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 通过1999年11月11日会议的纪要及续议事项
(下午2时30分至2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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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749/99-00号文件 | -- | 会议纪要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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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830/99-00(01)号文件 | -- | 需要政府当局采取跟进行动的事项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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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自上次会议后发出的文件
立法会CB(2)841/99-00(01)号文件已于2000年1月13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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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下次会议的日期及讨论事项
(下午2时35分至2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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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830/99-00(02)号文件 | -- | 待议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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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检讨紧急救护车服务的召达时间和服务指标
(下午2时40分至3时10分)
(a) 与香港消防处救护员会的代表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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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830/99-00(03)号文件 | -- |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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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与政府当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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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830/99-00(04)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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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建议于政府化验所开设一个总化验师职位
(下午3时10分至3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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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830/99-00(05)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中文本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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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更換刑事情报电脑系统及第二代警务处姓名索引电脑系统
(下午3时30分至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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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830/99-00(06)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中文本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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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 为警务处行动部设置新的指挥及控制通讯系统
(下午4时至4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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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会CB(2)830/99-00(07)号文件 | -- | 政府当局提交的文件(中文本容后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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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其他事项
(下午4时30分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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