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8年以来与立法会有关的法庭或其他判决(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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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载列自1998年以来与立法会有关的若干法庭或其他判决(或决定),惟所载案件无意详尽无遗。如欲查阅此部分未有涵盖的其他案件,请浏览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构的网页。
此部分是根据我们对有关法庭判决及/或决定的诠释和理解而制备。当中所载的所有资料(包括案件的简介)并非法律意见,任何人不应赖以作为法律意见。有关资料并无法律效力,亦不应被援引为任何典据。请参阅有关法庭判决或决定的全文,以全面理解相关判决或决定的法律效力。
CHIM Pui-c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司法覆核许可的申请
──有关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六)项取消立法会议员(“议员”)的资格。该条文规定,议员如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一个月以上,并经出席会议的议员三分之二通过解除其职务,即丧失议员的资格。
LEUNG Kwok-hung v The Clerk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Legislative Council Secretariat
司法覆核许可的申请
──有关更改《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所载的立法会誓言的內容,以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订的责任。申请被拒绝。
LEUNG Kwok-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与《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草案》的通过及《基本法》第七十三条有关的司法覆核申请。申请被驳回。
拟就HCAL 87/2006提出的上诉。逾期上诉申请被驳回。
Glory Success Transportation Limite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司法覆核申请──关于申请撤销立法会所通过、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设定公共小巴数目上限的决议;申请人藉传票申请将立法会加入成为案件的一方;立法会或立法会秘书处秘书长可否被加入成为有关法律程序的答辩人。朱芬龄法官命令申请人立即向答辩人支付讼费,包括传票讼费,如双方未能就讼费达成协议,则交由法庭评定。
拟就HCAL 93/2006及立法会可否被加入成为答辩人的爭议提出的上诉。针对朱芬龄法官所作命令的逾期上诉许可申请被驳回。
CHENG Kar-shun and LEUNG Chi-kin v Certain Memb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针对调查有关梁展文先生离职后从事工作的事宜专责委员会,要求申请人在该专责委员会的研讯席上作证的命令而提出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申请获批准。
司法覆核申请被驳回。
LEUNG Kwok-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HCAL 64 of 2012 (只备英文本)
[2012] 4 HKC 83, [2012] 3 HKLRD 470, (2012) 17 HKPLR 578
就立法会《议事规则》第92条,有关立法会主席为立法会会议辩论设定时限和终止辩论的权力的事宜提出的司法覆核许可申请。申请被拒绝。
就HCAL 64/2012(其中包括拒绝给予司法覆核许可等)提出的上诉。上诉被驳回。
申请人其后为就CACV 123/2012向终审法院上诉而向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许可申请。申请被驳回。
FACV 1 of 2014[2015] 1 HKC 195, (2014) 17 HKCFAR 689, (2015) 20 HKPLR 116
上诉委员会批给就CACV 123/2012一案的判决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的许可,但上诉被驳回。
KWOK Cheuk-kin v Secretary for Constitutional and Mainland Affairs
申请人申请司法覆核,质疑《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9(2A)条的合宪性,声称该条文与《基本法》第二十六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一条所保障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被选举权不一致。申请被驳回。
就HCAL 72/2012向上诉法庭提出的上诉。上诉被驳回。申请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亦被拒绝。
上诉委员会就下述问题给予上诉许可:香港法例第542章第39(2A)条是否与《基本法》第二十六条及/或《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一条不一致并因此违宪?
FACV 12 of 2016 (只备英文本)
(2017) 20 HKCFAR 353, (2017) 22 HKPLR 529, [2017] 5 HKC 242
就CACV 57/2014提出的上诉。上诉被驳回。
WONG Yuk-man v NG Leung-sing and Tommy CHEUNG Yu-yan
就财务委员会(“财委会”)主席停止处理财委会委员根据《财务委员会会议程序》第37A段提交的议案的决定申请司法覆核许可。申请被驳回。
就HCAL 78/2014提出的上诉。延展上诉时限的申请被拒绝,就拟上诉理由发出的传票亦被撤销。
TSANG Kwong-kuen v Chairman of the Finance Committe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就财务委员会(“财委会”)主席拒绝把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84(3A)条(有关立法会议员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退席)动议的议案提交财委会而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请。申请被驳回。
Chief Executive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Sixtus LEUNG Chung-hang and YAU Wai-ching
申请人申请司法覆核,寻求(其中包括)法庭宣告立法会主席无权为梁颂恒及游蕙祯根据《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第19条作出的誓言再次监誓,或准许为他们如此作出的任何誓言再次监誓,因为他们已丧失就任立法会议员(“议员”)的资格。申请获批准。
申请人亦寻求法庭宣告梁颂恒及游蕙祯因拒绝根据香港法例第11章第21条及《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宣誓拥护《基本法》及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而丧失就任议员的资格。申请获批准。
CACV
224,
225,
226 and
227 of 2016 (只备英文本)
[2016] 6 HKC 541, [2017] 1 HKLRD 460, (2016) 21 HKPLR 743
就HCAL 185/2016及HCMP 2819/2016提出的上诉。上诉法庭裁定,根据案情,梁颂恒、游蕙祯于2016年10月12日在妥为获邀作出就职宣誓时拒绝宣誓,藉法律的施行他们立即自动丧失议员资格并已停任。上诉被驳回。
向上诉法庭提出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申请被驳回。
FAMV
7,
8,
9 and
10 of 2017
(2017) 20 HKCFAR 390
梁颂恒、游蕙祯就上诉法庭在CACV 224-227/2016的判决向上诉委员会申请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申请被驳回。
MOK Ka-kit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Others
申请人(并非第三答辩人所属选区的选民)申请许可,以司法覆核(a)立法会秘书于2016年10月12日确认第三答辩人于当天所作立法会誓言有效的决定;及(b)立法会主席于2016年10月18日准许第三答辩人在另一次立法会会议上重新宣誓的决定。申请人亦寻求法庭宣告第三答辩人被取消就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法庭裁定,由于本案申请人并非第三答辩人所属选区的选民,他并不具有所需的充分利害关系,因此沒有资格提出此司法覆核。法庭决定将先前批予申请人单方面申请司法覆核的许可作废,并驳回其许可申请。
Chief Executive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involving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Clerk to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Nathan LAW Kwun-chung, LEUNG Kwok-hung, LAU Siu-lai and YIU Chung-yim)
行政长官及律政司司长提出司法覆核申请,要求法庭宣告立法会主席所作的接纳4名立法会候任议员的宣誓的裁决不合法,以及该4名候任议员被取消就职及就任立法会议员的资格。申请获批准。
梁国雄就HCMP 3382/2016及HCAL 224/2016提出的上诉。上诉被驳回。
梁国雄提出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申请。申请被驳回。
被告人在关键时间为立法会议员,被控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违反普通法并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01I(1)条予以惩处。辩方提出两项基于“言论自由”和“议会特权”的审讯前爭议,寻求质疑法庭是否有审理此罪行的司法管辖权,以及控方打算在审讯中倚据的某些来自立法会的文件的可接纳性。法庭驳回辩方在审前挑战,并展开审讯。被告人获判无罪释放。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Kwok–hung
答辩人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17(c)条而被控干犯藐视罪,裁判官在ESS 16969/2017案中就初步爭论点作出裁决,裁定第382章第17(c)条一般适用于立法会或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但不适用于立法会议员。裁判官席前的聆讯无限期押后。律政司司长以案件呈述方式对裁判官的裁定提出上诉。上诉法庭将本案发还裁判官处理,并指示裁判官按法庭的判决恢复有关法律程序,继续余下的审讯,直至结案为止。
就HCMA 520/2018提出的上诉。梁国雄向上诉委员会申请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上诉许可获批准。
向终审法院提出的上诉被驳回。
HKSAR v Sixtus LEUNG, YAU Wai-ching and others
干犯违反《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8(1)及(3)条的非法集结罪;包括法庭对立法会议员在会议厅范围內涉及一般刑事罪行的行为的司法管辖权等爭议。
6名候任立法会议员于2016年10月未有妥为作出立法会誓言,他们声称作出的立法会誓言被裁定或宣布为无效。申请人提出司法覆核许可申请,寻求(其中包括)法庭颁令其余立法会议员重新作出立法会誓言。许可申请被驳回,延展申请时限的要求亦被拒绝。
KWOK Cheuk-kin and LEUNG Kwok-h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LegCo”) and 39 Members of LegCo
申请人基于《基本法》第七十五条订明立法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就修订立法会《议事规则》第17条把立法会全体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由不少于全体立法会议员的二分之一(即35名议员)降低至20名议员申请司法覆核。相关司法覆核许可申请获批准,但正式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并须支付立法会主席的讼费。
就HCAL 1094/2017提出的上诉。上诉被驳回。
HKSAR v FONG Kwok-shan Christine
FACC 2 of 2017 (只备英文本)
[2017] 6 HKC 33, (2017) 22 HKPLR 667, (2017) 20 HKCFAR 425
就HCMA 666/2015(上诉委员会在FAMC 29/2016案中给予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针对触犯《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第382A章)第11及12(1)条所订罪行的定罪提出的刑事上诉。上诉被驳回。
HCMA 666 of 2015[2017] 2 HKLRD 196, [2017] 2 HKLRD 225, [2017] 4 HKLRD 253, [2017] 4 HKLRD 257
FAMC 29 of 2016 (只备英文本)
就HCMA 229/2016(上诉委员会在FAMC 18/2017案中给予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针对触犯《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19(b)条所订罪行的定罪提出的刑事上诉。该上诉关乎警务人员是否在“会议厅范围”內执勤及是否属于第382章第2条所指的“立法会人员”。上诉被驳回。
HUI Chi-fung v Privacy Commissioner for Personal Data
许智峯针对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就政府当局的公职人员在立法会综合大楼內执行通传应变职务所作的决定向行政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上诉被驳回。
申请人申请司法覆核许可,寻求(a)宣告除依据《基本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出席立法会会议以“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的指定官员外,任何政府人员在立法会会期內在立法会內自由进行活动均属违宪;及(b)颁布禁制令,禁制政府人员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19条的规定前往立法会监察立法会议员的“活动”。申请被驳回。
就HCAL 751/2018提出的上诉。申请人亦以传票方式申请许可在上诉时援引新证据。上诉及传票被驳回。
Sixtus LEUNG v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KWOK Cheuk-kin v Chief Executive
HCAL
1160,
1164,
1165 and
1178 of 2018 (只备英文本)
[2019] 1 HKC 104, [2019] 1 HKLRD 292, (2019) 24 HKPLR 175, [2018] 5 HKC 138, (2018) 23 HKPLR 629
就立法会在2018年6月13日的立法会会议上通过《广深港高铁(一地两检)条例草案》而对立法会主席、律政司司长及/或行政长官等提出的4项类似的司法覆核申请。扼要而言,原讼法庭作出多项裁决,包括批予许可(i)让HCAL 1160/2018及HCAL 1165/2018的申请人按修订通知书修订其表格86;及(ii)让HCAL 1160、1164、1165及1178/2018的申请人申请司法覆核。但法庭驳回司法覆核的正式申请。就HCAL 1160/2018,法庭命令梁颂恒为不必要地被卷入该宗诉讼的立法会主席支付讼费(若双方未能就讼费达成协议,则交由法庭评定)。
CACV
8,
10,
87 and
88 of 2019 (只备英文本)
就HCAL 1160、1164、1165及1178/2018提出的上诉。上诉被驳回。
HKSAR v CHEUNG Kwai-choi and CHOW Nok-hang
就ESCC 3406及3350/2014提出的上诉。上诉人寻求就其定罪或判刑提出上诉,并辩称(其中包括)《规限获准进入立法会大楼的人士及其行为的行政指令》(第382A章)第11条违宪。原讼法庭裁定第382A章第11条合宪。定罪及判刑上诉被驳回。
就HCMA 438及617/2015有关干犯《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20(b)条所订罪行的定罪及违反第382A章第11条申请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申请被驳回。
KWOK Wing-hang and 23 others v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LEUNG Kwok-h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and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HCAL 2949 of 2019 (只备英文本)
[2019] 5 HKC 583, [2019] 5 HKLRD 173, (2019) 24 HKPLR 807, [2019] 6 HKC 452, [2020] 1 HKLRD 1, (2019) 24 HKPLR 859
[2019] 6 HKC 528, (2019) 24 HKPLR 941
申请司法覆核,寻求质疑《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第241章)及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第241章订立的《禁止蒙面规例》(第241K章)违反《基本法》若干条文而属无效及违宪。申请获批准。
就原讼法庭在HCAL 2945及2949/2019的判决提出的上诉。上诉部分得直。
向终审法院上诉的许可申请。许可申请获批准。
FACV
6,
7,
8 and
9 of 2020 (只备英文本)
(2020) 23 HKCFAR 518
就CACV 541、542及583/2019提出的上诉。申请人的上诉被驳回,而答辩人的上诉得直。
郭卓坚 v 立法会主席梁君彦 and 立法会议员陈健波
申请许可以就立法会主席引用《议事规则》第92条指明陈健波议员主持2019-2020年度会期內务委员会主席选举的决定申请司法覆核,以及申请临时济助以制止拟于2020年5月18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会议。申请被驳回。
WONG Ho-mi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申请许可以就《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39(1)(e)(i)条等若干选举条文与《基本法》第二十六条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或《香港人权法案》第二十一条赋予的参与公众生活的权利不一致申请司法覆核。司法覆核许可申请获批准(在有必要时可延展申请许可的时限),但司法覆核的正式申请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