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六日会议
参考之用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修订《危险品条例》(第295章)
引言
本文件旨在告知议员有关检讨《危险品条例》的进展。
背景
2. 我们在跟进一九九七年年底发生的山埃散落路面事件时,曾于一九九八年三月向临时立法会议员简介一系列加强管制危险品的措施,当中包括全面覆检《危险品条例》的管制条文。我们现已完成覆检工作,并正在拟备法例,以落实改善管制危险品制度的所有建议。
《危险品条例》
3. 现行的《危险品条例》于一九五六年制定。这条例胪列了对危险品的陆上及海上的管制措施,并按约400种危险品的特性,把它们分为10大类,例如:爆炸品、易燃物品、毒害品、腐蚀品等。条例中关于危险品的分类、标签及包装的管制制度,是根据当时的英国制度制定。其后,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制定了一套全新的管制制度。致此,有关陆路、水路及飞机运送危险品的特定国际规则相继制定及公布。由于这些国际规则定期作出覆检以配合科技发展及国际贸易的迅速增长。故此,这些规则越来越适合用作世界各地的危险品管制蓝本。多年来,我们很多贸易伙伴,例如加拿大、澳洲和欧盟成员国等,均已遵从这些国际规则修订当地的有关法例,方便发展国际贸易。
4. 虽然《危险品条例》制定后一直定期作出修订,但致此仍沒有作出彻底修改,使本地的管制制度能与上述的国际规则衔接。因此,香港在进口、出口或转口危险品时,便须符合香港和其他国家两套截然不同的规定。此外,不断转变的本地因素,亦使香港的管制制度需耍有新的规定。
法例检讨
5. 为使《危险品条例》符合适当的国际标准,消防处、土木工程署和海事处在一九九五年开始全面覆检有关条文。鉴于香港大部分危险品都经由海路进口及出口,上述三个部门建议日后的管制制度应尽量符合《国际海事危险品守则》的规定。《国际海事危险品守则》是由国际海事组织根据联合国的管制制度,就管制海上运送危险品所须的安全措施拟定。此外,上述三个部门亦建议参考这套守则所列载危险品的种类,因循本地的实际情况,载入《危险品条例》內,以扩大这条例的涵盖范围。尽管如此,部份新增的危险物品其实在香港并不常见。
6. 上述的覆检范围,亦包括研究《危险品条例》中的其他条文是否切合现时情况。当中包括危险品豁免受管制的最高数量,以及刑罚等。
7. 此外,消防处处长在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大埔道发生山埃散落路面事件后,聘请了顾问公司研究车辆在路上运送危险品的安全,以加强有关的管制。现时,只有运送第1、2及5类危险品,即爆炸品、压缩气体及易燃物质的车辆须受发牌管制,因为这些危险品易燃及容易挥发,危险性较高。这项研究确定有需要将运送危险品的发牌管制范围扩大,以涵盖运送其他类别危险品的车輀,推行强制性的司机训练,使他们具备专业的知识及技能,以及规定参与运送过程的人仕必须获得有关危险品的充足资料。
8. 有关扩大运送危险品发牌管制致涵盖所有类别危险品的建议,财政司司长办公室辖下的工商服务业推广署已就此进行规管措施影响评估。评估工作在一九九九年年中完成,结果指出新措施整体而言将对本港带来利益,而且亦不会对有关行业造成过度困难。
建议
9. 我们对规管制度的修订建议,详载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发表的咨询文件中(附录A)。咨询文件所载的建议,实际上已全部获得接纳。主要的建议包括:
- 为符合《国际海事危险品守则》的分类方式,并须因应本港情况稍作修改,我们需要将陆上的管制范围扩大,由现时分为10大类约400种危险品,改成分为9大类约1600种危险品。(新旧分类对照表载于附录A附件1)﹔
- 我们须要提高有关罪行的刑罚(参照《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订明的各级数),以抵销多年来的通胀,维持有关条文的阻吓作用。另外亦拟增加重犯某些条文的最高刑罚﹔
- 为配合业內的运作方式,我们须要规定使用本地注册船只运送危险品的人士,须严格遵守《国际海事危险品守则》內所列载的危险品种类以及相关的管制措施。另外,虽然《国际海事危险品守则》并沒有将柴油列为危险品,但我们亦须维持对海上运送柴油的管制。至于陆上的管制,则须因应本港的情况,将《国际海事危险品守则》加以修订才可应用﹔
- 消防处处长和海事处处长应获授权发出有关的危险品安全守则,以便为业內人士提供有关条文的详细指引和正确运作方式;
- 就有关贮藏和使用危险品的豁免限额,须予以修订和更新﹔
- 须修订和更新关于包装及标签的规定,以符合国际标准﹔
- 按照现时规定,只有运送建议的第1、2及3类危险品(即现行《危险品条例》所规管的第1、2及5类)的车辆,才须受发牌管制。我们需要将发牌管制范围扩大,以涵盖运送所有其他类别危险品的车辆,并为有关的司机推行一项强制性的训练计划﹔以及
- 需要为第1类危险品(即爆炸品)引入登记制度,使这些物品的管制和我们的主要贸易伙伴,例如英国、加拿大和澳洲等国家的管制制度和法例安排互相配合。
10. 为推行上述建议,我们需要大幅修订《危险品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而有关的法例草拟工作现正进行。为了加快立法程序,我们建议在一九九九年內,向立法会提交《危险品(修订)条例草案》,其內容包括主体条例必需作出的修订,尤其有关上文(a)至(d)项,以及日后修订附属法例所需的一般授权条文。关于上述所有事项和其他事项所需对附属法例的实质修订,会在完成主体条例所需的修订后进行。
实施时间表
11. 为方便业內人士遵守新的规定,我们建议在通过所有修订后,提供长达两年的宽限期。
公众咨询
12. 在进行覆检期间,我们一直向危险物品常务委员会(成员和职权范围载于附录B)汇报有关的进展,并征询该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支持我们的所有建议。
13. 消防处、土木工程署和海事处已就附录A的內容,完成全港性的公众咨询,咨询包括聆听区议会对建议的意见,以及为业內人士举行了两次简报会,讨论有关建议。此外,在评估加强运送危险品规管修订建议的影响时,我们亦已再次咨询业內人士。整体来说,巿民和业內人士都赞成所有的修订建议。
保安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
SBCR 1/1336/86 Pt.24
附录B
危险品常务委员会
职权范围
(一) | 经常检讨危险品规例,并就此事向政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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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就本港商品的分类、贮藏、处理、包装和标记标准,以及就危险品以商标或商号名称运抵本港的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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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就交与当局检查的危险品的分类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为此,委员会得下令把这些危险品样本化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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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就包装危险品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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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就其他涉及危险品的入口、出口、贮藏、制造和使用等事务, 向政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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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就所有类别危险品的紧急处置方法, 包括收集、运送、埋藏、 倾倒入海、焚化等问题,向政府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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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常务委员会
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
消防处 - 消防总长[防火(牌照及管制)总区]
| 当然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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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处长或其代表
| 当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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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处处长或其代表
| 当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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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处处长或其代表
| 当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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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务处处长或其代表
| 当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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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署署长或其代表
| 当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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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署署长或其代表
| 当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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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化验师或其代表
| 当然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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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业总会代表
| 委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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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业代表
| 委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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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仓业代表
| 委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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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代表
| 委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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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代表
| 委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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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处 - 行政主任[防火(牌照及管制)总区]
| 当然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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