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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第4(2)条提出的决议案小组委员会
立法会资料摘要
 
根据《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第4(2)条提出的决议案
附属法例內容
 
根据《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第4(2)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LS 163/99-00
以于下列內务委员会会议席上讨论
 
2000年6月23日
 
2000年6月16日
小组委员会成员
单仲偕议员(主席)
黃宏发议员
刘健仪议员
刘慧卿议员
罗致光议员
会 议
2000 年 6 月 19 日
会议议程
会议纪要
文   件
报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