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6/99-00号文件
1999年10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9月30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 : | 1999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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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9年11月3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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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9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文娛中心)(修订附表13)令》(第241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葵涌兴宁路葵青剧院拨作区域巿政局辖区內一所文娛中心,并对《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第132章)附表13作出相应修订。
《感化院条例》(第225章)
《1999年感化院(设立)(综合)(修订)令》(第242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感化院(设立)(综合)令》(第225章,附属法例),使圣若瑟弟兄书院别舍不再为根据《感化院条例》(第225章)设立以感化少年罪犯的感化院。
《少年犯条例》(第226章)
《1999年拘留地方(少年犯)指定(综合)(修订)令》(第243号法律公告)
《1999年羁留院(修订)规则》(第245号法律公告)
《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
《1999年保护儿童及少年(收容所)(修订)令》(第244号法律公告)
第243号法律公告把海棠路男童院的名称及地址修订为位于九龙又一村海棠路62号的海棠路儿童院,以及从拘留地方名单中,把马头围女童院及培贤儿童院删除。该等拘留地方,是根据《少年犯条例》(第226章)指定为拘留被裁断为有罪,而该罪行如由成人犯是可判处监禁的,或欠缴任何罚款、损害赔偿或讼费,而假若为成年人是可因此被监禁的儿童(年龄在14岁以下)及少年人(年龄介乎14至16岁)的地方。
第244号法律公告从收容所名单中,把海棠路男童院及培贤儿童院删除。该等收容所,是根据《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第213章)宣布为收容需要受照顾或保护,直至被带到少年法庭的儿童(年龄在14岁以下)或少年(年龄介乎14至18岁)的地方。
第245号法律公告的作用是,《羁留院规则》(第226章,附属法例)不再适用于马头围女童院及培贤男童院的羁留部。此规则就拘留地方的视察、拘留在该等地方的儿童(年龄在14岁以下)及少年人(年龄介乎14至16岁)的分类、待遇、活动及控制事宜,以及扣留期间的采访,作出规定。海棠路男童院亦已修订为海棠路儿童院。
议员可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9年9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W W27/1 Pt1 99),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储稅券(第4系)规则》(第289章,附属法例)
《1999年储稅券(利率)(第6号)公告》(第246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将1999年10月4日或该日后发出的储稅券的利率定为年息4.6250%。
《1997年助产士注册(修订)条例》
《〈1997年助产士注册(修订)条例〉(1997年第61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47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9月30日为《1997年助产士注册(修订)条例》(第11(a)(ii)、(iii)及(iv)、22、23及29条除外)开始实施的日期。
修订条例对《助产士注册条例》(第162章)作出修订,藉以设立"Midwives Council of Hong Kong"(香港助产士管理局)取代"Midwives Board of Hong Kong"(香港助产士管理局);就非法使用注册助产士名衔订定罚则;禁止非注册医生或注册助产士的人照料分娩中的妇女,以及作出其他杂项修订。
该等除外条文关乎禁止在沒有现行执业证明书的情况下以注册助产士的身份执业、追讨执业证明书的订明费用,以及废除《助产士(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规例》。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