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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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文件
法律援助政策:
批出法律援助进行刑事及民事诉讼的准则

民事案件

由于法律援助署署长(署长)有责任有效管理整个法律援助服务,以确保不致浪费公帑,法律援助只批予能够通过经济及案情两项审查的申请人。

经济审查

2. 法律援助署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资产和每年入息进行经济审查,以便衡量他们的财务资源是否已超逾《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规定的经济资格上限。现时的经济资格上限定为169,700元。至于涉及《人权法案》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案件,法援署署长有权按上述条例第5AA条的规定免除该项上限的规定。

3. 如申请人的财务资源经评定为超逾86,000元,便须缴付分担费;而分担费的数额则按既定的百分比计算,占申请人经评定的财务资源的10%至43%不等。

4. 至于涉及人身伤害及专业疏忽的案件,财务资源超过169,700元,但低于471,600元的申请人仍可按法律援助辅助计划提出申请。根据这项计划,申请人如追讨得赔偿金或补偿金,便须向法律援助辅助基金支付一笔分担费(上限为所得金额的15%,并须悉数支付讼费)。

案情审查

5. 申请人只要同时通过经济及案情两项审查,便可获批法律援助。案情审查是以申请人的案件是否有足够诉讼理据,以及有关申请的合理性为主要考虑因素。

6. 申请人须令署长信纳其有合理理据提出诉讼、进行抗辩或成为诉讼一方,才会获批法律援助。这一点关乎案件的法律理据,即有关案件是否有合理的胜诉机会。在衡量有关案件的理据并作出决定之前,署长必须考虑由有关诉讼、讼案或事宜产生的所有事实或法律问题。因此,署长将会考虑是否有确凿证据证明所指称的事实,以及应清楚了解是否有困难确立有关事实。证明有合理理据提出诉讼或成为诉讼一方的责任落在申请人身上。估计胜诉机会有时候会十分困难。正如Simon Brown J.在 R. V. Legal Aid No.8 (Northern) Appeal Committee Ex parte Angell and Others [1990]一案中所指出,上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须倚赖署长及其属下人员的经验、他们的识见,以及他们对应否把公帑用于某宗案件所作的"判断"。

7. 在衡量批出法援以进行某宗诉讼是否合理时,署长可以从自费的当事人立场来考虑应否提出诉讼的所有因素,当中包括申请人是否只会从拟进行的诉讼中得到琐屑的益处,以及经济状况属一般的人士自行延聘的律师会否建议其提出诉讼等。

8. 在处理困难的案件,署长会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9 条的规定,征询独立法律意见。

撤回及取消法律援助证书

9. 如法援署署长认为受助人在经济或案情准则方面不再符合获批法援的资格;或受助人要求以不合理的方式进行其个案,法援署署长均有权撤回或取消受助人的法律援助证书。

上诉机制

10. 申请人如不服署长拒绝其法律援助申请的决定,可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上诉,如属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案件,则可向覆核委员会上诉。司法常务官或覆核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的决定,申请人不得再行提出上诉。

刑事案件

11. 申请人如能通过经济及案情两项审查(如适用),可在下列司法程序中就其抗辩或上诉,获给予法律援助:

    (一)于裁判法院法庭进行的交付审判程序(控方寻求将被告交付原讼法庭审讯的案件)

    (二)于区域法院进行的诉讼司法程序

    (三)于原讼法庭进行的诉讼司法程序

    (四)向高等法院原讼庭以及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

    (五)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

经济审查

12. 经济审查所采用的财务资源准则与民事案件的相同。然而,申请人如被控谋杀、叛逆或暴力的海盜行为,可向法官申请豁免接受经济审查及缴付法援分担费。

13. 如法律援助署署长信纳为司法公正是宜于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即使该人的财务资源超逾169,700元,署长仍可运用酌情权批准申请,但申请人可能须按规定支付分担费。

14. 在决定是否为司法公正宜于给予申请人法律援助,署长会以Widgery Criteria为依据,详情如下:

    (一)基于有关控罪的严重性,被告很有可能丧失自由或生计,或名誉很有可能严重受损;或

    (二)控罪带来重大的法律问题;或

    (三)被告因患精神病,或因其他精神上或身体上的残疾,以致无法在所涉及的程序中参与及作辩;或

    (四)抗辩的性质涉及追查及会晤证人或需要由专家盘问控方证人;或

    (五)提供代表律师有助维护被告以外的其他人士的利益;例如:就性侵犯罪行案件而言,倘若受害人为少年人,由被告亲自盘问受害人就非合宜之举。

案情审查

15. 就第11(一)、(二)及(三)段所提及的程序而言,在交付审判程序或区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审讯中,不论被告承认控罪与否或其抗辩性质为何,只要他能通过案情审查,为了司法公正,他可获提供代表律师。

16. 就第11(四)及(五)段所提及的程序而言,案情审查适用于所有刑事上诉,即申请人必须有合理理由提出上诉,才会获给予法律援助。不过,案情审查并不适用于涉及谋杀罪、叛逆罪或暴力的海盜行为罪的上诉案件。法例规定,即使上述案件沒有上诉的合理理由,法援署仍须批出法律援助。

17. 至于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第32条规定,除非案件符合下述法定条件,否则终审法院不得受理有关上诉:

    (一)下级法院对有关案件的决定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或

    (二)下级法院的决定显示曾有实质及严重的不公平情况。

18. 除非案件能符合上述条件,否则法援署不会批出法律援助。

上诉机制

19. 凡因未能通过经济或案情审查,以致申请遭拒的法援申请人,一概无权提出上诉;惟向终审法院上诉但因未能通过案情审查而被拒法援的申请则除外。

20. 被控谋杀、叛逆或涉及暴力的海盜行为罪等案件的申请人,如其申请是其于经济理由遭拒绝,可以向法官申请给予法律援助、豁免接受经济审查及支付分担费。

21. 至于所有其他案件,只要申请人能通过经济审查,即使法援署署长以未能通过案情审查为理由而拒绝其申请,法官仍可向被控人给予法律援助。

22. 如上诉人未能就其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取得法律援助,上诉人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A条的规定,向由以下人士组成的覆核委员会提出上诉: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一名由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委任的大律师及一名由香港律师会会长委任的律师。


法律援助署
档号:LA/ADM/115/54 Pt3
日期: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