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99-00号文件

1999年10月1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实施1997年法律援助政策检讨的部分最终建议。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在1999年9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SO/ADM CR 5/3231/99)。

首读日期

3. 1999年10月13日。

意见

4. 根据条例草案所建议,政府当局因应1997年法律援助政策检讨提出的其中3项最终建议将透过如下规定予以实施??

  1. 在可获法律援助的法律程序类别中加入对死亡个案进行的研讯,使有关死者的家人可获给予法律援助;

  2. 根据法律援助辅助计划获给予法律援助的人,无论其案件的裁决如何,均须缴付中期分担费用;及

  3. 关于就所保留或收回财产(而该财产是用作受助人或其受养人的居所)订立的押记所须缴付的利息,若受助人缴付利息会对其造成严重困苦,或在全盘考虑下免除缴付利息是公正及公平的,则受助人可获完全或局部免除缴付该等利息。

5. 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其余各项须进行立法修订的最终建议将分别通过修订《法律援助规例》及《法律援助(评定资源及分担费用)规例》予以实施。但为了使该等其他建议的其中一项可藉附属法例实施,条例草案又建议扩大订立附属法例的获转授权力,以涵盖就下列事宜订定的条文:就根据社会福利署署长管理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接受援助的人,规定在厘定其资源时,其资源应如何对待。

6. 除该等实质建议外,条例草案亦一并提出若干较轻微而不涉及政策改动的技术性修订。

公众咨询

7. 政府当局曾进行公众咨询,而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法律援助服务局支持政府当局提出的最终建议。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 政府当局曾征询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意见,而该事务委员会曾在1998年9月15日、1998年12月15日及1999年2月25日的会议上,就政府当局的原来建议进行讨论。政府当局的最终建议及条例草案拟稿的预览本其后随立法会CB(2)2585/98-99号文件送交议员。

建议

9. 尽管政府当局先前已进行咨询工作,议员仍可考虑应否详细研究本条例草案。

10. 条例草案在草拟方面沒有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