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34/99-00号文件

档号:CB2/SS/11/98

1999年10月8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研究于1999年7月9日及8月20日刊登宪报
的3项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小组委员会商议《1999年邮政署(修订)规例》及《1999年电讯(修订)(第2号)规例》所得的结果。

小组委员会

2. 在1999年9月24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同意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于1999年7月9日及8月20日刊登宪报的下列3项附属法例 --

  1. 《1999年邮政署(修订)规例》;

  2. 《1999年电讯(修订)(第2号)规例》;及

  3. 《1999年律师(专业弥偿)(修订)规则》。

3. 小组委员会由刘汉铨议员担任主席,与政府当局举行了一次会议。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于附录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1999年邮政署(修订)规例》

4. 此规例修订《邮政署规例》(第98章,附属法例),以 --

  1. 废除有关本地汇票的条文;

  2. 规定邮政署署长(下称"署长")可发出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汇票,并赋权署长可按他不时厘定的汇率及以他认为适当的任何货币作为单位,发出及兌付汇票;

  3. 把于香港以外地方发出或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汇票的最高限额,由1,000港元增至5,000美元或其等值款额,以方便设立相互邮汇服务;

  4. 规定于香港以外地方发出或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汇票,如在发出的月份之后的第3个月份的最后1天后仍未兌付,即属无效;

  5. 把各项非本地汇票服务的收费水平,由1993年所厘定的21元调整至新的水平;

  6. 取消索取兌付汇票的资料须缴付的费用;及

  7. 加入关乎简便回邮服务的新增第23A条。

汇邮服务在财政上是否可行

5. 小组委员会察悉,香港邮政署(下称"邮政署")过往曾与13个海外邮政机关设立相互邮汇服务。由于与银行的竞爭非常激烈,该等邮汇服务已于1994年停办。邮政署现建议与中国邮政当局发展一项相互邮汇服务,并与菲律宾邮政当局重新设立该项服务。

6. 鉴于来自银行的竞爭十分激烈,委员怀疑邮政署与內地及菲律宾的邮政当局合办拟议的邮汇服务是否可行。政府当局解释,內地及菲律宾各处分别有50 000及1 800多间邮局,遍及一些沒有银行的偏远郊区。此外,由于该等邮汇服务会以现有人手提供,不会引致额外开支,邮政署认为提供该等邮汇服务,在财政上是可行的。

兌付非本地汇票的汇率

7. 政府当局回应议员就兌付非本地汇票的汇率所提出的疑问时表示,就相互邮汇服务而言,以美国货币(下称"美元")订明非本地汇票的最高限额,是普遍的做法。邮政署与中国邮政当局及菲律宾邮政当局之间的帐目,只会以美元结算。香港金融管理局对拟议的邮汇服务并无任何异议。在外汇风险管理方面,政府当局表示,由于在联系 汇率制度下美元兌港元的汇率十分稳定,邮政署不大可能会承受重大风险。

无效的非本地汇票

8. 议员察悉,《邮政署规例》第19(4)条订明,"于香港发出供在香港以外地方兌付的汇票由发出日期起计满1年仍未兌付,即视为无效。"政府当局建议修订该规例,以便亦把于香港以外地方发出供在香港兌付的非本地汇票包括在內,并把于香港发出的非本地汇票及须在香港兌付的非本地汇票的有效期,由1年改为在发出的月份之后的第3个月份的最后1天。

9. 关于拟议的有效期,政府当局解释,有关建议是依循万国邮政联盟的《邮政金融业服务手册》內公布的有效期。该建议可使邮政署得以防止收款人在有效期过后要求兌付已被发票的邮政当局视为无效的非本地汇票。

《1999年电讯(修订)(第2号)规例》

10. 此规例修订《电讯规例》(第106章,附属法例)附表3內的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牌照,透过下述方法扩大获准由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接收及分发的服务的范围 --

  1. 准许在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牌照下接收及分发其他领有牌照的收费电视服务,包括按照卫星电视上行及下行牌照而获准在本港提供的收费电视服务,以及根据《电视条例》(第52章)领有牌照的自选影像节目服务;

  2. 准许在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牌照下接收及分发卫星发送的电讯讯息,由20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

  3. 准许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可透过与公共天线系统互连而接收及分发商营电视广播节目,即亚洲电视有限公司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电视广播节目;及

  4. 修订卫星电视共用天线牌照的一般条件。

11. 小组委员会察悉,当局在1998年9月公布的1998年电视政策检讨咨询文件中建议,在开放电视市场的前提下,应准许卫星电视共用天线持牌人分发收费电视服务。有关建议获得一致支持。

建议

12. 小组委员会建议议员支持上述两项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稍后会就《1999年律师(专业弥偿)(修订)规则》再提交报告。

征询意见

13.. 谨请议员察悉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7日


附录

研究于1999年7月9日及8月20日刊登宪报
的3项附属法例的小组委员会

委员名单

刘汉铨议员(主席)
李华明议员
夏佳理议员
涂谨申议员
单仲偕议员


总数:5名委员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