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2/98-99号文件

档号:CB2/SS/10/98

1999年10月8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第2号)规例》及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
(1999年第7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第2号)规例》(下称 "修订规例")及《〈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1999年第7号)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下称"生效公告")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附属法例

2. 上述修订规例由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于1999年6月17日制定,并于1999年7月2日在宪报刊登。修订规例旨在修订《人体器官移植规例》,规定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可透过以下途径证实 -

(a) (i) 根据《婚姻条例》(第181章)或《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登记的文件;或 (ii) 任何相当于根据上述两条条例发出的,证明两人是一项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当地当时施行的法律举行婚礼或缔结婚姻的双方的文件;及 (b) 由该两人的其中一人作出表示该段婚姻已持续不少于3年的法定声明。

3.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除第2(a)条外,已于1999年2月19日生效。卫生福利局局长藉1999年7月2日在宪报刊登的生效公告,将1999年7月2日指定为修订条例第2(a)条的生效日期。

小组委员会

4. 在1999年7月9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研究上述修订规例及生效公告。

5. 小组委员会由邓兆棠议员担任主席,并曾于1999年9月21日与政府当局举行1次会议。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于附录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6. 政府当局曾向议员解释,修订条例指明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受赠人因若干指明的原因而不能明白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5(4)(c)的规定所须给予的解释时,涉及在生捐赠人的器官移植仍然可以进行。

7. 政府当局更解释,修订条例第2(a)条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5条加入新的第(2A)款。透过该项新条文,委员会获赋权藉规例制定若干方式,用以证实捐赠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及该关系的持续性。由委员会制定的修订规例旨在修订《人体器官移植规例》,以 -

  1. 对第2条("证实血亲关系以从在生的器官捐赠人身上进行移植")在草拟方面作出轻微更改,使该条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5(2)条的用字更为相近;及

  2. 加人新的第2A条,指明就《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5条而言,用以证实器官捐赠人与受赠人已持续一段不少于3年的婚姻关系所须采用的方式。

8. 议员察悉,当局根据医管局的建议制订修订规例,负责研究该修订条例的法案委员会亦支持该等建议。

9. 负责小组委员会的高级助理法律顾问曾提出疑问:根据修订规例第1(b)条修改《人体器官移植规例》第2A(b)条后,如何能证实血亲关系。政府当局澄清,如捐赠人或受赠人持有香港发出的文件,则不论捐赠人或受赠人居于本港还是香港以外地方,两人的血亲关系可藉根据《人体器官移植规例》第2(b)(i)条订明的法例发出的文件得以证实。但如果捐赠人或受赠人居于香港以外地方,以及并无拥有任何该种证明文件,则可藉等同于《人体器官移植规例》第2(b)(i)条所订明,并由有关国家的有关当局发出的文件,证实两人的血亲关系。

10. 一位议员指出,如捐赠人及受赠人出示的证明文件是外文,医生便难以核实两人的婚姻关系。

11. 政府当局表示,在该种情况下,医生应将器官移植申请转交委员会考虑。委员会会考虑申请是否涉及商业交易成分,而不会试图核实用以证明捐赠人及受赠人婚姻关系的文件是否真确。政府当局更指出,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任何人明知而故意提供虛假资料或伪造文件即属犯罪。

12. 小组委员会建议,《人体器官移植规例》新增的第2A条第(ii)段所规定的法定声明,应采用划一格式,以方便拟备及避免出现法定声明含糊不清的情况。政府当局答允要求委员会考虑该项建议。

13. 议员并无就生效公告提出任何疑问。

建议

14. 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由委员会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5(2)及(2A)条制定的修订规例,以及卫生福利局局长制定的生效公告。该两项法例均已于1999年7月2日在宪报刊登。

征询意见

15. 谨请议员支持载于上文第14段的小组委员会建议。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6日


附录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第2号)规例》及
《〈1999年人体器官移植(修订)条例〉(1999年第7号)
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小组委员会

成员名单

邓兆棠议员(主席)

何秀兰议员

何敏嘉议员

陈婉娴议员

梁智鸿议员

杨 森议员

杨耀忠议员


总数:7位议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