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7/99-00号文件

1999年10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9月24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1999年10月6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9年11月3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0日)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
《水污染管制(西北部附水质管制区)令》(第224号法律公告)

藉此项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咨询环境咨询委员会后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该条例")第4条订立的命令,宣布在香港境內有一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西北部附水质管制区("此区")。此区的范围在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于1999年9月3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编号为NWSWCZ并描述为"西北部附水质管制区"的地图上,以灰色界线划定的香港范围显示。

该命令的作用是,为施行该条例,宣布此区为水质管制区,使条例禁止排放或存放废物或污染物的条文适用于此区。

议员可参阅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PELB(E)55/04/ 141(99)Pt.2),以了解更多有关资料。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
《水污染管制(南区第二附水质管制区)令》(第225号法律公告)

藉此项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咨询环境咨询委员会后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该条例")第4条订立的命令,宣布在香港境內有一部分为水质管制区,称为南区第二附水质管制区("该区")。该区的范围在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于1999年9月3日签署、存放于香港土地注册处、由2张编号分别为SSSWCZ1及SSSWCZ2的纸张所组成并描述为"南区第二附水质管制区"的地图上,以灰色界线划定的香港范围显示。

该命令的作用是,为施行该条例,宣布该区为水质管制区,使条例禁止排放或存放废物或污染物的条文适用于该区。

议员可参阅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PELB(E)55/04/ 141(99)Pt.2),以了解更多有关资料。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
《水污染管制(西北部附水质管制区)(指定日期)令》(第226号法律公告)

藉此项由行政长官在咨询行政会议后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该条例")第7(2)及(3)条订立的命令,指定的日期分别为1999年11月1日及1999年12月1日,以该等日期为界线,该条例第8(1)及9(1)条各自载述的禁止事项,适用于西北部附水质管制区。

议员可参阅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PELB(E)55/04/ 141(99)Pt.2),以了解更多有关资料。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
《水污染管制(南区第二附水质管制区)(指定日期)令》(第227号法律公告)

藉此项由行政长官在咨询行政会议后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该条例")第7(2)及(3)条订立的命令,指定的日期分别为1999年11月1日及1999年12月1日,以该等日期为界线,该条例第8(1)及9(1)条各自载述的禁止事项,适用于南区第二附水质管制区。

议员可参阅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PELB(E)55/04/ 141(99)Pt.2),以了解更多有关资料。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
《水质指标声明(西北部附水质管制区)》(第228号法律公告)

藉此项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在咨询环境咨询委员会后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第5条订立的声明,为西北部附水质管制区订立此声明內所载的水质指标。

议员可参阅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PELB(E)55/04/ 141(99)Pt.2),以了解更多有关资料。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
《水质指标声明(南区第二附水质管制区)》(第229号法律公告)

藉此项由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在咨询环境咨询委员会后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第5条订立的声明,为南区第二附水质管制区订立此声明內所载的水质指标。

议员可参阅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PELB(E)55/04/ 141(99)Pt.2),以了解更多有关资料。

《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
《机场管理局条例(限制区地图)令》(第230号法律公告)

藉此项由民航处处长在咨询机场管理局后根据《机场管理局条例》(第483章)("该条例")第37条订立的命令,指明为施行该条例限制区新的分界。该限制区现由以下范围及部分组成,(a)位于赤𫚭角的土地范围,该范围在一份称为"Airport Authority Ordinance (Cap. 483) Map of the Restricted Area"的地图上划定并加上绿边显示,该份地图编号为AAO/RA/001B;及(b)客运大楼的某些部分,该等部分在一组称为"Airport Authority Ordinance (Cap. 483) Map of the Restricted Area"的地图上划定并加上黃色阴影显示,该等地图为数9份,编号分别为AAO/RA/002B、AAO/RA/003B、AAO/RA/004B、AAO/RA/005B、AAO/RA/006B、AAO/RA/007B、AAO/RA/008B、AAO/RA/009A及AAO/RA/010A。

现行的《机场管理局条例(限制区地图)令》(第483章,附属法例)现予废除。

《监狱条例》(第234章)
《1999年监狱(修订)令》(第231号法律公告)

藉此项根据《监狱条例》(第234章)("该条例")第4条订立的命令,保安局局长把位于香港赤柱东头湾道101号的白沙湾惩教所("上述监狱")辟作监狱用途。同时,《监狱令》(第234章,附属法例)的附表现予修订,加入上述监狱。

此命令已由1999年9月29日起实施。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9年图书馆(市政局辖区)指定令》(第232号法律公告)

藉此项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05K条订立的命令,临时市政局已指定九龙官塘三家村鲤鱼门径6号三家村市政大厦一楼("该图书馆")为图书馆。同时,在此命令中,《图书馆(市政局辖区)指定令》(第132章,附属法例)的附表现予修订,将该图书馆加入为第37项。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9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订附表10)(第5号)令》(第233号法律公告)

藉此命令,临时市政局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该条例")第79(3)条,撤消鸭脷洲西岸工业村熟食市场及奶路臣街临时熟食市场("该等市场")为公众街市的指定。此命令同时根据该条例第79(5)条修订该条例附表10第I部,把对该等市场的提述废除。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9年市政局辖区內街市宣布(修订)(第3号)宣布》(第234号法律公告)

藉此项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该条例")第79(1)条订立的宣布,临时市政局宣布鸭脷洲西岸工业村熟食市场及奶路臣街临时熟食市场("该等市场")不再为该条例适用的街市。此声明同时修订《市政局辖区內街市宣布》(第132章,附属法例》的附表,把对该等市场的提述废除。

《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风塘)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风塘)规例(修订附表)令》(第235号法律公告)

藉此项由署理海事处处长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避风塘)规例》 (第313章,附属法例)("该规例")第14条订立的命令,该规例的附表现予修订,加入喜灵洲避风塘。

《船舶及港口管制(住家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住家船只)(禁区)令》(第236号法律公告)

藉此项由署理海事处处长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住家船只)规例》(第313章,附属法例)第16(1)条订立的命令,宣布喜灵洲避风塘("该避风塘")內的香港水域范围不准住家船只进入。《船舶及港口管制(住家船只)(禁区)(综合)令》(第313章,附属法例)的附表同时予以修订,将该避风塘加入为第14项。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
《1999年船舶及港口管制(水域的封闭)公告》(第237号法律公告)

藉此项根据《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该条例")第16B条订立的公告,由1999年10月1日上午5时至上午8时59分整段期间,署理海事处处长封闭此公告的附表所指明的香港水域范围。除提供来往湾仔与尖沙咀之间专营渡轮服务的天星小轮有限公司的渡海小轮之外,所有船只均不准在上述时段內进入该范围。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
《1999年职业退休计划(成员要求提供计划资产资料)(修订)规则》(第238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由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该条例")第73条订立,修订《职业退休计划(成员要求提供计划资产资料)规则》(第426章,附属法例)的附表的通知格式,加入对该条例第35(2)(b)(iv)条所指明的资料的提述。此项增订使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可藉通知要求提供,占有关计划资产的市值或可变现值超过5%的投资的详情。

此规则将由1999年11月11日起实施。

议员可参阅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13/4/2C(98)VIII),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公司条例》(第32章)
《〈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1999年第30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39号法律公告)

藉此项根据《1999年公司(修订)条例》("该条例")第1(2)条订立的公告,财经事务局局长已指定1999年11月11日为该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条例是关乎合并宽免的条文,在条例制定前业经法案委员会审议。

《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
《〈1998年建筑地盘(安全)(修订)规例〉(1999年第76号法律公告)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240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根据《1998年建筑地盘(安全)(修订)规例》("该规例")第1条,劳工处处长已指定1999年10月1日为该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规例取代现行《建筑地盘(安全)规例》(第59章,附属法例)第VA部,并载述在地盘內高度不少于2米之处工作的人士须遵守的安全规定。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