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
N 部
其他事宜
81A. 立法会或委员会的遙距会议
(1)
立法会可藉于实体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授权立法会会议或该决议所指明的委员会的会议,在该决议所指明的期间內,当立法会主席或某指明委员会的主席决定,立法会或该委员会因该决议所指明的某事件或事故(包括紧急情况或公众安全受威胁的情况)而不能进行实体会议时,可藉立法会决定的虛拟、数码或电子方式遙距进行。
(2)
第(1)款提述的决议不容修正而须付诸表决。
(3)
根据第(1)款进行遙距会议的虛拟、数码或电子方式,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功能
──
(a)
包含视讯及音讯功能;
(b)
容许议员实时参与会议,以及广播会议过程;及
(c)
有助记录会议过程,以便根据本议事规则第6(6)条(立法会秘书的职责)制备会议过程正式纪录。
(4)
凡设有电子表决系统,以供在遙距会议上按命令进行点名表决之用,该系统的操作规定须包括措施确保表决的准确性及安全性,让出席而又参与表决的议员身份得以核实,并有助适时宣布每次表决的结果。
(5)
立法会主席如认为适当,可为根据第(1)款遙距进行的会议,指定香港境內一处或多于一处地方,包括与会议员或其他人可遙距出席或参与会议的任何虛拟、数码或电子位置。
(6)
根据第(1)款遙距进行的会议须按照附表3的规定举行。
(7)
在本条中,"实体会议"指与会议员或其他人均非以虛拟、数码或电子方式出席或参与的立法会会议或委员会会议。
(2022年第11号法律公告)
82. 议员以专业身份受聘
议员不得以专业身份代表某一方,或以其可藉以收取费用或报酬的身份,列席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
83. 个人利益的登记
(1)
除按第(2)款的规定就个人利益作登记的目的外,每名议员不得迟于每届任期举行首次会议当天,以立法会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会秘书提供其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详情。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2)
每名新任立法会议员,须在其为填补立法会议员空缺而成为立法会议员的日期起计14天內,以立法会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会秘书提供其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详情。
(3)
每名议员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如有变更,该议员须在变更后14天內,以立法会主席批准的格式,向立法会秘书提供变更详情。
(4)
立法会秘书须安排将该等详情登录于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內,而该登记册可供任何人士在办公时间內查阅。
(5)
在本条中,"须予登记的个人利益"指
──
(a)
公共或私营公司的受薪董事职位,以及如有关公司有一间《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3条所指的控权公司,亦包括该控权公司的名称;
(2006年第73号法律公告;2014年第1号法律公告)
(b)
接受薪酬的雇佣关系、职位、行业、专业或职业;
(c)
客戶的姓名或名称,如以上所提述的个人利益包括议员向客戶提供的个人服务,而该等个人服务是由于其立法会议员身份所引致或以任何方式与该身份有关者;
(d)
(i)
议员在其当选为立法会议员的选举中,以候选人身份或由任何人代表其收取的所有捐赠,而该等捐赠目的为支付该议员在该选举中的选举开支;或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ii)
作为立法会议员时,来自任何人士或组织的财政赞助,而提供详情时须说明该项赞助是否包括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付予该议员或其配偶的款项,或给予该议员或其配偶的实惠或实利;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e)
议员或其配偶由于与其立法会议员身份有关或由该身份引致的海外访问,而该次访问的费用并非全数由该议员或公费支付;
(f)
议员或其配偶因其议员身份从:
(i)
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组织;或
(ii)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
所收受或代表上述政府、组织或人士所收受的款项、实惠或实利;
(g)
土地及物业;
(h)
公司或其他团体的名称,如据议员所知,其本人,或连同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该公司或团体的股份的实益权益,而该等股份的数目超过该公司或团体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者。
(2014年第1号法律公告)
83A. 个人金钱利益的披露
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议员不得就其有直接或间接金钱利益的事宜动议任何议案或修正案,或就该事宜发言,除非该议员披露有关利益的性质。
(2002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83AA. 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请预支营运资金
议员根据《立法会议员申请发还工作开支的指引》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请预支营运资金,或就与此有关的目的行事时,必须
──
(a)
确保提供或作出的任何资料、申报/声明或证明是真实、准确及详尽的;及
(b)
依照他已作出的任何承诺行事。
(2006年第174号法律公告)
84. 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或退席
(1)
在立法会或任何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议员不得就其有直接金钱利益的任何议题表决,除非该议员的利益属香港全体或某部分市民同样享有,又或议员所表决的事宜是政府政策。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1A)
在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会议上,就表决的议题有直接金钱利益的议员须在该议题进行表决时退席,除非该议员的利益属香港全体或某部分市民同样享有,又或议员所表决的事宜是政府政策。
(2002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2)
(由2002年第126号法律公告废除)
(3)
(由2002年第126号法律公告废除)
(3A)
以某议员不按照第(1A)款的规定退席为理由而著其退席的议案,可无经预告由任何议员在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提出原议案的待决议题后,及在议员进行表决前动议。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126号法律公告)
(4)
以某议员有第(1)款所述的直接金钱利益为理由将其表决作废的议案,可无经预告由任何议员在立法会主席、全体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或小组委员会主席说出按其判断原议案是否获得所需的过半数票后,立即动议;如有命令进行点名表决,有关议案可在立法会主席、全体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或小组委员会主席说出点名表决所记录的有关议员数目后,立即动议。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5)
立法会主席、全体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或小组委员会主席有权酌情决定是否就根据第(3A)或(4)款提出的议案提出待议议题;运用该酌情权时,须考虑所表决事宜的性质,以及因其在席或表决受质疑的议员在该事宜上的利益是否属于直接的金钱利益,而非属香港全体或某部分市民同样享有的利益,并须考虑所表决的事宜是否政府政策。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5A)
某议员须退席的待议议题提出后,该议员可在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会议上在其席位发言解释,但随后须于就该议题进行表决时退席。如议案获得通过,则在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将原议题提出待决及进行表决时,该议员须退席或继续退席。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6)
将某议员的表决作废的待议议题提出后,该议员可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上在其原位发言解释,但随后须于就该议题进行表决时退席。如议案获得通过,立法会主席、全体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或小组委员会主席须重新说出按其判断原议题是否获得所需的过半数票;如为点名表决,立法会主席、全体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或小组委员会主席须指示立法会秘书、委员会秘书或小组委员会秘书据此将原来的点名表决赞成者及反对者数目更改;如属立法会或全体委员会的会议,亦一并更改有关议员在席的影响。
(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
(7)
(由1999年第107号法律公告废除)
85. 与个人利益、工作开支或营运资金有关的处分
任何议员如不遵从本议事规则第83条(个人利益的登记)、第83A条(个人金钱利益的披露)、第83AA条(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请预支营运资金)或第84(1)或(1A)条(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或退席),可由立法会藉训诫或谴责,或暂停职务或权利的议案加以处分。
(2002年第126号法律公告;2006年第174号法律公告)
86. 准许新闻界及公众人士进入会场
在符合立法会主席不时订定的规则下,新闻界及公众人士得准进入立法会旁听立法会的会议,而立法会秘书须确保该等规则得以遵从。
87. 行为不检
立法会主席、全体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或小组委员会主席可命令将任何行为不检或看来相当可能有不检行为的新闻界或公众人士驱离会场。
88. 新闻界及公众人士离场
(1)
在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可随时无经预告而起立,并在获得立法会主席、全体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或小组委员会主席的同意后,动议新闻界及公众人士离场,并指明新闻界及公众人士离场适用于当天会议的余下程序,抑或只于审议某些事项的一段时间。议案一经动议,立法会主席、全体委员会主席、委员会主席或小组委员会主席随即须提出该待议议题,而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须先行处理该议题,然后继续处理该议案动议时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当前的事项。
(2017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2)
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可随时命令新闻界及公众人士离场,并命令将会议厅各门关闭。
(3)
当立法会、全体委员会、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或立法会主席或全体委员会主席根据第(1)及(2)款作出命令时,新闻界及公众人士须立即离开会议厅或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正举行会议的委员会会议室,而立法会秘书或委员会秘书须确保此项命令得以遵从。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89. 就议员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担任证人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
(1)
为取得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6(2)条所需的立法会许可,以要求某议员在立法会举行会议当天出席民事法律程序为证人,要求该议员在该天出席的法律程序当事人不得迟于该天之前21天向立法会秘书书面陈述其请求及说明要求该议员在该天出席的理由。
(2017年第14号法律公告;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2)
许可的请求须由立法会秘书在收到后列入下次会议的议程內;除非立法会藉任何议员在该次会议动议的一项可无经预告的议案,决定拒绝给予许可,否则立法会须当作已命令给予许可。
(3)
立法会秘书须以书面将立法会的决定通知该要求许可的当事人及有关的议员。
90. 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
(1)
为取得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第7条所需的立法会许可,以就会议纪要、作证纪录或提交立法会、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会议席上省览的任何文件的內容,或就立法会、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的任何会议或审查程序,在立法会以外的地方提供证据,要求该许可的人须向立法会秘书书面陈述其请求及说明其理由,并须提供立法会秘书在个别情况下按立法会主席的指示所进一步要求的资料。
(2017年第14号法律公告)
(2)
许可的请求须列入立法会主席所指定会议的议程內;除非立法会藉任何议员在该次会议动议的一项可无经预告的议案,决定拒绝给予许可,否则立法会须当作已命令给予许可。
(3)
立法会秘书须以书面将立法会的决定通知该要求许可的人。
(4)
凡有人在立法会休假、休会待续或解散期间,向立法会要求取得第(1)款所述的许可,可由立法会主席给予,如立法会主席不能执行主席职务,则可由主持立法会会议的议员给予许可。
91. 议事规则的暂停执行
具有暂停执行某条议事规则的目的或效力的议案,除非获內务委员会建议及事前已作预告,并经立法会主席同意,否则不得动议。
(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92. 议事规则未有规定的程序
对于本议事规则內未有作出规定的事宜,立法会所须遵循的方式及程序由立法会主席决定;如立法会主席认为适合,可参照其他立法机关的惯例及程序处理。
93. 释义
在本议事规则內,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a)
"《基本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b)
"整天"一词作为一段期间,不包括作出预告当天、举行有关会议当天及有关期间內的公众假期,而结束时间为该段期间最后一天的下午5时;
(2017年第186号法律公告;2021年第47号法律公告)
(c)
"获委派官员"指根据《基本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委派的官员;
(2017年第14号法律公告)
(d)
"立法会秘书"指根据《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43章)第15(1)条委任的立法会秘书处秘书长,并包括立法会秘书处副秘书长及任何助理秘书长;
(e)
"委员会"指立法会的常设委员会或专责委员会或任何其他委员会,或该等委员会辖下的小组委员会,包括根据本议事规则第77(9A)条(事务委员会)委任的联合小组委员会;及
(2006年第227号法律公告)
(f)
"印载"的提述,包括所有藉机械、电力、电子及摄影将文字复制的方法的提述。
Int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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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或委员会的遙距会议
议员以专业身份受聘
个人利益的登记
个人金钱利益的披露
申请发还工作开支或申请预支营运资金
在有直接金钱利益的情况下表决或退席
与个人利益、工作开支或营运资金有关的处分
准许新闻界及公众人士进入会场
行为不检
新闻界及公众人士离场
就议员出席民事法律程序担任证人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
就立法会会议程序提供证据一事取得许可的程序
议事规则的暂停执行
议事规则未有规定的程序
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