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当局提供文件
关于政府当局就事务委员会会议提供讨论文件的事宜,议事规则委员会建议作出下列安排,而该等安排其后在2002年1月18日获內务委员会通过,并为议员和政府当局双方同意,详情如下:
a.
若事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至少3星期前就列入议程的事项作出索取文件的通知,政府当局须在事务委员会举行有关会议至少5整天前提供文件;
b.
若有关事项涉及的建议必须在短时间內进行审议(例如紧急的财务建议),又或当局在接近最后阶段才发现有需要征询事务委员会的意见,政府当局须在事务委员会举行有关会议至少两整天前提供文件;
c.
对于事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少于3星期前作出通知索取文件的事项、若干在获得行政会议批准之前不得披露的政策措施,以及一些涉及敏感商业资料的事宜,政府当局须设法尽快提供文件;及
d.
若提供文件的最后限期是公众假期前一天,有关文件应最迟在当天上午11时送抵立法会秘书处。
如到了协定限期仍未收到所需文件,主席可在征询事务委员会的意见后,将有关议程项目删去。若主席决定让该项目保留在议程上,便应在会议席上征询事务委员会的意见,以决定应讨论还是删除该项目,并且应让委员有时间对此事稍作讨论(议员在2004年11月26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商定该项安排)。
"整天"一词作为一段期间,不包括要求政府当局提供文件当天、举行有关会议当天及有关期间內的公众假期,而结束时间为该段期间最后一天的下午5时。
[RoP 9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