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B 部
立法会会期、会议及休会待续期间


11. 一般会期

  • (1)
    立法会每一公历年须至少召开一个会期,但于某一公历年开始的会期,可延续至下一年结束。
  • (2)
    每一会期自行政长官藉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开始。
  • (3)
    每一会期在行政长官藉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或在立法会解散之日结束,以较早者为准。
  • (4)
    任何法案或其他立法会事项的处理,不受会期结束的影响,可于任何其后的会议恢复处理,但当立法会任期完结或解散时,未完事项即告失效。

12. 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

  • (1)
    立法会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的日期及时间须由行政长官按照《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10(1)条指明。
  • (2)
    根据本议事规则第4条(立法会主席的选举)进行的立法会主席选举,须在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前举行。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13.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 (1A)
    行政长官可随其意愿在每一会期首次会议上向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 (1)
    在行政长官向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不少于14天后举行的会议上,议员可动议就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向其致谢。如拟动议有关议案,必须在立法会审议该议案当天不少于7整天前作出预告,否则不得动议︰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但立法会主席可酌情免却预告。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
  • (2)
    根据第(1)款动议的议案,格式如下:
    "本会感谢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 (3)
    就第(2)款所述的议案,可动议作出修正,但修正案只限于在句末增添字句。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
  • (4)
    就第(2)款所述的议案,不得动议任何修正案,除非 ──
    • (a)
      在立法会审议该议案当天5整天之前,已就修正案作出预告;或
    • (b)
      立法会主席批准免却就修正案作出预告。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

14. 会议日期及时间

  • (1)
    立法会每一会期內的会议,须在立法会主席所决定的日期及时间举行。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23年第117号法律公告)
  • (2)
    除新一会期首次会议,以及每届立法会首个会期开始后14整天內举行的会议外,立法会每次会议的书面预告,须由立法会秘书于会议日期最少14整天前发给各议员;但遇紧急情况,或按本议事规则第8条(行政长官出席会议)及第15条(处理急切事项的会议)举行的会议,立法会主席可免却如此预告,而在此情况下须尽早通知各议员。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 (3)
    立法会主席决定会议日期及时间后,可随时将会议的日期或时间押后或提前。
  • (4)
    立法会主席如认为为了在立法会会议上适当地处理完议程上的各项事务,有必要继续处理未完事项,则可命令于任何时间或任何一天继续为此目的举行会议。凡立法会主席在立法会会议上作此命令,会议须暂停举行,并须于该时间或该天复会继续处理有关事项。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 (5)
    立法会主席可随时将会议暂停,或宣布休会待续。

15. 处理急切事项的会议

  • (1)
    立法会主席须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立法会紧急会议。如须在立法会任期完结或解散之后的期间举行紧急会议,会议应在指明举行选出立法会议员的換届选举的日期(如多于一日,则为首日)前召开。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 (2)
    在立法会一个会期结束而下一会期仍未开始的一段休假期內,立法会主席可在其指定的日期及时间召开特别会议。
  • (3)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根据第(1)及(2)款举行的立法会会议。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16. 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

  • (1)
    当有任何充分理由不欲以明确字眼拟订议案,就某一问题或若干问题进行辩论,则可动议一项立法会现即休会待续的议案,以进行该项辩论。
  • (2)
    动议上述议案,无须事先作出预告,但议案只可于本议事规则第18(1)条(各类事项的次序)所载列的两事项之间动议。立法会主席如信纳休会待续的目的在于方便议员讨论某项对公众而言有迫切重要性的问题,可准许议员或列席会议的任何获委派官员动议此项议案。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 (2A)
    如在根据第(2)款动议的议案动议后一个半小时,或在立法会主席于个别会议上决定的更长时限届满后,议案仍未获得通过,立法会主席不得提出该议案的待决议题,而立法会须著手处理下一事项。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 (3)
    上述议案如获通过,立法会即须休会待续。
  • (4)
    立法会议程上所有事项处理完毕后,议员可动议一项立法会现即休会待续的议案,以便提出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要求一名获委派官员发言答辩。
  • (5)
    议员如拟在某次会议上根据第(4)款动议议案,须在该次会议日期不少于7整天前以书面向立法会秘书作出预告︰
    但立法会主席可酌情免却预告。
  • (6)
    如在根据第(4)款动议的议案动议后75分钟,或在立法会主席于个别会议上决定的更长时限届满后,仍未有获委派官员被叫喚作答,立法会主席即须指示当时正在发言的议员坐下,然后叫喚一名获委派官员发言答辩。 (2008年第165号法律公告)
  • (7)
    如在根据第(4)款动议的议案动议后一个半小时,或在立法会主席于个别会议上决定的更长时限届满后,议案仍未获得通过,立法会主席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休会待续。
    (2008年第165号法律公告)
  • (8)
    若有议案拟于某次立法会会议上根据第(2)或(4)款动议,但在立法会休会待续前仍未轮到该议案,该议案不得延搁至下次会议再行处理,而须视作已获得处理。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17. 会议法定人数

  • (1)
    立法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包括立法会主席在內。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 (1A)
    立法会全体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包括主席在內的20名委员。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 (2)
    如出席会议的议员不足法定人数,而有人向立法会主席提出此事,立法会主席即须指示传召议员到场。15分钟后,如仍不足法定人数,立法会主席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休会待续。
  • (3)
    如未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会议,而有人向全体委员会主席提出此事,全体委员会主席即须指示传召议员到场。15分钟后,如仍不足法定人数,委员会即须回复为立法会,立法会主席须点算立法会会议人数。如当时已足会议法定人数,立法会须再次转变为全体委员会,但如果不足会议法定人数,立法会主席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休会待续。
    (2014年第136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 (4)
    在点名表决时,如在席的议员人数(包括放弃表决者在內)显示出席会议的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点名表决即告无效,而会议须依照第(2)或(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 (5)
    立法会在根据第(2)、(3)及(4)款休会待续时正在讨论的议题,须延搁至下次会议再行处理。
  • (6)
    立法会主席可召开会议,以完成在任何一天因会议不足法定人数根据第(2)或(3)款休会待续而在议程上出现的未完事项。如立法会主席认为必须召开这会议,则根据第(2)或第(3)款规定而休会待续的立法会会议,须当做是被命令暂停的会议,可按本议事规则第14(4)条(会议日期及时间)的规定,于立法会主席命令的时间或日期复会继续处理有关事项。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 (7)
    如有议员缺席根据第(2)或(3)款休会待续的立法会会议,而立法会主席并不信纳该议员因合理原因而缺席该会议,则该议员须就立法会每一次如此休会待续支付一项罚款,不论立法会休会待续之后有否根据第(6)款复会以继续处理未完事项。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 (8)
    第(7)款所订的罚款须按照《內务守则》第19C条厘定,并须从有关议员有权收取的议员酬金中扣除。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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