
    条交回秘书处,以示参加。事务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在事务委员会随立
    法会解散而告解散之时终止。

  3. 议员在会期內若不欲继续留任事务委员会委员,则可请辞。

  4. 在立法会会期开始后才加入立法会的议员,应在其被宣布当选为立法会
    议员之日起计的一个月內,表明拟加入哪些事务委员会。

  5. 在立法会每届任期的首个会期內,事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已加入事
    务委员会的议员中排名最先的立法会议员负责召开,以便选举事务委员
    会的主席。其后所有会议,均由在任的主席召开。

  6. 每一事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须由该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互选产生,其任期
    直至事务委员会在其获选后的下一会期选出正副主席为止。上文守则第
    20(d)条所规定选举正副主席的程序亦适用于事务委员会。委员倘提名缺
    席的委员出任某一职位,必须表明已确实获得该名缺席委员接受提名。

  7. 一般而言,事务委员会正副主席的选举应在会期內首次举行的事务委员
    会会议进行。

  8. 凡出任事务委员会认为与其职权范围直接相关的政府咨询团体的主席或
    副主席的议员,不得成为该事务委员会的正副主席。

  9. 每名议员不得同时出任多于一个事务委员会的主席或副主席。

  10. 如主席及副主席暂时缺席,事务委员会可在该段缺席期间另选一委员代
    行主席之职。

  11. 当某一事务委员会与任何其他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以研究共同关
    注的事宜时,有关的事务委员会须决定应由哪一位主席主持该次会议。

  12. 倘若两个事务委员会的主席无法就如何处理同时涉及该两个事务委员会
    工作范围的事项取得一致意见,应咨询內务委员会主席,或当主席缺席
    时,征询副主席的意见,以决定应否由其中一个事务委员会著手处理有
    关事项,或该两个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应否举行联席会议。

  13. 若有超过两个事务委员会就共同关注的某项议题举行联席会议,如有需
    要可咨询內务委员会主席,或当主席缺席时,征询副主席的意见,以决
    定应否由对该议题最感关注的事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亦关注该议
    题的其他事务委员会的委员列席,或应否为关注该议题的所有议员安排
    非正式简报会。倘若后一项建议获得采纳,与会的议员应互选召集人,
    而在简报会开始时,议员应获提醒,他们在该等简报会上不会受到《立
    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保障,与议员在委员会会议中受到保障的情况
    不同。

  14. 关于联席会议的会议法定人数,在一次联席会议上,同时隶属两个事务委
    员会的议员,应被视为联席会议的其中一名委员。会议法定人数将是包括
    主席在內的联席会议委员总数的三分一(整数后的分数不计)。換言之,就
    委员及会议法定人数而言,每名议员只会被点算一次。

  15. 在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中,出席的委员进行表决时,会以过半数的意见作
    决定。不同事务委员会的委员所表达的反对意见,均应予以记录。

  16. 在立法会解散后,所有事务委员会即告解散。

  17. 凡属重要及/或可能引起爭议的立法或财务建议,在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
    员会前,应先咨询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倘未咨询有关的事务委员会,內务
    委员会或财务委员会应决定是否把该建议交付有关的事务委员会研究。

  18. 事务委员会通常不应处理立法会申诉制度之下的个别个案,但可研究该等
    个案所涉及的政策事宜。

  19. 事务委员会可成立小组委员会,以研究特定事宜及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应来自该事务委员会。

  20. 倘事务委员会认为需以立法会辖下事务委员会的名义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进
    行任何活动,须先获得內务委员会允许。內务委员会的决定须提交立法会
    行政管理委员会参考。

  21. 事务委员会须在会期內向立法会最少提交一次工作报告。如事务委员会获
    委以研究个别事宜,或获授权传召人士出席作证或提供证据,事务委员会
    须在完成研究工作后,向立法会提交报告。提交方式载于守则第2条。事
    务委员会亦可按其需要就个别事宜向內务委员会征询意见,或知会內务委
    员会有关研究报告的內容。

23.逾期参加委员会

  1. 若议员以当时身体不适或不在本港为理由,在限期过后才申请参加
    任何法案委员会、事务委员会、法案委员会或事务委员会辖下的小
    组委员会,或研究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会,其申请获接纳与否,须
    由有关委员会主席决定。

  2. 议员以(a)段所订者以外的理由在限期过后才提出参加委员会的要求
    ,须向有关委员会提出。只有在议员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委员
    会方可接纳此等申请。在委员会选出主席及副主席之后才加入的任
    何委员,不得要求重选主席及副主席。

  3. 任何议员如其申请在(a)或(b)段所述情况下遭拒绝,可要求內务委员
    会就此事作出决定。


附录I
(守则第1B条)

在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代理主席缺席时
选举议员主持立法会会议的程序


如立法会主席及立法会代理主席在某次立法会会议或部分会议上缺席,议员应
按下列程序选举一名议员主持该次会议。

2.如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代理主席事前已知道他们均不能主持某次会议或某部
分会议,则立法会主席或(在立法会主席缺席时)立法会代理主席将在紧接有关
会议之前的立法会会议上,邀请议员提名主持会议的议员人选。有效的提名须
由一名议员口头作出,并须由最少另外一名未获提名的议员口头附议,并为被
提名的议员接纳。

3.如只有一项主持会议的议员提名,则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代理主席须如是宣布
,并宣布该名议员获选为主持有关会议或有关部分会议的议员。

4.如有两项或更多提名,则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代理主席须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
进行投票,并由立法会秘书安排向每名出席会议的议员发给一张选票,选票的格
式如附件所示。

5.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议员须在选票上清楚写上其属意的候选人姓名,并将选
票放进投票箱。

6.所有出席会议并有意投票的议员投票后,立法会秘书须安排点算选票,并向立
法会主席或立法会代理主席(视属何情况而定)报告点票结果。任何议员均可要求
核对点票结果,予以确认。

7.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代理主席须宣布点票结果,并宣布各候选人之中获最多选
票的一名候选人获选为主持有关会议或有关部分会议的议员。

8.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同获最多有效选票,则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代理主席须宣
布其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其中一名候选人当选为主持会议的议员。

9.立法会主席或立法会代理主席须随即进行抽签,并按结果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
当选为主持有关会议或有关部分会议的议员。

10.如立法会主席、立法会代理主席或根据上述程序选出的主持会议的议员(如有
的话)在某次立法会会议上均缺席,主持会议的议员的选举须由出席议员中连续担
任立法会议员时间最长者主持,并按上文所载的程序进行。

附件
Annex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选举议员主持____年____月____日的立法会会议
Election of a Member to preside at the Council meeting
of ___________________


选票
BALLOT PAPER




请在下方空位清楚写上你属意的候选人姓名
Please put down in legible form the name of the
nominee of your choice in the space below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录II
(守则第3条)


在点名表决时动议
将表决作废的议案的程序



  1. 辩论结束后,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提出待决议题,交由立
    法会或全体委员会表决。

  2.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先后请赞成及反对该议题的议员举手
    ,然后根据他的判断,说出他是否认为出席会议的议员的过半数赞
    成该议题。

  3. 议员质疑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的判断,并要求进行点名表
    决。

  4.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命令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进行点名表
    决;而点名表决钟声将响起3分钟。

  5. 议员如欲根据《议事规则》第84(4)条,以另一位议员有直接金钱利
    益为理由,动议将该议员的表决作废的议案,须于进行点名表决时,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说出点名表决所记录的有关议员数目后
    ,私下将他的用意以书面通知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并写明
    他提议将其表决作废的议员的姓名,以及简单说明动议议案的理由。

    有意动议这项议案的议员,亦应以书面通知拟将其表决作废的议员,
    简单说明动议议案的理由。后者若打算澄清有关事项,可藉此机会提
    出。如果有意动议议案的议员在该事项获澄清后决定不动议议案,则
    应再以书面知会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有关决定。

  6. 在议员进行表决,并已确定他们对使用电子表决系统沒有任何问题后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命令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秘书印出表
    决结果,显示每一位议员作何表决,以确定其"表决"受到质疑的议员
    是否确实有参与表决。

  7. 如"表决"受到质疑的议员在点名表决时沒有表决,立法会主席或全体
    委员会主席将立即宣布点名表决的结果。如"表决"受到质疑的议员在
    点名表决时确实有表决,则会采取本程序第8至13项的步骤。

  8.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说出点名表决所记录的有关议员数目。

  9.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宣布他接获某议员私下向其作出的通知
    ,谓有意根据《议事规则》第84(4)条动议议案,以另一位议员有直接
    金钱利益为理由而将其表决作废。

  10.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叫喚该有关议员动议将另一位议员的表
    决作废的议案。

  11.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84(5)条的规定,决
    定是否提出将表决作废的待议议题。

  12. 提出将该议员的表决作废的待议议题后,该有关议员会根据《议事规
    则》第84(6)条的规定,在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会议上作出解释,但随
    后他须于就该议题进行表决时退席。

  13. 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就将该议员的表决作废的议题进行辩论,然后在
    该待决议题提出后进行表决。


附录IV
(守则第20(d)条)


选举內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程序


主持选举的议员

內务委员会主席的选举须在委员会的一次会议上进行。

2.如选举在新一届立法会的委员会首次会议上举行,排名最先的立法会议员须
主持选举。

3.在其他任何一次的主席选举中,在选举前担任內务委员会主席的议员须主持
选举。如他或她缺席或获提名候选该职位,在选举前担任委员会副主席的议员
须主持选举。如该两名在选举前担任內务委员会正副主席的议员均缺席或获提
名候选该职位,出席的其他议员中排名最先者须主持选举。

选举委员会主席

4.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即席邀请议员提名委员会主席一职的人选。有效的提名得由
一名议员口头作出,并须由最少另外一名未获提名的议员口头附议,并为被提名
的议员接纳。

5.如只有一项提名,则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委员会主席。

6.如有两项或更多提名,则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
指示委员会秘书发给每名出席会议的议员(包括主持选举的议员)一张选票。

7.出席会议及有意投票的议员须在选票上清楚写上其属意的候选人姓名,并将选
票放进投票箱。

8.所有出席会议及有意投票的议员投票后,委员会秘书须在全体出席会议的议员
面前点算选票,并向主持选举的议员报告点票结果;该名主持选举的议员须核对
点票结果,予以确认。

9.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宣布各候选人之中获最多有效选票的一名候选人当选为委员
会主席。

10.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同获最多有效选票,则主持选举的议员须宣布其将以抽
签方式决定如何对该等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

11.主持选举的议员须进行抽签,按结果对其中一名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并
随即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委员会主席。

12.随后,当选委员会主席的议员须主持会议,并视乎情况,著手处理会议的其
他事项或宣布休会。

选举委员会副主席

13.內务委员会主席须主持选举。(如主席缺席,则由出席议员中排名最先者主持
选举。)

14.主席须即席邀请议员提名委员会副主席一职的人选。有效的提名得由一名议
员口头作出,并须由最少另外一名未获提名的议员口头附议,并为被提名的议员
接纳。

15.如只有一项提名,则主席须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为委员会副主席。

16.如有两项或更多提名,则主席须宣布以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投票,并指示委员
会秘书发给每名出席会议的议员(包括主席)一张选票。

17.出席会议及有意投票的议员须在选票上清楚写上其属意的候选人姓名,并将
选票放进投票箱。

18.所有出席会议及有意投票的议员投票后,委员会秘书须在全体出席会议的议
员面前点算选票,并向主席报告点票结果;主席须核对点票结果,予以确认。

19.主席须宣布各候选人之中获最多有效选票的一名候选人当选为委员会副主席。

20.如两名或以上候选人同获最多有效选票,则主席须宣布其将以抽签方式决定如
何对该等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

21.主席须进行抽签,按结果对其中一名候选人投决定性的一票,并随即宣布该名
候选人当选为委员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