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过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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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077/99-00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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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6日会议的纪要(已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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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下次会议讨论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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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045/99-00(01)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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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研究的事项(已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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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以调停作为另一个解决纠纷的机制
(下午4时40分至5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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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045/99-00(02)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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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事法诉讼调解试验计划推行工作小组1999年4月的报告(已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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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045/99-00(03)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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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构政务长于2000年1月17日就该项试验计划发出的函件(已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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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088/99-00(01)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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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调解试验计划(随附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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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第13(1)条下的法庭权力
(下午5时40分至6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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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819/99-00(02)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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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霭仪议员于2000年1月7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已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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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819/99-00(03)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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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讼法庭及上诉法庭的判词(已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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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CB(2)1088/99-00(02)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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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会于2000年2月2日发出內附毛勤善先生所拟一份文件的函件(随附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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