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关委员会的委员拟对法案或附属法例提出的修正案而言:
- 若政府当局不赞成动议拟议修正案,但该等修正案获过半数委员同意(即表决赞成有关修正案的委员人数多于表决反对有关修正案的委员人数(放弃表决的委员不计算在內)),则法案委员会/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应考虑是否应由主席代表委员会动议有关修正案(《法案委员会主席手册》第2.21段;《附属法例/其他文书小组委员会主席手册》第3.20段);
- 主席如不赞成拟议修正案,应请法案委员会/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考虑是否应由副主席(如有的话)或任何其他赞成修正案的委员代表委员会动议有关修正案(《法案委员会主席手册》第2.22段;《附属法例/其他文书小组委员会主席手册》第3.2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