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99-00号文件

1999年10月1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地下铁路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条例草案旨在就下列事宜作出规定--

  1. 向地铁有限公司(下称"该公司")批予专营权,由该公司经营地下铁路(下称"地铁");

  2. 规管该铁路在专营权下的运作;及

  3. 将地下铁路公司(下称"地铁公司")所有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转归予该公司。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运输局在1999年9月24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TBCR 1/1017/99)。

首读日期

3. 1999年10月13日。

意见

4. 现时,地铁是由地铁公司经营。地铁公司是根据《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第270章)成立的法定公司,由政府全资拥有。

5. 条例草案旨在为地铁公司私有化提供法律架构。条例草案采用了现行法例中部分条文,但亦作出若干更改。私营公司根据此等条文获批予经营渡轮服务、公共巴士服务及若干隧道的专营权。条例草案第IX部关乎财产转归及过渡性安排,载有与英国若干私有化法例(如《1988年英国钢铁法令》及《1993年铁路法令》)相若的条文。条例草案并保留了现行香港法例第270章的某些条文。该等条文关乎铁路安全、运输交汇处,以及订立规管铁路运作的规例与附例。政府当局建议把根据香港法例第270章订立的若干规例与附例经修改后,予以采纳而成为根据条例草案订立的规例与附例。

6. 条例草案建议废除《地下铁路公司条例》,并将地铁公司所有财产、权利及法律责任转移至一个名为地铁有限公司的新法人团体。该个新的法人团体将是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的公众有限公司。根据条例草案,该公司将向财政司司长法团发行股份,该等股份将由财政司司长法团以信托方式代政府持有。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述,政府拟持有该公司最少51%的股份。

7. 条例草案将批予该公司为期50年的专营权,以经营地铁及建造铁路的任何延长部分。专营权的条款及条件将载列于政府与该公司之间订立的营运协议。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营运协议将会订明专营权的全部详细条款,包括政府的监察程序及该公司厘定车费的机制。专营期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予以延续。

8. 条例草案并就该公司在专营权下的义务作出规定。所施加的义务包括在专营期內任何时间,均须维持妥善而有效率的服务;按照运输局局长(下称"局长")的规定,向其提供资料及纪录;遵从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任何与专营权相关的事宜所作出的指示,以及进行局长基于铁路安全的考虑而规定的工程。

9. 如该公司违反条例草案或营运协议的任何条文,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视乎违例情况的严重性而施加财政罚则或撤销专营权。

10. 条例草案沒有关于车费管制的条文。目前,根据《地下铁路公司条例》的规定,地铁公司获授权自行厘定车费。政府当局认为,在地铁公司私有化后,该公司能继续保留厘定车费的自主权相当重要,因为这样安排可促使该公司继续为发展和保养铁路系统作出投资。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载,政府在地铁公司私有化后仍会肩负重任,促使地铁公司与其他公共交通机构展开良性竞爭,以确保市场力量能有效地抑制票价的上升。

11. 因推行私有化计划而须对各条条例作出的相应修订载于条例草案附表6。

12. 若制定成为法例,条例草案会自运输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述,政府当局希望可在2000至2001年间就该公司的股份进行公开招股。

公众咨询

13. 政府当局在1999年6月22日曾就地铁公司私有化计划咨询交通咨询委员会。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4. 政府当局在1999年10月4日曾就地铁公司私有化计划征询交通事务委员会及财经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在该次会议席上,部分委员表示支持私有化计划,但部分委员则对专营权的年期、车费管制机制等多项事宜表示关注。

结论

15. 地铁公司私有化建议引起公众广泛关注及讨论。本部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的若干问题。与此同时,议员或可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条例草案在政策方面的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