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8/99-00号文件
1999年10月1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工业训练(建造业)(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条例草案旨在扩大建造业训练局("建训局")的职能,并对建训局的组成方式作出轻微改变。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教育统筹局在1999年9月29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MB 15/3231/75 V)。
首读日期
3. 1999年10月13日。
意见
4. 建训局属法定团体,为受雇于建造业的人士提供所需训练。建训局的职能在《工业训练(建造业)条例》(第317章)第5条订明。
5. 条例草案第4条旨在修订上述条文,把建训局的职能扩大至涵盖另外两项工作,即评核任何人在与建造业相关的工作方面已达致的技术水平,及以经济支援的方式协助完成训练课程的人就业。
6. 政府当局在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中表明,建训局从事此两项工作已有一段时间。律政司怀疑现有条文是否赋予建训局足够的合法权限以进行此两项工作。因此,政府当局建议修订该条例,以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基础,使建训局可以继续执行此两项工作。但条例草案并无订明任何认可条文,就建训局过往进行的该类工作给予法律基础。本部已就此点询问政府当局,并正等候当局答覆。
7. 至于有关改变建训局组成方式的另一项修订,政府当局建议以香港测量师学会提名的人士取代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提名的人士。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述,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已于1997年8月31日解散,自此香港测量师学会即担当与前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香港分会)相同的职能。
公众咨询
8. 政府当局在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中表明,上述建议获建造业咨询委员会、香港建造业商会和地产建设商会所接纳。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9.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10. 除上文第6段所述的问题外,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本部接获当局就第6段作出的回覆后,将会拟备进一步报告。现谨建议议员押后就条例草案作出决定,以待本部提交进一步报告。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