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4/99-00号文件

1999年10月1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动议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教育统筹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拟于1999年10月27日立法会会议席上,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7条动议一项议案,要求立法会批准劳工处处长于1999年10月11日订立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下称"规例")。

2. 议员应会记得,在1999年7月上一届会期结束前,立法会通过《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随后成为1999年第53号条例在宪报刊登)。修订条例草案特别授权劳工处处长订立规例,规定工业经营的东主及承建商须发展、实施及维持安全管理制度。

3. 议员可参阅教育统筹局就修订条例草案及规例拟本于1999年1月15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MBCR 2/2961/95)。当局在该份资料摘要表示,修订条例草案获通过成为法例后,劳工处处长应订立规例,并提交立法会通过。

4. 规例规定,雇用100名或以上工人的建筑地盘、船坞、工厂及其他指明工业经营的承建商或东主,以及进行合约价值为1亿元或以上的建筑工程的承建商或东主,必须采用安全管理制度14项元素的其中10项,以及进行安全审核。指定工业经营指涉及电力、煤气或石油气的生产和输送及涉及货柜处理作业的工业经营。

5. 雇用50至99名工人的每一建筑地盘及工业经营,将须采用安全管理制度14项元素的其中8项,以及进行安全查核。

6. 当局拟于规例生效一年后进行检讨,以决定实施其余4项元素的适当时间,以及把规例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雇用不足50名工人的工业经营。

7. 当局曾于1999年1月7日向人力事务委员会简介修订条例草案及规例拟本的內容。其后,负责研究修订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亦曾详细讨论规例拟本的內容。

8. 议员应考虑成立小组委员会,详细研究规例在政策及技术方面的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