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4/98-99号文件
档号:CB2/P/3
1998年7月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立法会《內务守则》
目的
本文件旨在请议员通过附件A所载的
《內务守则》拟本。
《內务守则》拟本
2.《內务守则》是由內务委员会制订的指引,用作补充立法会《议事规则》。《內务守则》亦就某些行事方式作出规定,该等行事方式是由议员协商议定,规定立法会及其辖下各委员会的某些事务应如何进行。立法会《议事规则》须由立法会藉决议批准,而《內务守则》则由內务委员会通过采纳。以下是一些在《內务守则》中有所规定的行事方式 ------
| | 守则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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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于立法会会议上所提质询的登记及编配事宜 |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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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提出急切质询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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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为不具立法效力的议员议案辩论编配时段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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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就不具立法效力的议员议案辩论所建议的发言时限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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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休会辩论的安排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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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內务委员会与法案委员会的关系 | 20(g)、21(f)、(g)、 (h)、(i)及(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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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法案委员会的轮候制度 | 21(a)、(e)及(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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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法案委员会向立法会作出报告的程序 | 21(i)、(j)、(k)及(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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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內务委员会与事务委员会的关系 | 20(i)、22(a)、(q)、 (t)及(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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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事务委员会向立法会提交报告的程序 | 22(u)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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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 举行会议事宜的指引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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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 与临时区议会举行会议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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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 |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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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件A所载的《內务守则》拟本,是根据立法会于1998年7月2日采纳的《议事规则》及前立法局和临时立法会的《內务守则》草拟而成。除附件B所列载的技术性修订及若干旨在使內容及表达更明确的文字修改外,《內务守则》拟本基本上与先前的《內务守则》相同。
征询意见
4. 谨请议员审议及通过载于附件A的《內务守则》拟本。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