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地政及工程事务委员会为立法会辖下委员会,藉立法会于1998年7月8日通过的决议成立。

职权范围
  1. 监察及研究与地政、屋宇和规划事务、工程和水务,以及工务计划事宜有关的政府政策及大众关注的事项。

  2. 就有关的政策事宜交換及发表意见。

  3. 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的重要立法和财政建议正式提交立法会或财务委员会前,先行听取对该等建议作出的简介,并提供意见。

  4. 就由立法会或內务委员会转交,或由事务委员会本身提出的,在各有关政策范围內广受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及提交报告。
委员会成员(此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至立法会会期届满之日为止,即200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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