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立法會CB(2)1846/98-99號文件

檔號 :CB2/H/1

供內務委員會參閱的資料文件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出生子女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問題



本文旨在簡述上述問題的背景資料,包括根據《基本法》享有香港居留權的內
地人士數目的各項預測,供議員參閱。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及《1997年
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


2.在1997年7月10日制定、其生效日期追溯至1997年7月1日的《1997年入境(修
訂)(第3號)條例》訂定了一些程序,使有關人士可確立其根據《基本法》第二十
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居留權的權利。該條
例亦同時引入居留權證明書(下稱"居權證")計劃,規定任何人根據《基本法》第
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擁有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只可憑藉所持貼上有
效居權證的有效旅行證件(或其他證件),才能確立。對於聲稱享有居留權的內地
人士來說,這表示他們將須在內地申請單程通行證(下稱"單程證")及居權證,才
可來港定居。

3.《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於1997年6月21日由臨時立法會(下稱
"臨立會")制定,並於1997年7月1日起實施。該條例就多項事宜作出規定,其中
訂明任何中國籍人士如要合資格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享有
居留權,其父母最少一人須為中國籍人士,並在其出生時已根據《基本法》第
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或第(二)項成為永久性居民。另一條文規定,如要合資
格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享有居留權,非婚生人士只可藉與母親而非父親
的血緣關係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但如其父母其後結婚,則不在此限。

法院案件

4.在1997年10月9日,原訟法庭在一宗代表案件中確定《1997年入境(修訂)(第
3號)條例》及居權證計劃的合法性,同時亦確認該條例的追溯效力是有效及符
合憲法的。此外,法庭亦裁定,任何子女能否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
款第(三)項成為"合資格子女",決定因素在於其為何人所生,而非其父母的婚姻
狀況。

5.政府就該項有關非婚生子女享有居留權問題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法庭於1998
年4月2日作出判決,裁定居權證計劃及其追溯效力均屬合法,但裁定居權證計劃
並不適用於現時已在本港及在1997年7月1日之前來港的人士。把該等子女排除在
《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適用範圍之外的各項規定則被裁定違憲。

6.另一代表案件與《1997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的規定有關。該條例
規定,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的中國籍子女,須在出生時其父母親最少一人須為
中國籍並擁有居留權,才可享有香港居留權。原訟法庭於1998年1月26日作出
判決,裁定該規定違反《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政府就該判決提出上訴。上訴
法庭於1998年5月20日推翻原訟法庭的判決,並裁定有關"出生時"的規定符合
《基本法》。

7.上述案件的有關各方已就判決中對其不利的各有關部分提出上訴。終審法院
於1999年1月29日宣判。除對《基本法》的詮釋外,該項判決所裁決的主要事
項如下 --

  1. 居權證計劃符合《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
    (三)項聲稱享有居留權的人士只有持有居權證,才可確立他們的香
    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2. 聲稱享有居留權的人士必須留在內地申請居權證;

  3. 居權證無須附貼在單程證上;

  4. 《1997年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的追溯效力被裁定違憲;

  5. 港人在香港以外地方(包括內地)所生的子女,雖然在出生時他們的
    父或母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在他們的父或母其後成為香港永久
    性居民後,他們亦享有居留權;及

  6. 該等子女包括父親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

合資格享有居留權的人數預測

保安局局長於1999年4月28日立法會會議席上提供的數字

8.於1999年4月28日立法會會議席上,保安局局長在有關"內地新來港人士"的
議案辯論中發言時宣布,根據政府統計處在4月中進行調查所得結果,因終審
法院的判決而享有香港居留權的內地人士達1 675 000名,其中第一代合資格
子女為692 000人,而第二代合資格子女則為983 000人。有關的分項數字如
下 --

合資格人士
類別
新增享有居留
權的第一代人
士數目
第二代
合資格人士
數目
總計
註冊婚姻所生子女172 000 338 000510 000
非註冊婚姻所生子女 520 000645 000 1 165 000
總計:692 000983 0001 675 000

9.保安局局長亦在1999年4月28日的立法會會議席上提出下列各點--

  1. 根據《基本法》,當這些享有居留權的人士在香港居住滿7年後,
    他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亦會享有居留權,而此權利將無止境地世
    代相傳下去;

  2. 如政府當局繼續每日只讓150人來港,居權證申請人便須輪候10年
    或以上。如要在3年內全數吸納第一代合資格的70萬人,每日便須
    平均讓640名單程證持有人來港;及

  3. 政府統計處已發現,合資格來港定居而仍然在內地居住的香港居民
    配偶為數約有10萬人。每日的來港配額可能要增至1 000個。

先前所作預測

10.謹請議員注意,政府當局先前曾數次提供有關合資格兒童/人士的數目,詳
情載於下文第11至20段。

1995年2月

11.於1995年2月22日前立法局會議席上,當時的保安司(現稱"保安局局長")在有
關"香港居民在中國的配偶及子女來港事宜"的議案辯論中發言時提及有關兒童的
人數為64 000名。他所用的措辭為:"當局現正着手研究有關為數約64 000名中
國兒童的來港問題,根據《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規定,他們在1997年7月
1日將會擁有香港居留權"。

1997年4月

12.然而,在答覆劉千石議員於1997年4月23日前立法局會議席上就"單程通行證
持有人"提出的書面質詢時,保安司所提供的子女人數為35 000名左右。前保安
科(現稱"保安局")在1997年4月24日提交前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的一份參考文
件中亦提供相同數字。在該份文件中,保安科估計,"到本年7月1日,仍有約
35 000名符合資格的兒童留在國內"。保安科亦告知議員,"按照目前的進度,
這些兒童將於1998年底前全部獲准來港。不過,必須注意的是,由於中方仍
未將全部申請書交給我們核實,因此我們並不知道這些申請的總數。"

1997年7月

13.由保安局發出的《1997年入境(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已制定為《1997年
入境(修訂)(第3號)條例》)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表示,"在1996年,我們透過綜
合住戶統計進行了一次特別調查,估計按單程證制度等候來港的合資格兒童人
數,在1997年7月1日當日約為35 000人。然而,參照公安當局最近提供的補
充資料後,最新數字大概約有66 000人"。

14.在上述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內,保安局告知議員,當局研究了3個可行的解
決辦法,包括修改《基本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下稱"人大常
委會")尋求有關《基本法》的釋義;或規定合資格兒童來港居留前必須出示居
權證,並繼續以單程證制度管制他們來港。

15.該份參考資料摘要繼而表示,修改《基本法》是最徹底的解決辦法,但非不
得已也不會採用。向人大常委會尋求釋義,則要有本地法例支持。這兩個辦法
都需時,不能即時解決問題。中期來說,居權證計劃是唯一的可行辦法。

16.該份參考資料摘要亦解釋,來港兒童人數比預算為多,表示當局要增設適應
/英語課程及短期預修課程。至於即將開辦的班級,教育署、學校及非政府機
構會着手作出所需準備。教育署會成立一個中央統籌單位,監察支援服務的提
供及加強其派位服務。該署並會擴大教師招聘資訊服務,以及興建更多學校。

1998年11月

17.保安局在為1998年11月5日舉行的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而擬備的參考文件中
表示:"根據手頭可得的最佳資料,我們估計截至1997年7月1日,仍在輪候來港
的合資格子女(20歲以下)共有66 000人。至於內地合資格的成年子女的數目,我
們並沒有統計數字。由1998年1月1日起,在每天150個單程證配額中,指定預留
予合資格子女的分額數目,已由45個增至60個,另外會有10名合資格子女可透過
非指定的分額獲批准來港。按這個進度,這批合資格子女可全數於兩年半內來港"


1999年2月

18.在1999年2月5日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席上,保安局局長解釋,在1997年7
月實施居權證計劃時,當局便已制訂計劃提供各類服務,以應付截至1997年7月
為止,內地已知約有66 000名20歲以下的合資格人士分階段來港的需要。

1999年3月

19.在1999年3月2日舉行的內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上,保安局局長解釋,政府當局
並無居港父母在其內地子女出生後才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內地子女估計人
數,亦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非婚生子女人數的資料。因此,政府當局無法
制訂任何應變計劃,以應付吸納該兩個類別人士的需要。

20.教育署曾擬備一份題為"為從內地新來港定居的兒童提供教育"的參考文件,供
教育事務委員會於1999年3月30日舉行的會議上討論。該事務委員會從上述文件
得悉,"在為數估計有66 000名的合資格兒童當中,約有46 000名已經來港。我們
(當局)已預留足夠資源為合資格的兒童(包括20 000名尚未來港的兒童)提供所需的
教育服務。為了應付66 000名合資格兒童對學額的需求,教育署已計劃動用約26
億元,興建32所學校(13所小學和19所中學)。至目前為止,已有7所小學落成啟用
,而其餘的學校亦會在未來數年內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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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秘書處
19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