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CB(2)102/99-00(01)号文件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有待研究的事项
- 关于设立独立法律援助机构的研究工作
在1998年9月15日的会议上,法律援助服务局向事务委员会简介其就顾问公司研究报告提出的各项建议。在1999年10月13日的会议上,委员对于政府当局不会成立独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表示深切关注。委员同意尽早就此事进行讨论。
- 双语法律制度委员会
此事项由主席在1998年11月17日的会议上提出。委员或可在日后的会议上就此事进行讨论。
- 向终审法院提出"越级上诉"
事务委员会曾在1999年6月15日的会议上讨论此事项。委员同意在数月后待政府当局完成检讨及向事务委员会提交建议后,就该事项再作讨论。
- 法治及其他相关事宜
在1999年6月15日的会议上,部分委员对政府寻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若干条文的决定的影响表示关注。事务委员会要求政府当局向事务委员会解释其采取了甚么行动,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遵守法律,并按照《基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已生效的法律。
此事项原订在1999年7月20日的会议上讨论,但该次会议其后因事取消。政府当局的文件已随立法会CB(2)2565/98-99(02)号文件送交各委员。
- 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
《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曾就应否废除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进行讨论。在此事上,政府当局的观点有别于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建议。政府当局认为有必要在香港保留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并告知法案委员会,英国法律委员会仍在检讨所有涉及不诚实元素的罪行,并且要在检讨完成后,才就串谋诈骗罪提出最终建议。由于香港的欺诈法例实际上与英国的相应法令相同,法案委员会认为较明智的做法是在香港暂时保留普通法中的串谋诈骗罪,直至政府当局有机会研究英国方面在完成检讨后提出的结论。法案委员会又要求政府当局在适当时候,就英国法律委员会作出的最终建议向事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 《盜窃罪条例》(第210章)第17条中"欺骗手段"的定义
《1998年盜窃罪(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在进行研究时提出的另一个问题,是《盜窃罪条例》第17条"欺骗手段"一词的定义中对"意见"的提述是否必需。法案委员会建议事务委员会应跟进此事。
- 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四十八(四)条发布的行政命令
此事曾在《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的会议上提出。在1998年12月15日的事务委员会会议上,主席建议在日后的会议上就此事进行讨论,委员表示赞同。
- 基于公众利益提出的刑事检控
在1999年2月25日的会议上,刘慧卿议员建议事务委员会应就"基于公众利益提出的刑事检控"一事进行研究。委员同意在日后的会议上就此事进行讨论。
- 司法机构的资讯科技计划
在1999年3月23日的会议上,何俊仁议员提及在司法机构资讯系统策略下法庭支援服务电脑化工作的进展,并表示司法机构的电子法律参考系统似乎未能与法律专业团体的电脑系统配合。政府当局在其拟备的文件(已在1999年9月27日随立法会CB(2)2891/98-99(01)号文件送交各委员)中表示,司法机构会探索电子法律资料库与法律专业团体的电脑建立联系的可行性。
- 劳资审裁处案件的法律代表
在1999年4月23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一名议员在讨论《1999年劳资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时建议,劳资审裁处审裁官应否获赋酌情权,准许复杂案件中的双方可有法律代表一事,应加以研究。议员当时同意此事应交由事务委员会研究。
- 《1999年法律援助(修订)条例草案》
陈国强议员将会提出一项私人议员法案,建议修订《法律援助条例》,订明在一名或一批雇员向其雇主提出申索,而劳资审裁处判其得直的情况下,若该名雇主其后拖欠款项,该等申索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以便将案件交由较高级别法院审理,并获豁免接受评定其是否合资格获得法律援助的经济状况审查。委员可决定负责该法案的议员向事务委员会进行简介的适当时间。
- 为声称拥有居留权的非法入境者提供法律援助
在1999年10月7日的会议上,主席提及近期一宗涉及两名內地非法入境者,被入境事务处在法律援助署已要求其延迟遣返行动,以待该署考虑是否发出法律援助证书的情况下遣送离境的事件。主席质疑该事件是否已偏离有关遣送法律援助请人离境的现行政策和做法。鉴于民政事务委员会已在1999年10月12日的会议上进行有关讨论,委员同意考虑应否在本事务委员会日后的会议上讨论上述事宜。(有关文件已于1999年10月15日随立法会CB(2)100/99-00(02)至(03)号文件送交委员。)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