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房屋事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特别会议

检讨租住公屋的居港年期限制

目的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有关修订租住公屋居港年期限制的建议及其影响。

背景

2. 通过公屋轮候册申请租住公屋的人士,必须符合各项申请资格,其中包括 -

  1.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岁或以上;

  2. 申请人和其家人每月的入息总额和资产净值不得超逾房屋委员会所设定的上限;

  3. 在登记日期前24个月至入伙日期这段期间,申请人和其家人不得拥有或共同拥有任何住宅物业;及

  4. 在编配单位时,大部分(至少51%)家庭成员,包括主要申请人,必须住在香港(不受任何逗留条件限制),而且至少在港住满七年。未能符合居港年期限制条件的新来港人士仍可在轮候册上登记。当他们符合居港年期限制及其他各项申请资格时,房屋署将会编配公屋给他们。如果在本地出生的子女其父母其中一方已在香港居住满七年,他们将被视作符合居港年期限制。

3. 居港年期限制最初在一九七九年实施。由于当时有大批內地人士涌入本港,故房屋署订定这项规定以保障较长期居港人士的利益。由于公共房屋相对于需求,始终有限,因此有必要在分配公屋单位时订下优先次序。

4. 截至一九九九年八月底为止,公屋轮候册內的申请有118 000宗,其中约38 000宗(或32%)并不符合居港年期限制。在这些申请中,约有5 800宗已到期编配单位,但因不符合居港年期限制而未获配屋。

5. 一直以来,居港年期限制都是保障合理分配有限公屋资源的有效方法。不过,由于合法移居香港的內地人士数目持续增加,大部份家庭成员须符合居港年期的规定及本地出生子女享有的特殊待遇已引起愈来愈多关注。由于许多新来港家庭的入息较少,他们或许需要房屋资助。现时推行居港年期限制的方式使很多新来港家庭不符合分配公屋的资格。

修订建议

6. 鉴于租住公屋的供应量预料会在未来数年內有所增加,房屋委员会现正检讨申请租住公屋的居港年期限制,以更有效地满足新来港人士的住屋需要,及协助他们融入社会。行政长官在一九九九年施政报告中,已表明对这项检讨的支持。

7. 现在,我们建议维持七年居港年期的规定,但放宽大部份家庭成员须符合居港年期的限制,并把在外地出生的子女纳入豁免居港年期限制的范围內。新安排将会如下:

  1. 18岁以下的子女,不论在何处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居港满七年,一律视作已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规定;及

  2. 在编配公屋时,只要有一半(并非超过一半)的家庭成员(包括主要申请人)符合七年居港年期规定,便可获编配公屋单位,例如:

家庭人数 现行规定︰
51%
建议规定︰
50%
1 1 1
2 2 1
3 2 2
4 3 2
5 3 3
6 4 3

影响

8. 在实施上述两项建议修订后,在现时不合资格申请租住公屋而又有家庭成员属新来港人士的申请个案中,预计有32 000宗(占80%)会因而符合居港年期限制。其中5 300宗申请会即时符合资格编配单位。假以时日,其他申请者若符合其他公屋申请的资格, 亦可遂步获得编配公屋单位。

9. 由于新来港人士的数目会维持不变,并且继续受到单程证制度的规限,因此建议修订不会增加房屋的总需求量。不过,由于我们一直假设新来港人士的房屋需求是在他们来港七年后才出现的,修订建议会把新来港人士的公屋需求,推前至在未来七年內出现。现在,假设在新来港人士的房屋需求当中,有80%会因建议修订而受惠(据以往的经验),我们预测未来七年的额外租住公屋需求,大约是每年3 800个单位。

10. 为应付这些额外需求,我们必须在未来七年內,每年额外批拨五公顷政府土地(每公顷土地预计可兴建约700个单位),以兴建每年约3 800个单住。政府会准备更多土地给予房屋委员会,以确保各项有关房屋的承诺,包括在二零零五年把轮候公屋的平均时间缩短至三年的目标,并不会受到负面影响。

11. 提前在未来七年每年增建3 800个公屋单位的安排,对房屋委员会会带来财政上的影响。就设有两间房的新和谐式公屋单位(內部楼面面积为39平方米)来说,每个单位的总工程投资成本约为52万元;每年3 800个公屋单位的总投资成本便需20亿元左右。

未来路向

12. 我们相信有关建议符合现时香港的社会需要。房屋委员会租住房屋小组将会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的会议上讨论有关建议。


房屋署
一九九九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