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95/99-00号文件

档 号: CB2/PL/HA

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

会议纪要

日 期 :1999年10月7日(星期四)
时 间 :上午10时40分
地 点 :立法会会议厅

出席委员 :

蔡素玉议员(主席)
何俊仁议员(副主席)
何秀兰议员
何承天议员
马逢国议员
陆恭蕙议员
程介南议员
刘皇发议员
刘慧卿议员
霍震霆议员

缺席委员:

李永达议员
涂谨申议员
张永森议员
黃宏发议员
郑家富议员

列席秘书:

总主任(2)2
李蔡若莲女士

列席职员:

高级主任(2)2
戴燕萍小姐


I. 选举正副主席

蔡素玉议员以主持会议议员的身份吁请议员提名事务委员会主席的人选。

2. 陆恭蕙议员提名蔡素玉议员,提名获何承天议员附议。蔡素玉议员接受提名。鉴于蔡议员获提名出任主席,在进行选举前担任事务委员会副主席的何俊仁议员接手主持选举。由于并无其他提名,何俊仁议员宣布蔡素玉议员获选事务委员会主席。蔡素玉议员继而接手主持会议。

3. 主席吁请议员提名事务委员会副主席的人选。

4. 马逢国议员提名何俊仁议员,提名获陆恭蕙议员附议。何俊仁议员接受提名。由于并无其他提名,主席宣布何俊仁议员当选事务委员会副主席。

II. 1999至2000年度会期的会议安排

5. 议员商定,事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在每月第2个星期一下午4时30分举行。议员亦商定在1999年11月8日(星期一)举行下次定期会议。

6. 议员察悉事务委员会为继续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提交的报告而举行的特别会议,将改于1999年10月12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举行。

III. 日后会议讨论事项

7. 议员就日后会议讨论事项一览表[立法会CB(2)9/99-00号文件附录V]进行商讨。主席建议把即将在1999年11月8日举行的下次会议,完全用作讨论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私隐问题小组委员会就传播媒介的侵犯私隐行为及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问题发表的两份咨询文件。议员对此表示赞同。刘慧卿议员建议邀请各关注团体及学者参与讨论。议员对此亦表赞同。

8. 陆恭蕙议员建议事务委员会与教育事务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讨论平等机会委员会发表有关中学学位分配办法的调查报告。议员对此表示赞同。

    (会后补注:联席会议已定于1999年10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时45分举行。)

9. 议员进一步商定在1999年12月13日举行的定期会议,讨论下列事项 --

  1. 在西九龙填海区发展一个大型表演场地,以及在东南九龙兴建一个运动场馆;及

  2. 政府当局就设立代收赡养费中介组织的建议进行检讨的进展。

10. 因应副主席及何秀兰议员的建议,议员同意把下列事项纳入日后会议讨论事项一览表內 --

  1. 检讨《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的进展情况;及

  2. 平等机会委员会就九龙湾健康中心个案发表的调查报告。

IV. 其他事项

11. 议事完毕,会议于上午11时结束。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