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为立法辖下的委员会,藉立法会于1998年7月8日通过的决议成立。
| 职权范围
|
1.在符合维持司法独立及法治的精神原则下,监察及研究与司法及法律事务
有关的政策事宜,包括有关官员及部门在推行上述工作方面的效能。
2.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
前,先行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
策范围內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