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访

Location map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Complex
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五 上午9时至下午6时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地址
香港中区立法会道1号
立法会综合大楼 地下
立法会图书馆
电子邮件
热线
(852) 3919 3179
详情请按以上立法会综合大楼位置图。

立法会图书馆服务使用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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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图书馆(下称"图书馆")是一所参考图书馆,供使用者阅览立法会所有公开会议的纪录、文件及报告。立法会议员及职员为图书馆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方便宪制及议会课题的研究工作,本地大学的教职员、研究人员及研究生可申请图书馆/档案馆使用证,进入图书馆书架区及职员阅读区,阅览馆藏资料。公众人士可使用公众阅览区及视听室1阅览馆藏资料。所有使用者均须遵守下列守则︰
  1. 任何人士须出示通行证、由图书馆发出的图书馆/档案馆使用证及/或向大堂接待处取得的访客临时许可证,方可进入图书馆。
  2. 公众阅读区及视听室1开放予所有使用者。
  3. 雨伞、雨衣及任何并非在阅览馆藏资料时合理需要使用的物品,应存放在大堂的贮物柜或图书馆职员指定的地方。
  4. 使用者应遵守秩序,保持安靜。手提电话、传呼机及其他响闹装置应设定为靜音模式,并且不应拨打电话。
  5. 使用者在公众阅读区或视听室1可同时取阅最多6项图书馆资料。
  6. 图书馆內不得进行任何游戏。
  7. 图书馆內不得饮食。
  8. 在图书馆內摄录、录音或拍照应事先取得馆方批准。
  9. 个人财物应小心保管,无人看管的个人财物如有遗失,图书馆概不负责。
  10. 如需影印、复印或复制图书馆资料,必须遵守《版权条例》(第528章)。使用者须承担因违反《版权条例》而招致的法律后果。
  11. 图书馆內的影音及资讯科技设备,应用作阅览馆內影音资料。
  12. 如需使用公众阅读区及视听室1內的电脑,请先预约。
  13. 使用电脑的人士应遵守"立法会图书馆电脑使用守则"所订明的各项条款。
  14. 使用者应小心使用图书馆设施,不得损毀或破坏馆內的资料及其结构、固定装置、家具或设备的任何部分。
  15. 图书馆资料如遭损毀,应即时告知图书馆职员。使用者如对图书馆资料造成损毀,须支付费用。在正常情况下,使用者须就每项受损或遗失的资料缴付100元行政费,以及相当于重新添置有关资料所需的款项(如资料可获补购)或500元(如资料未能补购)。
  16. 如遗失的资料完好无损地归还馆方,而馆方尚未就有关资料进行补购,方会考虑退还费用,惟行政费概不退还。
  17. 违反上述守则的使用者会被警告。
  18. 使用者如不理会馆方警告,并拒绝服从职员为妥善管理图书馆而向其发出的指示,须离开图书馆。
  19. 有需要时,上述守则会予以检讨并作出更改。
立法会秘书处
2011年9月
立法会图书馆內电脑使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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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严禁使用者浏览载有淫亵、不雅或暴力內容的网页,或参与网上游戏或赌博。
  2. 使用者从互联网或唯读光碟下载或列印內容时,应充分留意《版权条例》(第528章)第23、37及38条下有关可能侵犯版权的条文。立法会图书馆(下称"图书馆")可提供《版权条例》的副本予使用者参阅。
  3. 不得使用图书馆內电脑非法下载音乐、电影等作品,或作出侵犯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其他行为。
  4. 一旦发现使用者有非法下载或侵犯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图书馆会采取适当行动,包括把个案转介,交由有关当局对使用者作进一步行动。
  5. 倘使用者非法下载、侵犯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导致立法会蒙受损失或损毁,使用者须承担一切有关责任。
  6. 严禁使用者利用图书馆电脑发放未经收讯人许可而发出的电子讯息(无论作商业或非商业用途),或內容含有淫亵、不雅、暴力、令人反感、 诽谤、要胁及歧视成份的讯息。
  7. 为保障使用者的个人资料,使用者应在登出其所有互联网帐戶及登出电脑网络后始离开。
  8. 图书馆会让已预约的使用者优先使用电脑。已预约的使用者应于预约使用时间开始后10分钟內报到,否则其预约会被取消。
  9. 视乎图书馆內电脑的预约情况,其他人士可即场登记使用电脑,先到先得。
  10. 不得使用图书馆所提供的软件作违反有关特许协议下条款及条件的用途。严禁使用者以任何形式从电脑非法复制软件或档案。
  11. 不得毁坏资讯科技设施,亦不得更改电脑的配置。
  12. 就使用电脑所引致的任何损毀,图书馆概不负责。
  13. 资讯科技设施如有任何异常情况,使用者应即时告知图书馆职员。
  14. 图书馆可要求不遵守《立法会图书馆內电脑使用条款》的使用者离开图书馆。
立法会秘书处
201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