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4/98-99号文件

档号:CB2/P/3

1998年7月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立法会《內务守则》

目的

本文件旨在请议员通过附件A所载的《內务守则》拟本。

《內务守则》拟本

2.《內务守则》是由內务委员会制订的指引,用作补充立法会《议事规则》。《內务守则》亦就某些行事方式作出规定,该等行事方式是由议员协商议定,规定立法会及其辖下各委员会的某些事务应如何进行。立法会《议事规则》须由立法会藉决议批准,而《內务守则》则由內务委员会通过采纳。以下是一些在《內务守则》中有所规定的行事方式 ------

守则编号
(a)于立法会会议上所提质询的登记及编配事宜5、7
(b)提出急切质询10
(c)为不具立法效力的议员议案辩论编配时段14
(d)就不具立法效力的议员议案辩论所建议的发言时限17
(e)休会辩论的安排 18
(f)內务委员会与法案委员会的关系20(g)、21(f)、(g)、
(h)、(i)及(m)
(g)法案委员会的轮候制度21(a)、(e)及(f)
(h)法案委员会向立法会作出报告的程序21(i)、(j)、(k)及(l)
(i)內务委员会与事务委员会的关系20(i)、22(a)、(q)、
(t)及(u)
(j)事务委员会向立法会提交报告的程序22(u)及2
(k)举行会议事宜的指引24
(l)与临时区议会举行会议32
(m)议会联络小组委员会34


3.附件A所载的《內务守则》拟本,是根据立法会于1998年7月2日采纳的《议事规则》及前立法局和临时立法会的《內务守则》草拟而成。除附件B所列载的技术性修订及若干旨在使內容及表达更明确的文字修改外,《內务守则》拟本基本上与先前的《內务守则》相同。

征询意见

4. 谨请议员审议及通过载于附件A的《內务守则》拟本。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