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第4(2)条提出的决议案小组委员会


立法会资料摘要

  根据《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第4(2)条提出的决议案

附属法例內容

  根据《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第4(2)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LS 163/99-00

以于下列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讨论

  2000年6月23日
  2000年6月16日

小组委员会成员

单仲偕议员(主席)
黃宏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罗致光议员

会 议

2000 年 6 月 19 日 会议议程 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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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