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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
1A.
议员的排名
1B.
立法会主席
2.
语文
3.
主持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会议
4.
立法会主席的选举
5.
立法会代理主席
6.
立法会秘书的职责
7.
立法机关法律顾问
8.
行政长官出席会议
9.
官员列席会议
10.
官员参与会议程序
B 部 立法会会期、会议及休会待续期间
11.
一般会期
12.
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
13.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14.
会议日期及时间
15.
处理急切事项的会议
16.
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
17.
会议法定人数
C 部 事项编排
18.
各类事项的次序
19.
立法会议程
D 部 呈请书及文件
20.
呈请书的提交
21.
文件的提交
E 部 向政府提出的质询
22.
质询性质
23.
质询时间
24.
质询预告
25.
质询內容
26.
质询的提出及答覆
27.
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条举行的会议
F 部 声明及个人解释
28.
获委派官员发表的声明
28A.
个人解释
G 部 议案
29.
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
30.
议案及修正案的预告方式
31.
议案及修正案的规限
32.
有关立法会先前所作决定的议案
33.
议案的辩论方式
34.
议案修正案的辩论方式
35.
议案及修正案的撤回
H 部 发言规则
36.
发言时间及方式
37.
內务委员会建议的发言时间
38.
议员可发言多于一次的情况
39.
插言
40.
辩论中止待续或全体委员会休会待续
41.
发言內容
42.
议员在会议进行中的举止
43.
辩论规则对委员会的适用范围
I 部 会议规程
44.
主席的决定
45.
立法会及委员会会议中的秩序
45A.
点名及暂停职务
J 部 表决
46.
就议案作出决定
47.
立法会及全体委员会的表决
48.
电子表决系统的使用
49.
点名表决
JA 部 特定议案的处理程序
49A.
本部的适用范围
49B.
取消议员的资格
JB 部 內务委员会有关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和相关的议案
49C.
本部的适用范围
49D.
提交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
49E.
就內务委员会有关研究附属法例及其他文书的报告提出的议案
K 部 法案的处理程序
50.
法案的格式
51.
提交法案的预告
52.
法案的提交及刊登
53.
法案的首读
54.
二读
55.
法案的付委
56.
委员会就法案的职能
57.
法案的修正案
58.
全体委员会处理法案的程序
59.
全体委员会就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60.
法案专责委员会中的程序
61.
专责委员会就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62.
专责委员会报告的法案再付委的程序
63.
三读
64.
法案的撤回或押后处理
65.
呈交法案予行政长官签署
66.
发回重议的法案
L 部 财政程序
67.
拨款法案的提交及二读
68.
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的程序
69.
全体委员会处理拨款法案预算总目的修正案
69A.
全体委员会就拨款法案作出报告的程序
70.
拨款法案的三读
M 部 委员会
71.
财务委员会
72.
政府帐目委员会
73.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73A.
调查委员会
74.
议事规则委员会
74A.
查阅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事宜委员会
75.
內务委员会
76.
法案委员会
77.
事务委员会
78.
专责委员会
79.
专责委员会的程序
79A.
行使委员会主席的表决权
79B.
由委员会副主席决定委员会会议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79C.
委员会主席决定委员会会议议程
79D.
在任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的权力
80.
证人的出席
81.
证据的过早发表
N 部 其他事宜
81A.
立法会或委员会的遙距会议
82.
议员以专业身份受聘
83.
个人利益的登记
83A.
个人金钱利益的披露
83AA.
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请预支营运资金
84.
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或退席
85.
与个人利益、工作开支或营运资金有关的处分
86.
准许新闻界及公众人士进入会场
87.
行为不检
88.
新闻界及公众人士离场
89.
就议员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担任证人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
90.
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
91.
议事规则的暂停执行
92.
议事规则未有规定的程序
93.
释义
附表1 选举立法会主席的程序
附表2 立法机关文件及纪录查阅政策
附表3 立法会及委员会进行遙距会议的程序
议事规则订立及作出修订的日期一览表
11. 一般会期
(1)
立法会每一公历年须至少召开一个会期,但于某一公历年开始的会期,可延续至下一年结束。
(2)
每一会期自行政长官藉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开始。
(3)
每一会期在行政长官藉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或在立法会解散之日结束,以较早者为准。
(4)
任何法案或其他立法会事项的处理,不受会期结束的影响,可于任何其后的会议恢复处理,但当立法会任期完结或解散时,未完事项即告失效。
12. 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
(1)
立法会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的日期及时间须由行政长官按照《立法会条例》(第542章)第10(1)条指明。
(2)
根据本议事规则第4条(立法会主席的选举)进行的立法会主席选举,须在每届任期的首次会议前举行。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13. 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1A)
行政长官可随其意愿在每一会期首次会议上向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1)
在行政长官向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不少于14天后举行的会议上,议员可动议就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向其致谢。如拟动议有关议案,必须在立法会审议该议案当天不少于7整天前作出预告,否则不得动议︰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但立法会主席可酌情免却预告。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
(2)
根据第(1)款动议的议案,格式如下:
"本会感谢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3)
就第(2)款所述的议案,可动议作出修正,但修正案只限于在句末增添字句。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
(4)
就第(2)款所述的议案,不得动议任何修正案,除非
──
(a)
在立法会审议该议案当天5整天之前,已就修正案作出预告;或
(b)
立法会主席批准免却就修正案作出预告。
(2000年第86号法律公告)
14. 会议日期及时间
(1)
立法会每一会期內的会议,须在立法会主席所决定的日期及时间举行。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23年第117号法律公告)
(2)
除新一会期首次会议,以及每届立法会首个会期开始后14整天內举行的会议外,立法会每次会议的书面预告,须由立法会秘书于会议日期最少14整天前发给各议员;但遇紧急情况,或按本议事规则第8条(行政长官出席会议)及第15条(处理急切事项的会议)举行的会议,立法会主席可免却如此预告,而在此情况下须尽早通知各议员。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3)
立法会主席决定会议日期及时间后,可随时将会议的日期或时间押后或提前。
(4)
立法会主席如认为为了在立法会会议上适当地处理完议程上的各项事务,有必要继续处理未完事项,则可命令于任何时间或任何一天继续为此目的举行会议。凡立法会主席在立法会会议上作此命令,会议须暂停举行,并须于该时间或该天复会继续处理有关事项。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5)
立法会主席可随时将会议暂停,或宣布休会待续。
15. 处理急切事项的会议
(1)
立法会主席须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立法会紧急会议。如须在立法会任期完结或解散之后的期间举行紧急会议,会议应在指明举行选出立法会议员的換届选举的日期(如多于一日,则为首日)前召开。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2)
在立法会一个会期结束而下一会期仍未开始的一段休假期內,立法会主席可在其指定的日期及时间召开特别会议。
(3)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根据第(1)及(2)款举行的立法会会议。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16. 立法会休会待续议案
(1)
当有任何充分理由不欲以明确字眼拟订议案,就某一问题或若干问题进行辩论,则可动议一项立法会现即休会待续的议案,以进行该项辩论。
(2)
动议上述议案,无须事先作出预告,但议案只可于本议事规则第18(1)条(各类事项的次序)所载列的两事项之间动议。立法会主席如信纳休会待续的目的在于方便议员讨论某项对公众而言有迫切重要性的问题,可准许议员或列席会议的任何获委派官员动议此项议案。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2A)
如在根据第(2)款动议的议案动议后一个半小时,或在立法会主席于个别会议上决定的更长时限届满后,议案仍未获得通过,立法会主席不得提出该议案的待决议题,而立法会须著手处理下一事项。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3)
上述议案如获通过,立法会即须休会待续。
(4)
立法会议程上所有事项处理完毕后,议员可动议一项立法会现即休会待续的议案,以便提出任何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要求一名获委派官员发言答辩。
(5)
议员如拟在某次会议上根据第(4)款动议议案,须在该次会议日期不少于7整天前以书面向立法会秘书作出预告︰
但立法会主席可酌情免却预告。
(6)
如在根据第(4)款动议的议案动议后75分钟,或在立法会主席于个别会议上决定的更长时限届满后,仍未有获委派官员被叫喚作答,立法会主席即须指示当时正在发言的议员坐下,然后叫喚一名获委派官员发言答辩。
(2008年第165号法律公告)
(7)
如在根据第(4)款动议的议案动议后一个半小时,或在立法会主席于个别会议上决定的更长时限届满后,议案仍未获得通过,立法会主席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休会待续。
(2008年第165号法律公告)
(8)
若有议案拟于某次立法会会议上根据第(2)或(4)款动议,但在立法会休会待续前仍未轮到该议案,该议案不得延搁至下次会议再行处理,而须视作已获得处理。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17. 会议法定人数
(1)
立法会会议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二分之一,包括立法会主席在內。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1A)
立法会全体委员会的会议法定人数为包括主席在內的20名委员。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2)
如出席会议的议员不足法定人数,而有人向立法会主席提出此事,立法会主席即须指示传召议员到场。15分钟后,如仍不足法定人数,立法会主席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休会待续。
(3)
如未有足够法定人数出席会议,而有人向全体委员会主席提出此事,全体委员会主席即须指示传召议员到场。15分钟后,如仍不足法定人数,委员会即须回复为立法会,立法会主席须点算立法会会议人数。如当时已足会议法定人数,立法会须再次转变为全体委员会,但如果不足会议法定人数,立法会主席即无须付诸表决而宣布休会待续。
(2014年第136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4)
在点名表决时,如在席的议员人数(包括放弃表决者在內)显示出席会议的人数不足法定人数,点名表决即告无效,而会议须依照第(2)或(3)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5)
立法会在根据第(2)、(3)及(4)款休会待续时正在讨论的议题,须延搁至下次会议再行处理。
(6)
立法会主席可召开会议,以完成在任何一天因会议不足法定人数根据第(2)或(3)款休会待续而在议程上出现的未完事项。如立法会主席认为必须召开这会议,则根据第(2)或第(3)款规定而休会待续的立法会会议,须当做是被命令暂停的会议,可按本议事规则第14(4)条(会议日期及时间)的规定,于立法会主席命令的时间或日期复会继续处理有关事项。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7)
如有议员缺席根据第(2)或(3)款休会待续的立法会会议,而立法会主席并不信纳该议员因合理原因而缺席该会议,则该议员须就立法会每一次如此休会待续支付一项罚款,不论立法会休会待续之后有否根据第(6)款复会以继续处理未完事项。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8)
第(7)款所订的罚款须按照《內务守则》第19C条厘定,并须从有关议员有权收取的议员酬金中扣除。
(2021年第237号法律公告)
11. 一般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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