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立法会

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立法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审核及通过财政预算、稅收和公共开支;以及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立法会亦获授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并可向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届立法会的组成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1年3月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同月通过经修订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第七届立法会由90位议员组成,40位经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30位经功能界别选举产生及20位经分区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届立法会选举已于2021年12月19日举行。第七届立法会的任期由2022年1月1日开始。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1人出任。

立法会选举

有关立法会选举的资料,请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管理委员会网站。

立法会的职权

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立法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根据《基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2. 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
  3. 批准稅收和公共开支;
  4. 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
  5. 对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
  6. 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
  7. 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8. 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作出处理;
  9. 如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及
  10. 在行使上述各项职权时,如有需要,可传召有关人士出席作证和提供证据。

立法会的会议

立法会在会期內通常每星期三在立法会综合大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处理立法会事务,包括:提交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件;提交报告及发言;提出质询、审议法案,以及进行议案辩论。行政长官亦会不时出席立法会的特别会议,向议员发表施政报告及解答议员提出的质询。立法会所有会议均公开进行,让市民旁听。会议过程內容亦以中英文逐字记录,载于《立法会会议过程正式纪录》內,亦会进行即时网上广播。

委员会制度

立法会议员透过委员会制度,履行研究法案、审核及批准公共开支及监察政府施政等重要职能。立法会辖下有3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财务委员会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內务委员会在有需要时,会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由立法会交付的法案。此外,立法会辖下设有18个事务委员会,定期听取政府官员的简报,并监察政府执行政策及措施的成效。

申诉制度

立法会申诉制度是由立法会运作的制度。透过这制度,议员接受并处理市民对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满而提出的申诉。申诉制度亦处理市民就政府政策、法例及公众所关注的其他事项提交的意见书。
每周有9位议员轮流当值,监察申诉制度的运作,并向处理申诉个案的立法会秘书处公共申诉办事处职员作出指示。同时,议员亦轮流于当值的一周內"值勤",接见已预约的申诉人(包括个别人士及申诉团体),讨论其申诉事项。

从立法局到立法会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出版了《从立法局到立法会:迈向新综合大楼的历程》,以纪念立法会综合大楼("综合大楼")的启用。
纪念册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载述立法机关自1843年设立以来的演变;第二部分介绍筹划兴建综合大楼的过程,以及大楼的建筑特色、设计和设施。
本纪念册以繁体中文及英文编制。除网上版外,亦备有精装本及平装本。

立法会如何运作

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此网页所提供的资料有助增进公众人士对立法会的职能及工作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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