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图书馆(下称"图书馆")是一所参考图书馆,供使用者阅览立法会所有公开会议的纪录、文件及报告。立法会议员及职员为图书馆的主要服务对象。为方便宪制及议会课题的研究工作,本地大学的教职员、研究人员及研究生可申请图书馆/档案馆使用证,进入图书馆书架区及职员阅读区,阅览馆藏资料。公众人士可使用公众阅览区及视听室1阅览馆藏资料。所有使用者均须遵守下列守则︰
- 任何人士须出示通行证、由图书馆发出的图书馆/档案馆使用证及/或向大堂接待处取得的访客临时许可证,方可进入图书馆。
- 公众阅读区及视听室1开放予所有使用者。
- 雨伞、雨衣及任何并非在阅览馆藏资料时合理需要使用的物品,应存放在大堂的贮物柜或图书馆职员指定的地方。
- 使用者应遵守秩序,保持安靜。手提电话、传呼机及其他响闹装置应设定为靜音模式,并且不应拨打电话。
- 使用者在公众阅读区或视听室1可同时取阅最多6项图书馆资料。
- 图书馆內不得进行任何游戏。
- 图书馆內不得饮食。
- 在图书馆內摄录、录音或拍照应事先取得馆方批准。
- 个人财物应小心保管,无人看管的个人财物如有遗失,图书馆概不负责。
- 如需影印、复印或复制图书馆资料,必须遵守《版权条例》(第528章)。使用者须承担因违反《版权条例》而招致的法律后果。
- 图书馆內的影音及资讯科技设备,应用作阅览馆內影音资料。
- 如需使用公众阅读区及视听室1內的电脑,请先预约。
- 使用电脑的人士应遵守"立法会图书馆电脑使用守则"所订明的各项条款。
- 使用者应小心使用图书馆设施,不得损毀或破坏馆內的资料及其结构、固定装置、家具或设备的任何部分。
- 图书馆资料如遭损毀,应即时告知图书馆职员。使用者如对图书馆资料造成损毀,须支付费用。在正常情况下,使用者须就每项受损或遗失的资料缴付100元行政费,以及相当于重新添置有关资料所需的款项(如资料可获补购)或500元(如资料未能补购)。
- 如遗失的资料完好无损地归还馆方,而馆方尚未就有关资料进行补购,方会考虑退还费用,惟行政费概不退还。
- 违反上述守则的使用者会被警告。
- 使用者如不理会馆方警告,并拒绝服从职员为妥善管理图书馆而向其发出的指示,须离开图书馆。
- 有需要时,上述守则会予以检讨并作出更改。
立法会秘书处
2011年9月