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5/98-99号文件

档号:CB1/PL/G/1

供1998年7月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考虑的文件
立法会的事务委员会

目的

本文件旨在寻求议员同意,为1998年7月开始的新一届立法会组成18个事务委员会,
并通过议员加入事务委员会为成员的安排。

背景

2. 根据《议事规则》第77条,立法会设有名为事务委员会的委员会,由內务委员会订
定该等委员会的适当数目,并由立法会予以通过。事务委员会监察及研究由其委员或
內务委员会建议其处理的政策事宜。事务委员会亦提供一个议事场所,以便议员可就
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问题交換意见,以及使政府当局在将重大立法及财政建议正式
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审议前,可就该等建议先行咨询议员。为使事务委员会可有
效监察范围广泛的政府政策,每个事务委员会所负责的职权范围,一般而言与政府各
决策局局长的职权范围互相对应。

3.事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由內务委员会建议,并由立法会通过。

建议

成立18个事务委员会



4. 在决定拟议成立的事务委员会数目及其职权范围时,秘书处曾征询政府当局的意见
,并将其建议纳入现时提出的方案內。

5.现建议:
  1. 成立附录I列出的18个事务委员会,惟须符合《议事规则》第77(8)条的规定,
    即每一事务委员会须由不少于6名委员组成,其中包括主席在內;

  2. 若因为未能达致规定的委员数目而不能成立某个事务委员会,遇有与相应决
    策局职权范围有关的事项时,应由其他适当的事务委员会负责处理,或在有
    需要时转介予內务委员会,以决定应否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有关问题;及

  3. 18个事务委员会的拟议职权范围载列于附录II
示明加入事务委员会的方式

6.根据《议事规则》第77(4)条,应由內务委员会订定程序规则,就议员示明加入事务
委员会的方式及示明的时间作出规定。现建议:
  1. 邀请所有议员(立法会主席除外)在1998年7月11日正午或之前示明他们选择加
    入的事务委员会;

  2. 其后在应届立法会每一年度会期开始时,议员可以重新示明他们拟加入的事
    务委员会;及

  3. 至于在立法会会期开始后才加入立法会的新上任议员,秘书处会要求他们在
    由当局宣布他们当选立法会议员的日期起计一个月內,示明选择加入的事务
    委员会。
7.为使该18个拟议事务委员会可在1998年7月中旬开始工作,现建议在1998年7月8日
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提出一项议案,动议通过成立该18个事务委员会及认可其职权范
围。若动议获得通过,必须请立法会主席根据《议事规则》第29(1)条,免却作出预
告的规定。

征询议员意见

7.请议员通过上文第5-7段所述的建议,并向立法会主席建议就动议组成事务委员会
的议案免却预告的规定。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7月2日

附录I

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事务委员会相应的各局/机构政策范围
人力教育统筹局劳工及人力策划事宜

文康体育民政事务局 文化艺术的发展、公众娛乐、
体育及康乐事宜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公务员事务局 公务员及政府资助公共机构员
工,以及其他有关公务员及资
助机构员工的事宜
司法及法律司法机构
律政司
司法及法律事宜
民政民政事务局 地区、公共及乡村事务、公民
教育、人权、资料保障、新闻
自由、大厦管理、青年及妇女
事宜
交通运输局运输事宜
房屋房屋局私人及公共房屋事宜
保安保安局
廉政公署
保安、公安、公众安全、贪污
,国籍及入境事宜
政制政制事务局 有关《联合声明》及《基本法》
的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
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內地政府部
门间的关系,选举及区域组织事

财经库务局财经事务局
财经及财政事宜
教育教育统筹局教育事宜
贸易及工业工商局贸易及工业事宜
规划地政及工程规划环境地政局
工务局
地政、屋宇和规划事务、工程和
水务,以及工务计划事宜
福利卫生福利局 福利及康复服务事宜
资讯政策及广播资讯科技及广播局 资讯科技、电讯、广播、电影检
查及电影业服务事宜
经济经济局经济事宜
卫生卫生福利局医疗卫生事宜
环境规划环境地政局环境及自然保育事宜

立法会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在符合维持司法独立及法治的精神原则下,监察及研究与司法及法律事务有关的政
策事宜,包括有关官员及部门在推行上述工作方面的效能。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行
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
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环境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环境及自然保育事宜有关的政府政策及大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行
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
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地政、屋宇和规划事务、工程和水务,以及工务计划事宜有关的政府
政策及大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行
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
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政制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 监察及研究有关《联合声明》及《基本法》的实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人
民政府和其他內地政府部门间的关系,选举事务和区域组织的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
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行
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
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教育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教育事宜有关的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行听
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有关政策范围內广
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附录II

立法会
人力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劳工及人力策划事宜有关的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
行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
內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贸易及工业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贸易及工业事宜有关的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
行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
內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房屋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私人及公共房屋事宜有关的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
行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
內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经济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经济事宜有关的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行
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有关政策范围內
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财经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财经及财政事宜有关的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
行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
內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卫生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医疗卫生事宜有关的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
行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
內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公务员及政府资助公共机构事宜有关的政府政策及大众关注的事项
,以及其他有关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的事宜。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
行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
內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保安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保安、公安、公众安全、贪污、国籍及入境事务有关的政府政策及
大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
行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
內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资讯科技、电讯、广播、电影检查及电影业服务有关的政府政策及
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
行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
內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文康体育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文化艺术的发展、公众娛乐、体育及康乐事宜有关的政府政策及公
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
行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
內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民政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有关地区、公共及乡村事务、人权、公民教育、保障资料、新闻自由
、大厦管理、青年及妇女事务的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
行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
內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交通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交通事宜有关的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行
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有关政策范围內
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立法会
福利事务委员会
拟议职权范围


1.监察及研究与福利及康复服务事宜有关的政府政策及公众关注的事项。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
行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
內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