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2/99-00号文件
1999年10月1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10月8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 | 1999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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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订的限期: |
1999年11月10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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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
《噪音管制条例(豁免受第4、5及13条规限)(庆贺千禧年)令》(第248号法律公告)
《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该条例")第4条规定,任何人于晚上11时至翌日上午7时,或于公众假期的任何时间,在住用处所或公众地方发出或促使发出噪音,而该噪音对任何人而言是其烦扰的根源,即属犯罪。
该条例第5条规定,任何人于任何时间,在住用处所或公众地方因演奏或操作任何乐器或其他器具,包括唱机、录音机、收音机或电视机;使用扬声器、传声筒或其他扩音装置或器具而发出噪音,而该噪音对任何人而言是其烦扰的根源,即属犯罪。
至于除住用处所、公众地方或建筑地盘以外地方发出的噪音,该条例第13条规定,如环境保护署署长(即"噪音管制监督")信纳,由此类地方发出的噪音对任何人而言是其烦扰的根源,则可根据该条例,对任何或所有发出噪音、或促使或准许发出噪音的人,或发出噪音地方的业主或掌管人发出消减噪音通知书。任何人如不遵守消减噪音通知书的规定,即属犯罪。
该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报刊登的命令,豁免任何地区、地方、处所或活动受该条例全部或部分条文规限。
此命令豁免 --
- 附表所指明的庆贺千禧年活动,即在跑马地马场举行的龙腾灯耀庆千禧及官方在各区举办的多项主要千禧年庆祝活动,使该等活动免受该条例第4、5及13条规限。该项豁免自1999年12月31日晚上7时起至2000年1月1日凌晨2时止有效。
- "灯光璀璨响全城"节目中所界定的许可活动,使其免受该条例第4及5条规限。根据此命令,"许可活动"一词指在庙宇、教堂及其他宗教机构鸣钟打鼓;车辆及渡轮鸣笛响号;及相类的活动。该项豁免自2000年1月1日凌晨零时正起计有效3分钟。
议员可参阅民政事务局于1999年9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AB/CR/16/1/10(11)),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
《1999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2)(第2号)令》(第249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附表2,在该附表的订明医院及院所名单中,以"大口环根德公爵夫人儿童医院"取代"根德公爵夫人儿童医院"及加入4间院所。
此命令将由1999年12月1日起实施,但有关加入"将军澳医院"项目的第2条则除外。第2条将由1999年12月28日起实施,与将军澳医院启用的日期一致。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