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9至2000年度立法会会期
曾动议决议案予以修订(包括废除)的附属法例
(以不废除或不提出修订即属通过的程序批准)

在某项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后,可在该项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之后28天(称为审议期限)內举行的立法会会议上动议决议案,修订(包括废除)该项附属法例。在有关的审议期限届满之前,立法会可动议决议案,把指定的附属法例的审议期限延展。《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第34条为此项程序提供法律依据。

曾动议决议案以作修订的附属法例

提交立法会
日期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提出动议
的立法会日期
动议人表决结果
17.11.1999 《1999年入境(修订)规例》
[1999年第273号法律公告]
5.1.2000 保安局局长 通过
26.1.2000 《〈1997年选举开支最高限额(立法会)令〉2000年(修订)令》
【2000年第16号法律公告】
1.3.2000 刘慧卿议员 否决
31.5.2000 《财政资源规则》
【2000年第103号法律公告】
3.5.2000 财经事务局长 通过
24.5.2000 《区域法院规则》
【2000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21.6.2000 政务司司长 通过


曾动议决议案以作废除的附属法例

提交立法会
日期
附属法例
(法律公告编号)
提出动议
的立法会日期
动议人表决结果
15.12.1999 选举管理委员会(在选票上印上组织名称及标志)(立法会)规例
【1999年第306号法律公告】
19.1.2000 夏佳理议员 通过
26.1.2000《2000年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的成立)(上诉)(修订)规例》
【2000年第13号法律公告】
1.3.2000 刘慧卿议员 否决
26.1.2000《2000年在指定团体之间分配的委员数目(选举委员会)(立法会)令》
【2000年第15号法律公告】
1.3.2000 刘慧卿议员 否决
16.2.2000《2000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修订)规例》
【2000年第39号法律公告】
29.3.2000梁智鸿议员通过
29.3.2000 《中医药(费用)规例》
【2000年第69号法律公告】
3.5.2000 吴清辉议员 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